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资助工作实施管理办法(修订)
陕工院院字〔2013〕8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快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陕政发 [ 2007J 26号、 (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暂行办法》陕教资发 [ 2007J 59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加强我院国家奖助学金的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进一步体现党和政府对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强化歪助学生的感恩意识和社会责任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以建立健全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进一步优化教育结构,维护教育公平,促进教育持续健康发展为主要目标。
第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采取物质资助与精神鼓励相结合,一般补助与奖励相结合、经济资助与能力提升相结合等资助方式。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高职在校生。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我院全日制高职在校学生中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章 资助体系的内窑
第六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由中央及地方政府、金融机构、学校及社会共同建立,主要由 "奖、贷、助、补、减 "以及"绿色通道"等内容组成。
第七条中央及地方政府资助主要由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及市、县 (区)入学救助金组成。
第八条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设立,用于奖励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学习特别优秀、表现特别突出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 8000元。
第九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与陕西省共同设立,用于奖励资助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 5000元。
第十条国家助学金由中央与陕西省共同设立,用于资助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分为两档: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每生3500元,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每生 2500元。
第十一条学院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立临时性困难补助、伙食补助、冬寒补助、夏季补助和特困毕业生学费减免等资助项目,主要解决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问题。
第十二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照陕西省教育厅和财政厅《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陕教资〔2007〕61号文件规定,积极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对各项勤工助学活动应加强指导、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学院每年用于勤工助学的经费不低于从教育事业收入中提取的资助经费总额的10%。具体实施按照《陕西工院勤工助学实施管理办法》陕工院院字 [20117 152号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学院奖助学金、特殊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资助项目,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学院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新生入学 "绿色通道"制度。对被录取的家庭经济确属困难的新生,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使他们能及时报到入学。
第十五条学院鼓励企业和社会团体等组织面向学生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各二级学院应积极主动采取各种形式争取社会资助,拓宽学校奖助学金渠道。
第十六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项资助内容合理优化,兼顾资助面和资助额,确保资助资金的合理使用,避免重复资助、过高资助或过低资助,原则上每个学生不能同时享受两项资助。
第三章 资助机构和人员
第十七条学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主管院领导为副组长,学生处和各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处,由学生处处长兼任主任,全面领导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面负责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各二级学院要成立以党总支书记为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为副组长、学生辅导员为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
第十九条各二级学院要以年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年级家庭经济困难 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根据年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总人数的 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范围内公示。
第二十条各班成立以班主任为组长,班团干部为成员的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议推选小组,负责各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评议推选工作。
第二十一条学院设立济困助学资金专户,统一管理财政拨付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银行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学院提取的资助金以及社会、团体、个人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各项捐赠资金等,专户实行分账或专项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根据《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暂行办法》规定, "高等学校按照全日制在校生总数配备足够的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在校生总数 2万人以上的配备4人以上, 1至2万人的配备3至4人, 1万人以下的配备 2至3人,学校按照每生每年 3元的标准在学院教育事业收入提取的6%资助经费总额中核定学院资助机构的工作经费 (含设备购置费),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学院为资助机构提供专门的办公场所和档案存放场所,应配备足够用的办公设备及其他专用设备。
第四章 资助程序
第二十四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二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审核小组应按照《陕西工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管理办法》,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对一年级新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通过 "绿色通道"先行办理入学手续。
第二十五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二级学院学工办要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立电子档案库,并统一纳入"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学生生源地助学贷款的申请、管理和使用参照《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陕西省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陕西工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陕西工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陕西工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等文件,严格按照程序执行。
第二十七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照有关资助政策的相关规定和程序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及其他资助项目的申请、评审、审核和发放工作。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二级学院应严格按照资助程序认真开展资助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班级、年级、二级学院、学院四级公示制度,杜绝弄虚作假,拉关系、送人情等违规行为。学院监察处和审计处要加强对资助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与审计,对于挤占挪用、弄虚作假、工作失职、渎职,违反资助资金使用规定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第二十九条困难资助款应用于正常的学习、生活开支范围,不得用于请客吃饭、抽烟、娱乐、送礼、转借他人等非学习、生活活动,对于不努力学习、经常旷课、高档消费、外出通宵上网者,一经发现,取消受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
第三十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获得资助的困难学生应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者应通过记入个人诚信档案、行政处分等方式给予惩处。我院国家助学金实行动态管理,因违反校纪校规受处分者,从处分之日起一年内不得享受各种形式的困难资助;对于在享受国家助学金期间违纪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的学生,取消其受助资格,原所享受的资助费用由其余贫困生替补享受。
第三十一条学院各级组织应加强对学生的感恩教育和社会责任感教育,鼓励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和义务劳动。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每年参加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二级学院组织的义务劳动,时间不少于20小时。困难学生有义务在学院和所在二级学院的指导、安排下积极参加勤工助学和公益劳动,拒绝参加者,一年内不得享受各种形式的困难资助。
第三十二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二级学院要将国家与学院的资助政策用实、用好,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提供经济资助,组织开展诚信与感恩教育,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学风、培养健康的人格、增强社会责任感。
第三十三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二级学院应结合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教育借款学生严格履约,鼓励学生自强、自立、自爱、自尊,用良好的个人素质和专业技能报效祖国、回报社会。将违约学生上报教育厅和贷款银行,省教育厅将国家助学贷款违约学生名单在新闻媒体及网站公布,贷款银行将对其违约信息记入金融机构个人诚信系统。
第三十四条学生教育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困难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其树立信心、自强自立、艰苦奋斗,应有针对性地开展困难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加强心理疏导和咨询,实现 "资助"与"育人"的有机结合。
第三十五条学院宣传部门应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及网络等新闻媒体,宣传党和政府资助困难学生的有关政策,倡导全社会形成关注困难学生的良好氛围,鼓励各级组织、单位、个人积极参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以前相关规定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学生处应根据新的文件精神及时修订原有的有关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有关规定,不断完善各项制度和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