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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境)费用报销规定
发布者:信息员 发布时间:2019-10-10

一、因公参加国际会议、合作研究、学术交流、短期访学、培训、考察、办展览等临时出国(境),先到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办理相关公派出国手续后,持以下文件到财务处办公室办理财务手续:

1、《陕西师范大学出国(境)人员申请表》;

2、《陕西师范大学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

3、《陕西省人民政府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或《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的赴台批件》等出国任务批件;

4、出国邀请函;

5、护照首页复印件;

6、出国日程安排;

7、国际会议住宿费安排标准;

8、有关国际会议注册费的缴费标准;

9、借款申请单;

二、出国(境)费用按离开和抵达我国国境之日的自然天数计算,国内段按国内差旅费有关规定报销。

三、出国(境)人员要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尽可能购买往返国际机票,国际机票发票联报销应附电子客票行程单。

四、出国(境)人员的国外伙食费和公杂费按规定标准由团组统一包干使用,也可以发给个人包干使用,个人零用费按标准发给个人。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和公杂费接待的,出国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

五、出国(境)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往来,应事先在出访计划中列明并编报费用预算,回国后凭有效的城市间原始交通票据实报实销。

六、出国(境)人员回国后应在90日之内到财务处报销相关费用,报销时需填写《陕西师范大学外埠出差旅费报销单》及《陕西师大外埠出差旅程日志》,并一次性报销境内外全程费用。

七、境外发生的各类费用票据上必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经手人签字。

八、对参加其他团组或通过国内旅行社出国(境)的只报销团费,不再报销其他费用。

出国(境)归来外汇有结余的,必须到指定的中国银行办理退汇手续,其外汇价差凭购汇水单和卖汇水单计算报销。

持有国(境)外公开刊物论文录取通知或论文版面费收取通知,经所在学院主管领导审批后,到财务处办公室办理汇款相关手续。

对联合培养、教学互换、出国研修等国际教学合作项目在三个月以上的出国人员,持学校人事、外事等有关部门手续和往返机票到财务处办理相关手续。

利用学术休假补助经费的出国(境)人员,其出国(境)费用按照《陕西师范大学“双肩挑”干部学术休假实施办法》的规定,持境内外相关财务票据到财务处办公室办理财务报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