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采购实践操作中,因评审因素设置不合理的投诉频发。该案的焦点是“细致、完备”“周到”“一般”作为评审因素进行打分是否合规?另外,在实际操作中,尤其是综合评分法评审因素的设置应注意哪些问题?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常年法律顾问、中央军委采购服务中心法律顾问张雷锋律师表示,财政部出台的《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在本案中,采购人并未将上述评分指标量化,而是由投标人各自发挥、自行编写,再由专家根据自己的主观判断,来决定哪家属于“细致、完备”、哪家属于“周到”、哪家属于“一般”,从而给出相应的分数。因此该评分细则的设置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如何将上述三项评分指标量化呢?江苏省常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副主任朱冰做了周密的分析:
上述三项评分指标进行拆分细化,可将某项评审因素涉及的多个方面分解为多个子项评审因素,再对子项评审因素能量化的量化,不能量化的细化到较低的分值,并尽可能地设定一些客观的评审标准。例如上述案例中的评分标准可细化量化为:投标人承诺的项目交付和质保期,提供技术培训方案可行性,对项目服务验收标准的响应性等子评审因素。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中提到,在政府采购评审中采取综合评分法时“评分标准的分值设置必须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包含两层意思:一是评审因素的指标必须是可以量化的,不能量化的指标不能作为评审因素;二是评审因素的指标量化后,评分标准的分值也必须量化,评审因素的指标量化为区间的,评分标准分值也须量化到区间。
另外,评审因素的细化量化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而不是“一刀切”地将细化量化简单绝对化,要求将评审因素的分值平均分配到每一个技术指标上去。实际业务操作中应把握两个方面:一是评审因素中提到的内容,应当在商务条件或采购需求中有所体现,避免有分值但需求中没有具体内容的情况出现;二是商务条件或采购需求应当尽可能的细化和量化,只有这样,才能以此为基础拟定符合要求的评审因素。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五十五条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
第九条 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量化指标应当明确相应等次,有连续区间的按照区间划分等次。
第二十一条 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可以结合需求调查的情况,尽可能明确不同技术路线、组织形式及相关指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设定客观、量化的评审因素、分值和权重。价格因素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确定分值和权重。采购项目涉及后续采购的,如大型装备等,要考虑兼容性要求。可以要求供应商报出后续供应的价格,以及后续采购的可替代性、相关产品和估价,作为评审时考虑的因素。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且供应商经验和能力对履约有直接影响的,如订购、设计等采购项目,可以在评审因素中适当考虑供应商的履约能力要求,并合理设置分值和权重。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采购人认为有必要考虑全生命周期成本的,可以明确使用年限,要求供应商报出安装调试费用、使用期间能源管理、废弃处置等全生命周期成本,作为评审时考虑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