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广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对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学校全日制本科在校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免费教育的师范专业学生不在资助范围。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二、资助标准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分三个等级,一等国家助学金每人每年3000元,二等国家助学金每人每年2000元,三等国家助学金每人每年1000元。
三、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上一学年度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评选:
(1)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2)学习成绩有一门以上课程(不含一门)不及格者。
四、评审程序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实行等额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具体程序如下:
1.学生处根据教育部每年下达给我校的国家助学金基准名额,提出年度评选方案和具体工作要求,经学校国家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同意后组织实施。
2.各学院、教学部按国家政策、学校评选办法以及评选方案和工作要求进行宣传动员,组织本单位的评选。
(1)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要求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2)学生所在班级评议,提出初选名单;
(3)学生所在院、部辅导员和学工组进行审查;
(4)各学院、教学部成立由院、部主要负责人、主管学生工作的处级干部、团总支书记、辅导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的国家助学金评审小组,对学生思想政治表现、学习生活、家庭经济状况等进行全面评议,提出院、部初选名单,并将结果在班级范围内公示3天;
3.学校评审领导小组进行综合评选,确定拟获助学生名单;
4.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将获助学生名单报教育部备案。
五、助学金的发放与管理
1.学校为获助学生发放助学金;
2.学生处等相关部门须扎实细致地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发放和管理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3.在助学金评选、公示及发放后,如发现学生参评成绩、贫困生证明等有弄虚作假等问题的,一经查实,将取消该生助学金评选资格,追回已发助学金,并按相关校纪校规处理。
六、受助学生的教育管理
1.学生处、校团委以及各学院、教学部要加强对受助学生的教育引导,努力为受助学生创造条件,激励受助学生刻苦学习,励志成才;
2.受助学生要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在受助后的学年度内参加校内外志愿服务时间累计不少于30小时,每学期不少于15小时,由校团委和各院部团总支负责考核。
其它
1.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陕西师范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陕师校发[2007]81号)同时废止。
2.国家助学金有关事宜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附件:
陕西师范大学国家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名单
学校成立国家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评审工作。
组长:司晓宏
副组长:刘建军
成员:李贵安刘继波李晋东芮国星
曲洪刚鲁镇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国家助学金评选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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