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精神,我院副处职以上(含副处职)干部均须填写收入报告表(见附件),请副处职以上干部将本人签名的收入报告表(纸质稿)于2012年1月10日前交纪委办公室(崇文南楼A1108室)。为了方便起见,也可投放在崇文南楼一层大厅西侧“党风廉政建设意见箱”内。纪委办公室安排专人定时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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