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天津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政府采购定向支持”相关要求,近日,市财政局研究制定10条政府采购具体实施细则,推动政府采购定向支持政策落实落地,切实减轻中小企业负担。
一是明确总体要求。要求各单位、各地区提高贯彻落实政府采购定向支持措施的认识,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等规模条件以及与规模条件相关的业绩等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提供除《中小企业声明函》以外的其他证明材料,全力为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提供公平环境和便利条件。
二是给出操作指南。明确各主管预算单位应当根据部门预算及全市当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统筹确定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确定预留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份额。要求各单位在采购公告和招标文件(谈判文件、磋商文件)中注明对小微企业产品和联合体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为中小企业提供便捷的信息服务,提高政策落实的透明度。
三是建立保障机制。分别明确主管单位对所属单位、财政部门对预算单位的指导、监督职责。同时,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加强监管检查,对发现落实政府采购定向支持措施不力或者存在违反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违法行为的,将依法对相关当事人予以处理处罚;对未按要求及时反馈相关落实情况的,市财政局将予以通报,确保相关政策措施不打折扣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