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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技术大学本科生宿舍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4-05-10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生宿舍管理,加强学生宿舍的育人功能,强化学生住宿契约精神、法纪观念和自律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广东省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的工作指南》,结合《深圳技术大学违纪处分办法》及具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宿舍的管理服务,要以人为本,坚持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通过高效优质的管理服务,把学生宿舍建设成“管理规范、安全文明、整洁舒适、绿色和谐”的宜居场所。通过将学生宿舍管理服务工作与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相结合,将学生宿舍建设成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的重要场所。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学校核准的全日制本科生;学校另有规定,并经相关部门认定准予住宿的本科交流交换生、联合培养生等其他类型学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国际合作与学生工作部下属学生公寓管理中心负责统筹学生宿舍管理规章制度制定、修改,统筹学生宿舍管理大数据,统筹本科生床位规划、分配及调剂。教务部、后勤保障部、校医院、安全保卫中心等职能部门以及各学院应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学生宿舍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际合作与学生工作部主要职责:

(一)指导学生公寓服务中心开展管理服务工作并对其进行监督和考核;

(二)协调或配合相关单位对本科生宿舍进行集中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处分;

(三)协调或配合相关单位开展本科生的安全教育、行为规范、宿舍文化建设及活动;

(四)指导校级学生宿舍组织的组建与运营,授权学生组织参与宿舍区管理、服务工作,开展健康向上的宿舍文化活动;其中,学生组织应发挥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精神,举办宿舍文化活动;组织宿舍检查,教育、纠正宿舍区违规行为;协助调节宿舍矛盾;协助进行宿舍床位计划制定、分配及调剂;协助管理公共活动空间等宿舍区管理、服务工作。

(五)向后勤保障部、基建部等部门提出与学生宿舍建设、维护和使用需要相关的建议;

(六)学校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教务部主要职责:

(一)及时提供年度本科生的招生计划和当年录取的学生名单及有关数据信息;

(二)及时提供本科生学籍变动情况,毕业生名单及本科交换生名单;

(三)学校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后勤保障部主要有以下职责:

(一)负责统筹学生宿舍固定资产、基础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以及学生宿舍相关固定资产价格的核定;

(二)负责学生宿舍区域水、电及相关基本硬件设施的供应与维护;水、电费登记、收缴、补缴及退费;

(三)负责提供和维护可供学生正常使用的宿舍床位,宿舍物资损坏赔偿处置;

(四)宿舍区公共区域及空置宿舍保洁;

(五)学校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其他物业管理、服务工作。

第八条 安全保卫中心主要职责:

(一)负责协助指导学生宿舍安全管理;

(二)负责学生宿舍安全督察,组织安全检查,督促相关责任单位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

(三)组织宿舍区安全教育宣传活动,组织消防等安全演习;

(四)协助各学院纠正或处理学生违反宿舍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

(五)驱离逾期滞留、违规入住人员;

(六)学校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各学院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学院学生的教育引导工作,组织学生认真学习相关规章制度,督促学生自觉维护宿舍秩序;

(二)负责学生宿舍行为规范管理工作,制定相关政策定期走访宿舍,对有违规行为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并按本办法相关规定给予处分,跟进违规学生行为矫正情况;

(三)负责按照本办法和相关规定做好本学院学生的入住、调宿和退宿的审核、登记与上报工作;调解处理宿舍矛盾,对学生社区出现的突发、应急情况进行及时处置;

(四)开展学生宿舍安全、文明宣传教育、评比等文化活动;

(五)负责学生宿舍文明建设,充分发挥宿舍文化育人功能,指导院级学生自治组织的组建与运营;

(六)学校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住宿分配、调整、退宿与重新入住

第十条 学生床位由学校根据招生情况统一分配。如学生申请自行解决住宿的,应自规定的报到日起一周内,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由学院报国际合作与学生工作部审批同意后,可办理退宿手续;未及时办理退宿手续的,按住宿生收取住宿费。

第十一条 符合入住条件的学生应按规定在学校安排的宿舍住宿。擅自在校外住宿的,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确因个人特殊原因需要在校外住宿的学生,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批准后按规定流程办理手续。

第十二条 学生宿舍公共资源所有权归属学校。学校为学生按正常学制年限提供住宿,原则上为四年。年限到期后,学生应按规定时间办理退宿。学校按照“同学院、同年级、同专业相对集中”的原则分配宿舍,学生应自觉服从学校相关安排。宿舍床位分配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调整。确因个人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可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由学院报国际合作与学生工作部审批。

第十三条 全体住宿学生应充分阅读并自觉遵守本办法,入住前需签订《深圳技术大学学生住宿协议》。

第十四条 有如下情形之一时,学校可对学生宿舍进行调整,进行宿舍调整时,学生应当积极配合,服从安排:

(一)毕业生集中退宿后住宿调整的;

(二)对延期毕业学生住宿调整的;

(三)对转专业学生住宿调整的;

(四)出现宿舍未满员情况的;

(五)对宿舍或相关联的建筑物进行装修、维修的;

(六)开展节能减排、卫生防疫等工作的;

(七)在读学生经确诊患有传染性疾病的;

(八)其他需要进行调整的情形。

第十五条 如确有调宿需求,经学院了解情况后确认宿舍调整为最优解决方案,学院可根据床位情况酌情予以调配。同性别、同年级、同学院宿舍有空床位,或同性别、同年级、同学院学生达成互调床位的意向的,学生可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由学院报国际合作与学生工作部审批。全体本科生在校期间有1次调宿机会;原则上每年6-9月不受理调宿申请。

第十六条 出现以下情况的,学生应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办理退宿:

(一)因毕业、结业、肄业或退学的;

(二)因应征入伍的;

(三)因各种原因,学校准予休学的;

(四)因患有传染病或被证明不适合在集体宿舍住宿的;

(五)因违反本规定取消住宿资格的;

(六)因其他原因被学校认定不适宜继续在集体宿舍住宿的。因公派出国或参加学校组织的交换项目学校准予休学的情况,时间在一学期以内的,可提交申请保留宿舍床位。

第十七条 办理退宿前,学生自行清理宿舍私人物品、打扫房间卫生、确保宿舍设施完好。宿管检查宿舍清撤情况,对宿舍硬件设施有人为损坏丢失的,核实上报,学生按价维修赔偿,并收回宿舍钥匙。学生应结清水电费,办结退宿手续。逾期未搬出宿舍的,按本办法第三十四条执行。

第十八条 办理退宿后符合入住条件需重新入住的,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执行。

第四章收费及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 学生住宿费按省、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以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由计划财务部按学期收取。

第二十条 学生宿舍的水电费收费标准按省、市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住宿费以自然月为单位结算,自学校规定的正式报到日起至退宿手续完结日止,未满一个月按一个月计,每学期按5个月计算。住宿费清退标准=每学期住宿费÷5×(5-实际住宿月数)。经批准不住宿或提前退宿的,所缴住宿费用按月清退,但住宿超过三个月或违反学校相关规章制度被开除学籍,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被取消住宿资格的,住宿费不予清退。

第二十二条 学生入住当天应全面检查宿舍内设施,如发现设施不全或已经损坏,应立即向宿管报告。学生不得私自改装、拆卸家具,不得对宿舍进行装修。如因学生私自改装、损坏设施,或因其个人原因丢失公物,需照价赔偿。故意破坏宿舍设施或公物并造成严重后果的,需追究其纪律或法律责任。

第五章住宿行为管理与处分

第二十三条 学生需自觉遵守宿舍楼门禁管理,宿舍钥匙由宿舍管理员统一分发给学生,学生在使用过程中须妥善保管,严禁转借他人,调宿或退宿后不得保留宿舍钥匙。宿舍管理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需进入学生宿舍的,可在报经公寓管理中心批准后以合适方式进入相关学生宿舍。

第二十四条 在规定休息时间内(夜间零时-次日6时),应适当控制发出声响的行为,避免影响他人休息。努力构建文明、和谐、互助、友爱的宿舍同学关系。

第二十五条 学生宿舍实行晚归管理制度,每天晚00:00起返回宿舍的学生定为晚归,晚归学生进入学生宿舍时,须出示校园卡等有效证件,并如实填写晚归登记表。以周为单位将晚归情况报送至各学院。一个学期内累计晚归3~5次的学生,由学院自行在院内通报批评;一个学期内累计晚归5次及以上的学生,由学院上报国际合作与学生工作部,给予校内通报批评。对于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如因学校组织的活动晚归,请配合登记并主动联系学院提供证明材料讲明缘由,学院可酌情定夺是否计入晚归次数。

第二十六条 外部人员进入宿舍楼进行生活探访时间为9:00至12:00,14:30至20:00,时长一般不超过2小时,探访人需在宿舍管理人员处主动出示有效证件登记备案后方可进入。

第二十七条 住宿学生应做好安全防盗工作,妥善保管自身财物。离开宿舍或睡觉时,应反锁门窗。长时间外出,应切断室内所有电源和水源。宿舍内发生涉安全事件时,应注意保护现场,并及时通知宿管或安保人员。

第二十八条 住宿期间,住宿生应严格遵守我校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发生下列违规行为(A类):

(一)不服从住宿安排,不配合住宿调整;

(二)未经批准留宿外来人员、擅自调宿或增加住宿人员;

(三)阻挠学校工作人员或学生组织进行检查、故意帮助隐藏,以逃脱检查;

(四)私自更换门锁、私借钥匙;

(五)攀爬围墙、围栏、窗户等;

(六)涂污或损坏家具及公共设施,私自改装、拆卸,导致不能恢复原貌;私自移动、搬出家具导致宿舍室内布局改变;

(七)在宿舍楼内饲养各类宠物,或携带动物进入宿舍楼内;

(八)在走廊堆放杂物、倾倒垃圾或污水;

(九)未按规定在宿舍楼栋内停放车辆;

(十)私拉乱接电源,持有违规电器及物品,违规电器及物品类别由住宿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细则;

(十一)在宿舍区吸烟;

(十二)因噪音、照明等影响公共秩序和他人学习、休息;

(十三)在宿舍区从事商业活动;

(十四)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宣传品;

(十五)在走廊或公共区域溜冰、骑平衡车或自行车、拍球、踢球等;

(十六)在宿舍楼100米范围内使用无人机;

(十七)其他危及自身和他人安全、违背公序良俗、破坏社区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对存在A类违规行为的学生,应视情节严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违反一项(次)的,学院责令其三日内按要求自行整改,并报送国际合作与学生工作部于宿舍楼内通报批评;

(二)一年(自第一次违规时间计)内累计违反两项(次)的,学院报送国际合作与学生工作部于全校通报批评;

(三)一年(自第一次违规时间计)内累计违反三项(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违纪预处分。为矫正违规行为,增强安全意识,因A类违规行为给予违纪预处分的学生,可依据学校相关规定,进行服务销过。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一定时长义务服务的,可免予处分。

第三十条 住宿期间,住宿生应严格遵守我校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发生下列违规行为(B类):

(一)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

(二)租借、转卖床位给他人;

(三)偷盗或私自挪用学校或他人财物;

(四)故意干扰其他同学按规定入住或其他恶意干扰正常的宿舍管理秩序的行为,殴打、辱骂、威胁管理人员或同学;

(五)恶意破坏、非法改造或违规使用消防设备,影响消防设备正常发挥作用;

(六)在社区高空抛掷物品;

(七)因违反A类违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

(八)法律法规及学校制度规定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十一条 对存在B类违规行为的学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管理规定给予相应处分,并酌情暂停一年(自处分生效日计)住宿资格。涉及刑事犯罪、情节严重的,由学校移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应配合学校的监督和检查,如若发现违反住宿管理办法的行为,由国际合作与学生工作部及各学院负责后续的处分管理。

第三十三条 受处分的学生,由各学院通知、责令整改、跟进监督;被暂停住宿资格的学生,由各学院通知学生及其家长,在七天内办理退宿手续,搬离学生宿舍。

第三十四条 违规占用床位的学生,由安全保卫中心协助劝离,学生公寓服务中心负责处置学生遗留物资。相关物资在对应楼栋公告栏公示一周,逾期未认领的,可视为废弃物予以清理。

第三十五条 违规学生可提出申诉。申诉程序及处理按《深圳技术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实施办法》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际合作与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4年。原《深圳技术大学学生宿舍管理办法(试行)》(深技大〔2019〕120号)同时废止。


抄送:校领导,档案室。

深圳技术大学校长办公室2024年1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