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学生收费管理,提高学生按时交纳学费的自觉性,严格收费纪律,保证学费收入的及时上交,现就收费管理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必须在入学报到5日内一次交清学费、住宿费以及各项代收费用。一年级新生由财务处统一负责收取,二至四年级学生由财务处委托各院(系)收取。
二、确因家庭困难要求缓交学费(住费以及各项代收费用一律不得缓交)的学生,应由学生本人在入学报到的5日内提出申请,经院 (系)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审核。对不符合缓交学费条件的学生,学生处应签署具体意见,并将有关材料返回学生所在院(系),各院(系)在接到不能缓交的意见后,应及时通知学生本人在10日内交费。对符合缓交学费条件的学生,由学生处提出缓交学费人员名单、缓交期限和金额,报请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后,送交财务处并通知学生本人办理相应缓交手续,缓交学费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学期,逾期按欠费管理办法处罚。
凡未经学校同意缓交学费的学生。财务处将从逾期之日起每天按应交费额的o.5%收取滞纳金,同时视情节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理:
(一)对逾期不交费的学生,由财务处提供名单通知学生处和教务处。学生处将对欠交学费的师范生停发师范专业奖学金,非师范生停发生活补贴;教务处对欠费学生的考试成绩不计入成绩档案。在欠费学生补交学费后,考试成绩可以计入本人成绩档案,但停发的师范专业奖学金和非师范专业补贴不再补发。
(二)对学年末仍未交费的学生。由财务处通知学生处和学生所在的院(系),由学生处取消该生评定奖学金和“三好学生”的资格,院(系)在下学年不再办理该生报到注册手续,按自动退学处理。
(三)对毕业班欠费的学生,学生处不予办理派遣手续,教务处扣押该生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