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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个人所得税减免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0-11-11

各相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0号)及《科技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8〕103号)规定,现就我校科研人员办理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及个人所得税减免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个人所得税减免优惠

高校在实际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之日起三年(36个月)内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享受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税收优惠政策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科技人员指学校中对完成或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科学技术处按规定公示有关科技人员名单及现金奖励信息。

2.科技成果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3.科技成果转化指学校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现金奖励是指学校在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三年(36个月)内奖励给科技人员的现金。如以前年度已发放的现金奖励将不再享受相关减免政策。

4.学校转化科技成果,应当签订技术合同,并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在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进行审核登记,并取得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

三、享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个人所得税减免办理流程

1.现金奖励公示。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到账后,项目负责人填写《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信息公示表》(附件1),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报科学技术处,科学技术处对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进行公示。

2.入账建项。现金奖励公示无异议后,项目负责人持科学技术处开具的项目进账单在财务处会计管理科办理入账建项。

3.现金奖励发放及税务备案。项目负责人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入账建项后,即可持《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信息公示表》(附件1)、《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个人所得税备案表》(附件2)、《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发放表》(附件3)在财务处综合管理科办理现金奖励发放个税减免备案,备案手续办理后,在会计管理科办理现金奖励发放。

财务处综合管理科于现金奖励发放之日的次月15日内,在主管税务部门办理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个人所得税减免备案。

四、注意事项

1.项目负责人自行留存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合同、科技人员现金奖励公示材料、现金奖励公示结果文件等相关材料备查;

2.联系方式

科学技术处        党老师   85310468      长安校区校务楼423室

财务处会计管理科  苏老师   85310693      长安校区校务楼516室

财务处综合管理科  孙老师   85310366-801  长安校区校务楼523室

附件1: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信息公示表.docx

附件2: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个人所得税备案表.docx

附件3: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发放表.docx


财务处   科学技术处

2020年11月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