天津师范大学教职工
参加学历学位教育学费资助的规定
各学院,机关各部、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教职工参加学历教育,依据《关于严格规范干部参加社会化培训有关事宜的通知》(中组发〔2014〕18号)文件精神,经2016年11月10日第七届75次党委常委会研究,对我校教职工参加学历教育学费资助进行全面规范,规定如下:
一、博士学历学位教育
凡来校工作2年以上,已纳入学校师资培训计划的教职工,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批准,按管理权限履行学校审批手续,教师报人事处审批;干部报组织部和人事处审批,获得批准后方可报名参加考试。
国内(不包括境外)博士学历学位教育,学校给予学费总额50%的资助(教育部认可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历教育,学费最高资助额为3万元),学校二级单位不再提供其他资助。学校干部不得接受任何机构或他人的资助或变向资助。
赴境外攻读博士学位、中外联合培养赴境外攻读博士学位,学习研究年限为3-4年,给予保留公职和基本工资待遇(基本工资的前两项),学费不予资助(学校骨干教师培养计划或国家公派项目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凡未经单位批准,未纳入学校师资培训计划,申请因私攻读博士学历学位的,不予保留公职,学费不予资助。
二、博士后流动站
凡在职申请赴境外博士后流动站进站,学习研究年限为3-4年,给予保留公职和基本工资待遇(基本工资的前两项),学费不予资助(学校骨干教师培养计划或国家公派项目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凡在职申请国内博士后流动站进站的,研究年限为2-3年,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完成年度及聘期工作量,考核合格及以上),保留公职和工资待遇,学费不予资助。
三、硕士及以下学历学位教育
凡参加校内外硕士及以下学历学位教育的教职工,包括中外合作办学硕士研究生项目、硕士研究生(学术型及专业型)、硕士研究生课程班、高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赴海外攻读硕士研究生项目、同等学历攻读硕士学位以及其他硕士及以下学历学位教育等,学费不予资助。学校管理干部(包括双肩挑)不得接受任何机构或他人的资助或变向资助。
本规定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以往与之不相一致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天津师范大学
2016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