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09-11-30点击量:
为严肃校纪,教育本人,根据《陕西师范大学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规定》第二条第2款的有关规定,经 2009 年 11 月 25 日 校务会议研究决定,给予**留校察看的处分(留校察看期限为: 2009 年 11 月 25 日 — 2010 年 11 月 25 日 )。
**若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有异议,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书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陕西师范大学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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