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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普通高校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津教委办〔2016〕100号)
2024-10-17 11:5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高等学校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保证教学、科研工作顺利进行,充分发挥实验室仪器设备使用效益,更好地为天津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依据教育部和天津市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实验室仪器设备,是指能够独立使用且使用期在1年以上、单价在1000元(含)以上的通用设备和单价在1500元(含)以上的专用设备。

第三条 学校须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管用结合的原则,对实验室仪器设备实行学校、学院(系、部、处等)、实验室(科、研究室等)三级管理,指定各级管理具体责任人。

第四条 学校须根据本校实际情况,确定实验室仪器设备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制定仪器设备的申请、审批、采购、验收、使用、保养、维修、报废等管理制度,全面落实仪器设备管理工作要求和安全规则。


第五条 各高校要结合本校信息化建设,实现实验室仪器设备信息化管理,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提高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水平。

第六条 学校要重视实验室仪器设备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供各种参加培训、研讨、考察等学习机会,全面提升仪器设备技术队伍和管理队伍整体水平。

第二章 仪器设备管理原则与要求

第七条 学校要依据优化配置、共用共享的原则,按照实际需求合理制定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系统规范论证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天津市政府采购工作要求,及时做好仪器设备的到货验收和入账,做到账物相符。

第八条 学校要注重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规范建立仪器设备操作规程,高度重视仪器设备维护、维修与功能开发,有效挖掘现有仪器设备潜力,充分提高仪器设备使用效益,准确做好仪器设备使用数据统计与分析。

第九条 学校在实验室仪器设备的借用、调拨和处置中,要保持仪器设备完整、账物相符、档案资料齐全,严格按照国家和天津市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的实验室仪器设备为一般设备,由学校根据相关规定自主负责购置、使用和管理。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实验室仪器设备为贵重仪器设备,实行分级管理。

第三章 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

第十一条 贵重仪器设备分为三级,单价10万元(含)至40万元为A级设备,40万元(含)至100万元为B级设备,100万元(含)以上为C级设备。

第十二条 学校应按照事业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需求和年度投资目标,科学制定贵重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制定计划时须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减少重复购置,充分考虑开放共享。

第十三条 购置贵重仪器设备前,必须进行购置论证,对申购设备的必要性、先进性、适用性、安全性和开发共享进行综合评价。主要内容包括:

1.设备购置的必要性、使用方向、工作量(年使用机时)及在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方面的效益预测分析。

2BC两级设备须提供天津地区高校同类设备的现状及使用情况,充分考虑设备共享。

3.拟购设备的性能分析,先进性、适用性分析(含市场调研情况)。

 4.拟购设备经费应包括附件、零配件、软件的配套经费,以及设备购置后的运行、维修费安排等。

5.设备的安装场地、使用和安全环境、环境保护及各项辅助设施的落实和配套情况等。

6.设备使用、维护人员的配备情况及人员培训计划。

7.设备开放共享计划及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 市教委建立天津市高校贵重仪器设备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配合学校共同做好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论证、考核、管理等工作。

第十五条 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论证工作由学校负责组织实施。对于A级设备,学校可自行组织三位(含)以上校内或校外同行和相关领域副高级及以上职称专家进行论证;对于B级设备,学校应组织五位(含)以上同行和相关领域副高级及以上职称专家(其中来自“专家库”中的专家人数应不低于五分之三)进行论证;对于C级设备,学校需组织五位(含)以上“专家库”中的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六条 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须在购置论证通过后,由学校主管部门报学校,待学校批准通过后执行,相关论证、审批材料由学校留存。

第十七条 贵重仪器设备的采购要遵从政府采购要求,到货后须及时完成安装、调试、验收等工作。

第十八条 对贵重仪器设备要逐台建立申购工作档案,主要包括:申请报告、论证备案表、招标文件、采购合同、装箱单、安装调试及验收记录等,并在学校设备采购和相关管理部门统一保存、归档。

第四章 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

第十九条 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由学校主管部门和具体使用部门共同管理,主管部门应严格监督各个使用管理环节的执行,具体使用部门要自觉遵守相关使用规则。

第二十条 使用部门对每台设备要建立规范的使用技术档案并做好保存,主要内容包括:

1.随机原始资料,含设备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

2.运行使用记录,含设备基本信息、配件明细、持证操作人员名单、操作规程、使用时间、使用机时、委托单位、委托人、测试内容、具体操作人、维护维修等。

3.定期统计设备使用情况,含承担的科研、教学、社会服务、发表论文、人才培养、社会效益等。

第二十一条 学校须设置专项运行和维修经费,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及性能检测,以保证其正常使用。

第二十二条 仪器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培训和考核,考核合格并经所属部门同意后持证上岗,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仪器设备所属部门要建立相应的仪器设备岗位责任制、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并予以明示。

第五章 贵重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

第二十四条 在保证自身教学、科研使用的同时,高校贵重仪器设备应对校内不同专业、学科、部门及校外开放,开放机时应不低于每台设备总运行机时的10%

第二十五条 各学校要建立和完善学校贵重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实时、动态地发布贵重仪器设备信息,并提供网上查询、网上预约、服务推介和技术培训等服务。

第六章 贵重仪器设备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制定贵重仪器设备使用考核和奖惩办法,建立相应的考核与奖惩机制和制度,促进仪器设备的使用与开放共享。

第二十七条 市教委将组织专家对学校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四个级别。

第二十八条 市教委将对学校考核结果进行公示。对考核结果为优和良的学校给予适度奖励,对评定成绩不合格的学校给予通报批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二ΟΟ九年十月二十七日印发的《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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