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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与环保督查管理办法

作者: 发表时间:2018/06/26 18:16:02   浏览:

陕西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与环保督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实验室安全与环保管理工作,保证我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有效执行,促进我校实验室安全形成良性的全管理闭环长效机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机 构

第二条 我校实验室安全与环保督查采用校院两级管理机制,在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设立校级实验室安全与环保督查组与院级实验室安全与管理督查组。

校级实验室安全与环保督查组由分管实验室工作的副校长担任组长,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保卫处负责人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后勤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等职能部门有关负责人及相关督导专家;院级实验室安全与环保督查组由各学院(中心)分管实验室工作的负责人担任组长,相关督导专家担任组员。

第三条 校级实验室安全与环保督查组对各学院(中心)进行不定期督查,主要负责监督与检查各学院(中心)实验室安全工作、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准入的落实情况及安全管理工作考核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院级实验室安全与环保督查组在校级实验室安全与环保督查组的指导下开展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主要负责监督与检查学院(中心)的实验室安全、实验室环境、实验仪器设备、危险化学品、消防安保等实验室安全相关工作。

第三章 职 责

第五条 实验室安全与环保督查组负责对实验室安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督查组依据国家和学校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对实验室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生物安全、特种设备、废弃物、仪器设备、消防安保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与检查,督促各单位落实安全隐患整改工作。

第六条 实验室安全与环保督查组负责对实验室安全落实情况监督与检查。督查组对各单位实验室的日常运行和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第七条 实验室安全与环保督查组负责对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培训情况监督与检查。督查组对各学院(中心)的安全教育与培训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确保安全准入培训、日常培训、专项培训等实验室安全培训工作的落实。

第八条 实验室安全与环保督查组负责对实验室安全工作提出反馈及建议。督查组在实验室安全检查的基础上,定期对各学院(中心)实验室安全工作进行反馈并提出合理建议。

第四章 考 核

第九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对实验室安全与环保督查组所开展的工作进行考核,针对考核情况提出合理建议。

第十条 校级实验室安全与环保督查组对院级实验室安全与环保督查组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各单位实验室安全检查情况、实验室安全落实情况、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培训落实情况、实验室安全反馈情况等。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对考核“优秀”单位给予表彰,对考核“合格”单位提出建议并限时整改,对考核“不合格”单位通告批评并进行惩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负责解释。       

     

                               陕西师范大学

 2017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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