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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师范大学关于硕士研究生提前毕业的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 :2008-06-03点击量:

为适应我国研究生教育改革的需要,加速培养合格的高层次人才,结合我校实际,现对硕士研究生提前毕业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  提前毕业的原则和条件

研究生提前毕业,应根据《陕西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的规定,坚持质量第一、宁缺勿滥的原则,从严慎重进行。符合以下条件者,可申请提前毕业:

1.政治表现合格,有良好的思想觉悟和道德品质,在校无违纪行为;

2.已完成《研究生培养计划》中规定的所有课程及实践环节,并取得规定学分,且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平均在80分以上,其中允许有一门学位课程成绩低于80分,但不得低于75分;已按规定完成学位论文初稿,并经导师审查,认为论文质量优良

3.科研能力强,科研成果突出。在读期间应以陕西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和第一作者身份至少在核心刊物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两篇(其中文科为2篇核心或1篇权威;理工科为2SCI)。

第二条  入学前,随本专业已进修过研究生课程者,有关提前毕业问题仍按第一条办理。对其已进修过的研究生课程,允许免修,但其考核成绩应在取得研究生学籍后,随本专业同级研究生重新考核,并将重考成绩及试卷送交研究生处教育管理科备案。

第三条  申请程序及审批办法

研究生提前毕业的申请,应在每年的11月初提出,经导师、院(系、所、中心)主管领导审查,由各培养单位将申请材料(包括学习成绩、试卷、科研成果原件、本人申请及有关审批材料)报研究生处教育管理科。经研究生处研究,主管校长批准,报省教育厅同意后,方可进入毕业程序。提前毕业的时间一般为一年或半年。

第四条  研究生提出提前毕业申请并获批准后,学位论文应参加“双盲”评审。“双盲”评审全优,方可参加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否则按正常毕业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评审费及相关费用

第五条  本修订办法从200711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