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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师范大学本(专)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06-03-19     作者:     浏览数:    分享到:

陕西师范大学

本(专)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按时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的学生,应向教务处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不请假而未按时报到(除因不可抗拒的正当事由外)超过两周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自报到之日起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规定的体检标准对其进行身体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即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其情况对其予以处理。

凡高考有舞弊行为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学籍,退回原户口所在地;情节严重者,报请有关部门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取得学籍者,学校发给其学生证和校徽。若遗失,由本人写出申请,院(系)签署意见,先在校报挂失,再到教务处补办(每年两次:6月15日和12月15日,遇节假日顺延)。学生证仅作为在校学生的身份证明,不得私自涂改和转借他人,不得一人持有两证。违者,学校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第三条 新生体检时,发现患有疾病者,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认为短期治疗可以达到健康标准者,由本人申请,校医院提出意见,经学校批准,可准予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予注册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离校治疗,治疗期间的医疗费自理。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自通知办理离校手续之日起,两周内不办理者,取消保留入学的资格,退回原户口所在地。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病情确已痊愈者,可于下一学年开学前在学校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体检,持健康证明和保留入学资格的证明,向教务处申请入学。经校医院复查身体合格者,随下一年级的新生(若无相同专业,可调剂到本院(系)相近专业)重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经复查身体不合格或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年开学时,所有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到校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新生在校财务处缴费,其他学生在各院(系)缴费),未缴费者不得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每学期学生在院(系)办公室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按有关规定履行请假手续(病假凭医院证明,事假需要家长的函件)。否则,以旷课论处。

各院(系)办公室应在每学期上课第一天下午下班前向教务处报告学生到校、注册情况。院(系)须对迟到的学生给予通报批评,对连续两个学期或累计三学期不按规定报到注册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五条 凡由于休学、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或其他原因离校的学生,未经批准复学者,不予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六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劳动、军训等都应实行考勤(获准免修者除外)。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请假或超过假期者,一律以旷课论处。对旷课学生,根据旷课时间、情节轻重及其态度,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请假与审批手续如下:

1.病假:学生因病不能参加学习时,需持医院证明,及时办理请假手续。因病缺课当日不能请假者,要在三日内补请假(请假或补假如本人确实不能办理,可委托其他同学办理)。病假在一天以内者由班长批准;三天以内者,由辅导员批准;两周以内者,经班长、辅导员同意,由系主任批准;两周以上者,经班长、辅导员、系主任同意,院长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2.事假:学生一般不得请事假,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请事假者,必须事先亲自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时要提交请假证明,经批准后才可以离校。请假三日以内者,须经班长同意,辅导员批准;一周以内者须经班长、辅导员同意,由系主任批准;一周以上者,经班长、辅导员、系主任同意(社会调查、野外实习、教育实习期间,由带队教师审批),院长批准。

3.各学院办公室应及时将学生请假情况通知任课教师。

第七条 学生请假期满回校上课时,应向学院销假。如不能按时返校销假,必须写信(或其他形式)申述续假理由,委托班长办理续假手续。办法与请假相同。

学生办理请假手续时,必须先向班长领取《陕西师范大学学生请假申请表》认真填写,送领导审批后交学院办公室存查。

第八条 各班班长负责本班学生的考勤工作,按照规定认真填写《陕西师范大学学生考勤簿》,学院办公室要有专人负责管理学生考勤工作,及时了解学生缺课情况,做好记录,经常向学院领导汇报学生考勤情况。对无故旷课的学生,及时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九条 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参加学习者;请假期满,逾期不归或续假未获批准者;经查明请假理由不真实者,均按旷课处理。

第十条 学生在一学期内,无故迟到、早退三次或旷课在一天以内者,给予批评教育;迟到早退屡教不改或旷课在10节(不含10节)以内者,令其写出书面检查;旷课超过10节(含10节)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课程考核: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学生修读的所有课程都应考核,考核成绩合格者即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十二条 考核方式:必修课和专业限定选修课一般采用考试方式,其它选修课一般采用考查方式,考核方式可根据课程的特点,采用闭卷、开卷、笔试、口试、实际操作、写小论文等形式。采用何种方式由院(系)确定。必修课程的考核一般在每学期最后两周进行,选修课程的考核一般在课程结束时进行。

第十三条 专业必修课考核不及格者必须重修;公共必修课考核不及格者实行补考。重修时,由学生本人向院(系)申请,由院(系)具体安排上课班级,并随班参加考核。选修课考核成绩不及格者可重修也可改修。改修课程及最后一次重修课程的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档案,原考核成绩作废。

第十四条 学生重修课程与所修课程上课时间有局部冲突时,经院(系)批准,重修课程可以申请免听一些课时(不得超过总课时的二分之一),但应完成全部作业并参加平时考核。

第十五条 学生在修读某门专业必修课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参加该门课程考核的资格,成绩以零分计,必须进行重修:

1.未按时完成二分之一以上实验报告;

2.未按时完成二分之一以上作业;

3.旷课3次(含3次)以上。

第十六条 必修课、公共选修课和专业限定选修课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专业任意选修课考核实行A(及格)和B(不及格)两级制。

第十七条 学生思想道德的考核、鉴定,应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八条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评定应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考核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经学校医院或指定医院诊断不能正常上体育课的学生,应参加学校安排的保健活动。由任课教师根据锻炼情况认定其体育课成绩。

第十九条 课程成绩的评定与记载。课程考核成绩,由平时成绩(包括考勤、实验、作业、习题课、课堂及网上讨论、小论文、小测验和期中考试等)和期末考核成绩两部分构成,平时成绩不得超过总成绩的30%。考试结束后三天内评卷教师应将成绩单和试卷交给院(系)教学秘书,并将成绩录入教务管理系统。院(系)办公室在接到成绩单三天后开放成绩查询系统,学生可凭本人密码在网上查询。学生认为成绩有误,可在一周内向院(系)办公室申请复查。试卷应保存至学生毕业后三年。

课程考核成绩一经确定,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如因特殊理由必须更改的,须由评定成绩的教师向院(系)主管领导书面申述更改理由,经院(系)领导研究同意并签名盖章,报教务处同意后方能更改。

第二十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必须事先写出书面申请,经院(系)主管领导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随下一年级考核。

第二十一条 凡考核作弊、违纪者,其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一年后学校将根据本人申请及实际表现,决定是否给予其重修(或补考)的机会。

第二十二条 为培养复合型人才,增强学生的社会适应性,使学有余力的优秀学生得到更大的发展,学校决定实行主副修制。

1.凡有条件的本科专业均可开设副修专业。开设副修专业的院(系)必须要制定出相应的教学计划,报教务处审批。教学计划中的课程包括专业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两类。

2.副修专业分本科和专科两个层次。副修本科专业总学分数控制在50-60学分;副修专科专业总学分数控制在24-30学分。

3.主修专业成绩优良、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以上的学生,可从二年级开始向开设副修专业的院(系)提出副修申请,经所在院(系)审核、教务处批准后即可参加副修专业的学习。

4.学生应从获准副修之日起至主修专业毕业前修满所副修专业要求的总学分。凡符合毕业条件,学生在规定时间内修完副修专业要求总学分数的学生,学校向其颁发相应的副修专业证书;凡在规定时间内未修满副修专业要求总学分者,所取得的学分可计为公共任意选修课相应数目的学分。

5.学生也可通过读书活动,参加指定学院的四门专业主干课程的考试,成绩合格者获得副修专业证书,具体办法见《陕西师范大学大学生必读书目成绩考核办法》第七条。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三条 原则上学生应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或本专业)学习者,可以申请转学(或转专业)。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允许其转学或转专业:

1.确有专长,转学、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因生理缺陷或患有某种疾病,经校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者;

3.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无法继续学习者;

4.休学后复学时学校没有原专业者;

5.根据就业制度的改革和人才需求发展的变化以及学生的实际情况,学校可以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6.文、理科基地班中期筛选时专业须变动的部分学生。

第二十五条 学生转学、转专业,均由本人向院(系)提出书面申请,按下列要求办理:

1.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须经所在院(系)同意,接收院系审核同意,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同意后报陕西省教育厅备案;

2.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须经学生本人申请、院(系)同意后、学校研究,在征得接收学校同意后,由两个学校共同向陕西省教育厅报批;

3.学生向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学,须先经学生本人申请、院(系)同意后、学校研究,在征得接收学校同意后,我校报陕西省教育厅审批同意,接收学校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报请、审批;须转户口的,由陕西省教育厅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的公安部门。

4.学生转学、转专业,应在每学期期末前办理有关的手续;外校学生申请转入我校,须于学年开始前将其思想品德鉴定、健康材料、招生录取审批表(复印件)及学业成绩寄(交)我校教务处。否则,不予办理。

第二十六条 普通高职(专科)升本科的学生转入本科后随三年级学习。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转学、转专业:

1.新生入学不满一学期者;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我校的;由低学历层次专业要求转为高学历层次专业者;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

4.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者;

5.在校期间已有一次转学、转专业者;

6.应当退学者;

7.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八条 转学、转专业前已取得的公共课学分由教务处认定,专业课的学分由院(系)认定。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休学:

1. 经指定医院诊断有病,停课治疗或修养时间占一学期所修学时(学分)三分之一以上者;

2.一学期请假、缺课时数超过该学期所修学时(学分)三分之一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4.搞科技开发、创办企业或因特殊原因及困难等须暂时中断学业的;

5.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条 学生休学以一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一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休学学生应按规定办理休学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户口不迁出学校;

2.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3.休学期满15天内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

4.因病休学的学生,应离校治疗;

5.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6. 学生休学期间患病,医疗费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7.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学校不负责任。

第三十二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有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2.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向学校申请复学;

3.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五节 退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退学:

1.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者;

2.休学、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3.复学时经复查不合格者;

4.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等疾病者;

5.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6.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7.超过学校规定期限又无正当事由未注册者;

8.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9.自费出国留学者;

10.受到开除学籍纪律处分者。

第三十四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生所在院(系)提出处理意见,教务处或研究生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学生本人。同时,报陕西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五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和因各种原因离校的学生,回家庭所在地落户。因病不能自行回家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2.退学学生在校学习一年以上(含一年)者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六节 毕业、结业和学位授予

第三十七条 学生毕业时由学校对其作全面鉴定。鉴定内容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方面。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满教学计划要求的学分,且符合有关毕业的要求者,即可毕业。达到毕业要求,平均学分绩点大于1.5,且符合有关学位授予的条件者,可取得学士学位。

第三十九条 学生修业年限不得超过6年。6年期满,仍未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或未达到毕业要求者,做结业处理,学校发给其结业证书。一年后学生可补考、重修或补作毕业设计及论文答辩等,合格后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条 我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学习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对无正式学籍的学生不发给任何毕(结)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并由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备案。

第四十二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副修其他专业并达到副修要求者,学校发给其副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学生3年修满本科教学计划的学分,且符合毕业要求时,应于第六学期初向院(系)办公室提交毕业申请,经院(系)审核后,报教务处和学生处审批后方可办理毕业手续。

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四年内不能修满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时,应在第八学期初向院(系)办公室提交延迟毕业的申请,经院(系)审核后,报教务处和学生处审批后办理有关手续。否则,应离校,按结业生处理。

第四十五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丢失或损坏后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节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陕西师范大学

二〇〇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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