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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师范大学学生课堂考勤管理办法(试行)
2017-11-0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形成良好的学习风气,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习惯,加强学生课堂考勤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由各基层学院负责实施,任课教师、教学秘书、班主任(或辅导员)及各班级学习委员、班长、团支部书记具体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天津师范大学全体在校生。

第二章 考勤管理主要内容

第四条考勤记录内容主要包括:旷课、迟到、早退、请假等四种情况。学生自开学之日起开始实行考勤。凡教学计划应修读的课程(申请免修的课程除外)均实行课堂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请假或请假未准或超过请假期限者,均以旷课论处。

第五条病假、公假、事假

1.学生因病不能上课者,应事先填写请假申请单(附件1),并附有关证明。病假须有校医院或所就诊医院的诊断证明,其它医院的诊断证明一律无效,申请单经任课教师批准后交学习委员登记并保存。

2.学生请公假,应事先填写请假申请单,公假须持有关单位证明,申请单经任课教师批准后交学习委员登记并保存,各单位应严格公假审批手续,避免公假过多占用学生学习时间。

3.学生因事不能上课者,应事先填写请假申请单,事假须陈述原因及出示证明,申请单经任课教师批准后交学习委员登记并保存。

第三章 考勤管理职责分工

第六条课堂考勤的第一责任人为任课教师,任课教师在每次上课前应督促学习委员完成课堂考勤记录,将考勤结果定期反馈给辅导员(或班主任)和教学秘书,同时加强对缺勤学生的关心和教育工作。

第七条辅导员或班主任主要负责定期根据考勤和教师反馈情况做好缺勤学生的管理、教育工作。

第八条教学办教学秘书主要负责将各班学习委员上报的考勤结果进行汇总统计,然后将结果反馈给任课教师和辅导员(或班主任),同时督促任课教师加强课堂考勤管理。

第九条班级学习委员负责考勤记录表(附件2)填写及上报,班长、团支部书记应协助学习委员做好考勤考核工作,相互监督,避免包庇现象发生。

第四章 课堂考勤的统计与管理

第十条凡无故不上课者,视为旷课,迟到、早退(十五分钟以内)三次计旷课一学时,(十五分钟以后)一次计旷课一学时处理。

第十一条学习委员应如实登记学生旷课、迟到、早退、请假情况,一并记入当日课堂考勤记录表,将考勤结果及时告知任课教师,经任课教师确认签字后方可生效。

第十二条学习委员每周周一将上一周的考勤周汇总表(附件3)上报教学秘书,教学秘书将考勤结果汇总统计成周缺勤学生公示表(附件4)后,经学院教学副院长和副书记共同签字同意后公示,学院定期对课堂出勤情况进行全院通报,教务处、学生处定期对学院课堂考勤管理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学生请假应办理请假手续,经请假各审批方分别批准后方可生效。学生以学时为单位向需要请假课程的任课教师分别递交请假申请单。请假不超过10学时的由需要请假课程的任课教师批准;超过10学时者由需要请假课程的任课教师与班主任(或辅导员)共同审批;超过20学时者由需要请假课程的任课教师与教学副院长(或副书记)共同审批;超过30学时者由需要请假课程的任课教师与学院领导班子共同审批。经批准后的请假申请单由任课教师交学习委员登记并保存,并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内容一并上报。

第十四条学生必须事先请假,否则事后不予以补办请假手续。特殊情况时必须先征得辅导员同意,事后再办理书面请假手续。

第十五条学生凡因假不能出勤的,应在告知辅导员(或班主任)的同时,亲自或委托学习委员告知任课教师后,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执行。

第五章 课堂考勤结果的使用

第十六条无故旷课的学生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具体按照《天津师范大学学生违规违纪处分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任课教师应加强对课堂纪律的管理,对不按规定上课的学生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并依据规定对缺课学生的平时成绩做出判定。

第十八条无论任何理由,学生某门课程缺课学时达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1/3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直接申请重修,取消其对该门课程任课教师的评教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2011年9月1日施行。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教务处、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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