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校内各单位在收到外汇汇入意向时,请及时告知财务处会计管理科,以便及时办理结汇手续。
二、收到汇入外汇时,财务人员根据收款信息通知收款单位或收款人。无法确定收款人时,财务处将在到款信息中进行公布,请收款人及时认领。
三、收款人确认收到外汇后,根据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通知财务处办理结汇。
四、办理结汇业务应提交以下资料:
1.提供形式发票并加盖“陕西师范大学”公章。形式发票内容为收款单位(与合同一致且要求中英文)、付款单位(与合同一致且要求中英文)、金额、用途、落款及日期(日期为合同签订日之后汇款日之前)。
2.提供非贸收汇说明并加盖“陕西师范大学”公章。说明抬头为“建行西安小寨支行”,并在说明中注明来款单位,来款金额,来款用途,国别,落款及日期。
3.提供合同复印件并加盖“陕西师范大学”公章(首页及尾页中间骑缝)。
五、资料提供完备后,送至会计核算科办理结汇手续。
六、结汇后财务处通知收款人办理经费入账等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