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精神,根据《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6]194号)》和《中央预算单位2017-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16〕96号),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指导思想,进一步优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
从2017年1月1日起,对学校采购预算在50万元以下的科研类仪器设备采购调整如下:
一、采购方式
1、采购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4类产品应通过学校网上竞价系统采购,也可自行在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入围的电子卖场上采购(电子卖场名单见附件1),所选产品范围限于各电子卖场官网全线自营产品,不包含通过电子卖场平台销售的第三方产品;
2、采购其他科研仪器设备(除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4类产品以外的科研仪器设备):单台(件、套)或批量采购金额在3万元(不含)以下的,由采购项目部门分散(自行)采购;采购金额在3万元(含)至50万元(不含)之间的,应通过学校网上竞价系统采购,也可自行在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入围的电子卖场上采购(电子卖场名单见附件1),所选产品范围限于各电子卖场官网全线自营产品,不包含通过电子卖场平台销售的第三方产品。
二、采购订单备案方式
通过电子卖场自行采购的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4类产品,以及金额在3万元(含)至50万元(不含)之间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活动结束后须在采购管理平台中进行合同备案,凭加盖合同专用章的采购订单和购货发票办理报销手续(流程请见附件2)。
注:科研类仪器设备指使用科研事业(纵向、横向)项目经费、财政拨款专项经费中的基本科研业务费和各类人才科研启动费采购的仪器设备。
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
2016年12月30日
附件1
附件2 【采购管理平台】分散(自行)采购合同备案操作说明 /swjtu/mu_bidding/ShowNews-7132-0-1.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