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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师德师风建设严禁教师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的通知
2019-11-06 11:02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师德师风建设严禁教师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的通知

津党教(2018)40

各高等学校党组织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师德师风建设,规范高校教师教育教学科研行为,树立我市高校教师的良好形象,积极营造尊师重教的浓厚社会氛围,努力培养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高校教师队伍,我们制定了《严禁教师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高校党委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教育思想,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高校师资队伍建设的重要论述,结合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切实加强对高校师德师风建设的领导。党委书记要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加强统筹规划。按照《规定》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要以此为契机,加快推进师德师风建设改革创新,完善长效机制,建立健全师德建设年度评议、师德状况调研、师德重大问题报告和师德舆情快速反应制度,不断提升高校师德师风建设水平。

二、抓好宣传教育

要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高校教师头脑,指导实践。要加强正面宣传教育。采取形式多样的方式宣传《规定》的具体内容,让每一位教师知要求,明责任。要结合组织开展“天津市德业双馨十佳教师”评选等活动,选树挖掘宣传展示优秀教师典型,弘扬高尚师德师风,教育引导广大高校教师自觉将师德规范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自觉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努力成为先进思想文化的传播者、党执政的坚定支持者,更好担起学生健康成长指导者和引路人的责任。

三、强化监督落实

要坚持宣传、教育、管理、监督统筹并举。将高校教师师德师风表现作为教师考核重要内容,在岗位聘用、评先评优、职称评聘等方面实行“一票否决”。积极构建高校、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多方参与的师德监督体系。要抓住重要节假日和时间点,加强对《规定》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做到有诉必查,有错必纠,发现一起、查处起,曝光一起,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给予严肃处理。要将高校师德师风建设情况作为高校党委主体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贯彻落实不力的要追责问责。

附件:《严禁教师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的规定》

中共天津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市纪委驻市委教育工委纪检组

2018330

附件:

严禁教师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的规定

为规范高等学校教师教育教学行为,坚决纠正师德师风问题,特作如下规定:

一、严禁教师不依法依规履行教师职责,有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言行。

二、严禁教师在课堂教学、科学研究和网上网下日常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三、严禁教师在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四、严禁教师有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严禁教师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保研等工作中徇私舞弊。

六、严禁教师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七、严禁教师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财物,包括通过电子支付手段赠送的红包礼金和以电子形式支付的手机话费等。

八、严禁教师参加学生及家长以任何形式安排的宴请以及支付费用的旅游、健身休闲等娱乐活动。

九、严禁教师通过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生活用品、社会保险等商业服务获取回扣,以及让学生及家长报销或支付应由教师本人及家庭成员承担的任何费用。

十、严禁教师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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