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请在近期内将本单位2008年下半年授予学位人员的学籍档案整理完毕,于2009年元月5日前送交校学位办。
整理时请注意:
1、《学位申请书》除第2页“研究生处教育管理科审核意见”、第10页“学校主管部门审批意见”、第14页“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意见”、“学位证书编号、毕业证书编号”外,其它所有内容由各分会秘书统一组织填写;(第10页“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意见”填写“同意答辩”后由分会主席签章;第14页“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意见”请按照各分会的表决汇总票填写,表决汇总票复印件由学位办提供)。
2、《毕业研究生登记表》各栏,除“学校(研究单位)意见”、“毕业证编号”外,均由各分会秘书统一组织填写。
学位管理科
2008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