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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师范大学实验室工作条例

作者:tarsier 发表时间:2007/07/10 11:08:09   浏览:
陕西师范大学实验室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高等学校的实验室是教学和科研的重要基地,是学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反映学校教学水平、学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学校的各级领导都要高度重视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加强对实验室的领导。
第二条:实验室的建制必须是经学校正式批准成立的教学或科研实体。实验室的建立、撤销或合并要按照学校规定程序办理。学校实验室的归口管理部门是资产管理处。
第三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要从学校教学、科研的实际出发,按照“统筹规划,专家论证,布局合理,突出特色”的思路,努力做到队伍、装备、管理三方面协调发展。实验室建设既要体现勤俭办学、效益优先的原则,又要体现计划性和技术的前瞻性。
第四条:实验室要坚持为教学、科研服务,充分发挥实验教学在学生创新意识和能力培养方面的优势,同时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工作,努力为地方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
第五条:实验室工作人员要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思想觉悟、专业知识和管理水平,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六条:实验室应根据学校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要求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制定实验教学计划、编写和完善实验教学大纲、教材和指导书,并确保实验教学顺利进行。
第七条:实验室是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掌握科学实验方法,培养实验技能的主要场所。实验室应积极吸收现代科学技术和教学改革的新成果,补充和更新实验内容,改革实验教学方法,通过实验教学重在培养学生良好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第八条:实验室应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工作,努力提高实验技术水平,不断改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确保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学研究任务。
第九条: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充分发挥实验室的技术和装备条件优势,坚持面向学生和社会开放,积极开展校内外服务,促进学术交流,加强实验室工作与地方经济建设的联系,增强实验室的活力,提高实验室使用效率。
第十条:认真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确保仪器设备运行状态良好。对送检仪器设备按市技术监督局规定送检,确保实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实验结果的可靠性。
第十一条:建立和完善实验室建设及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到有章可循。实验室要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努力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第十二条:凡涉及到国家机密的实验数据和技术情报,在学术交流和涉外活动中,都要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有关保密条例。
 
            第三章   管理体制与机构
第十三条: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实验室工作的决策机构。其职责主要是对实验室建设规划、年度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和分配;实验室设立、撤销与合并;校级实验中心主任任免;实验室评估;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采购等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和决定。领导小组由主管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组成。
第十四条:学校实验室实行校、院二级管理体制。校级实验中心依托相关学院,委托学院管理。院(系)级实验中心(或室)由学院(系)直接管理。校级实验中心实行中心主任责任制,中心主任由学校任命。校级实验中心下设办公室,负责实验室日常工作。
实验中心的实验教学要建立相对独立又与理论教学有机结合的实验教学体系和相应的管理体系。所有院(系)级实验中心都应按“一体化多层次”实验教学管理模式组建适合本科发展,又有利于人材培养的新型实验教学管理体系,条件成熟时,申请校级实验中心乃至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第十五条:院(系)有一名副院长(主任)分工负责实验室工作,院(系)级实验中心(室)主任,由学院任命,报校主管部门备案。中心主任协助院长做好年度计划编制、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帐、物、卡的管理和实验室的开放等。
第十六条:实验室工作的主管部门是校资产管理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令,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二、检查督促实验室完成各项基本任务。
三、组织制定和实施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审查仪器设备采购方案和组织仪器设备的招投标工作;分配实验实习经费和仪器设备经费,并进行投资效益评估。
四、完善实验室管理制度,包括:实验室的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实验室在用物资的管理;经费使用;实验室评估等。
五、监督实验室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使用,提高使用效益。
六、做好实验室队伍建设规划。协助人事部门做好实验室人员定编、岗位培训,考核晋级及职务评聘等工作。
七、对新建、撤销及合并的实验室提出初审意见,报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八、完成学校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四章   建设与管理
第十七条:实验室建设是一项长期的任务,是学校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院(系)应根据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和近期建设计划,本着“节约、急需、前瞻、效益”的思路,结合学科发展、科学研究及学生规模等,制定院(系)的实验室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内容主要有方向、任务、装备、人员配备、经费、实验用房、效益分析等,经专家论证,院务会审定后,报学校备案。
第十八条: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实验室建设(含改建)计划应量力而行,凡纳入学校建设计划的项目要严格执行财务预算,确保计划的严肃性,不得随意变更和突破。要采取措施,多渠道筹集经费用于实验室建设,以保证实验教学任务的完成。
第十九条:积极鼓励各级各类实验中心(室)实行开放,实验室开放应遵循“面向全体,因材施教,形式多样,讲求实效”的原则。逐步实行利用实验室条件进行有偿服务的,应核收仪器设备折旧费、房舍占用及水电费、材料和低值易耗品消耗费及服务人员劳务费等,其中收入的一部分要用于实验室建设。
第二十条: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易耗品及实验用房的管理按《陕西师范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陕西师范大学实验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陕西师范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陕西师范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实验仪器设备的配备
学校实验室按其分类和性质及承担的教学、科研任务,仪器设备配置的原则如下:
一、基础实验室(含专业基础实验室)应按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专业特点和复盖的专业数,选配量大、面广、有一定的前瞻性的仪器设备(含通用型设备)。
二、专业实验室应根据各专业发展的需要,实验教学大纲和科学研究的要求以及学生数等,在学校财力允许的范围内分步配置。
三、10万元以上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应坚持“专家论证,从严审查,重在效益”的原则,按照有利于提升学校整体学术水平,有利于学科发展,有利于人材培养的思路配置。所有专用和通用型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必须实行“专管共用”,面向全校和社会开放。
第二十二条:实验教学管理
一、实验教学的基本任务是对学生切实加强基本技能训练,使学生掌握实验技能和现代实验方法。
二、实验室应根据教学计划和学校对专业人才培养的要求,以提高学生实验基本技能,培养创新意识为核心,制定实验教学大纲,编写实验教材。
三、实验教材的编写应具有科学性、系统性和先进性,实验教材在使用前必须经教务处审定。
四、实验项目开出率是衡量实验教学和实验室效益的一项重要指标。基础实验室(含专业基础实验室)的实验项目开出率为100%,专业实验室的实验项目开出率不低于90%。实验室在完成实验教学任务的同时,应重视实验内容的更新和方法的改革,逐步调整基础型实验、综合型实验、设计型实验三者的比例,减少验证性实验,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实验,以利于培养学生创新思维,提高学生动手能力。
第二十三条:实验报告与实验考核
一、实验报告是检验实验教学效果的重要环节,实验室按照基础型、综合型、设计型等不同类型的实验特点提出实验报告要求,报告包括原理、仪器装置、操作步骤、主要原材料、结果与数据处理、体会与讨论等内容。实验教师必须认真批阅每份实验报告。若学生在实验中确有创新思想的,经实验教师推荐后,可按照《陕西师范大学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申请实验室开放基金或院(系)学生创新基金,积极鼓励学生完成实验。
二、实验考核是实验教学水平综合评价的重要形式。考核方法有多种,一般分考试与实验操作两类。院(系)应结合自身学科特点,制定出实验教学考核办法,包括内容、形式、计分办法等,报教务处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实验室评估
一、实验室评估的目的是增强实验室主动适应社会需要的能力,发挥实验室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为地方经济建设的作用,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
二、实验室评估主要采取合格评估、综合评估、专项评估三种形式,制定出相应的评估方案(含评估标准、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办法),方案要求科学、简易、可行,利于调动各类实验室的积极性,在保证实验教学质量的基础上办出各自特色。
合格评估,参照教育部基础课教学实验室评估办法(含专业基础实验室)和指标体系,每2-3年进行一次。
综合评估,按照陕西师范大学实验教学综合评价办法和实验教学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的要求,对各院(系)的实验教学进行综合评价。综合评价实行一年一小评,两年一汇总、公布。
专项评估,对单价10万元以上的专用和通用型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开展专项评估(见陕西师范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效益评价办法),实行网上公开评估,每年进行一次,重点是设备的利用率和使用效益。
三、根据专家评估结果,第二年3月网上公布,学校将给予表彰、奖励或限期整改、通报批评。
第二十五条:实验室常规管理
一、建立健全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做好实验室日常管理是顺利完成实验教学与科研任务的重要保证。
1、大型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使用、维修、保养制度;
2、实验室安全、卫生制度;
3、仪器设备管理、借用、损坏赔偿条例;
4、实验室技术人员岗位责任制及考核;
5、实验室开放实施办法等。
二、实验室技术信息管理是为管理部门提供从宏观到微观全面了解人力、物力、资源运行及投资效益等方面决策的重要渠道,是实验室管理水平的集中体现。实验室技术信息管理主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建立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技术档案、使用卡、功能开发和维修记录。
2、建立实验室计算机信息系统。
    A.实验技术人员及相关信息
    B.实验室实验用房、技术装备及相关信息
    C.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及相关信息
    D.实验室开放及相关情况信息
    E.历年实验室建设投资信息
    F.兄弟院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信息
3、实验室要有专人负责信息搜集、整理、统计、分析等管理工作,统计数据必须真实、可靠、准时。
三、建立实验人员岗位责任制。
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定期对实验室人员的工作量和成果进行考核。对优秀成果要进行奖励,奖励办法按《陕西师范大学实验技术成果奖励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实验室分类
根据教学、科研需要,建立不同性质、功能的实验室、研究室,其分类如下:
一、教学型实验室
校级教学实验中心
院(系)级教学实验中心或基础教学实验室(含专业基础课实验室)
专业实验室(含中试实验室)
二、研究型实验室
国家级实验室
省、部级实验室
校级科研平台
学院(系、中心)级实验室
 
第五章  实验室工作人员及职责
    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实验教师、研究人员、实验与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各类人员应职责明确,热爱本职工作,刻苦钻研业务,注意分工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实验室人员编制一般按照下列办法确定:
    一、实验教师,实验教师是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院(系)应根据本院实验教学工作需要确定实验教师。实验教师实行专兼职相结合的办法选聘,实验教师选聘应坚持学术水平高,实验教学经验丰富,爱岗敬业的原则。专职实验教师一般三年一聘,兼职实验教师聘期最少一年。院(系)在选聘实验教师时应注意学科布局,二级学科至少有一名教授担任实验教师。
二、实验和工程技术人员的确定应采取“固定编制加流动编制”相结合的原则,固定编制要少而精、高水平,流动编制可以面向全校和社会公开招聘,积极鼓励高年级研究生、博士生竞聘担任助研、助管。无论是固定编制还是流动编制都应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
三、实验室人员职责
实验室主任职责:
1、组织编制实验室的建设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2、领导并组织完成本条例第二章规定的实验工作的基本任务;
3、搞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工作,贯彻并实施有关规章制度;
4、制定岗位职责及其考核实施细则,协助人事部门做好专职实验人员培养及培训工作;
5、负责实验室精神文明建设,作好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
6、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开展评比活动等。
 
第六章   安全、环保与劳动保护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保密的法规和规定,执行学校“一把手”安全负责制,定期进行防火、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防患于未然。节假日期间,院(系)主管领导要会同实验室负责人对实验室进行联检,节假日期间确须开放的实验室,经领导批准,落实责任人后方可开放。要经常对师生员工开展安全保密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实验室要遵守国家环保工作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学校有关废气、废水、废物“分类回收,集中处理”的原则。
要继续加强对高温、低温、辐射、病菌、噪声、毒性、激光、粉尘、超净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进行综合治理和劳动保护工作,使其实验环境达到国家相关规定的标准。对在有毒有害环境中工作的人员按《陕西师范大学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的暂行规定》,经考勤后,享受相应的保健待遇。
 
第七章  实验室突发性事故的处置
1、为了保障国家财产和人身安全,确保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各院(系)应根据实验教学的特点,制定出符合本院实际的“处置实验室突发性事故预警预案”,主要包括组织机构、预防措施、处置方案等。处置预案制定应坚持“教育为主,预防为重,措施有力,预案可行”的原则。
2、处置实验室突发性事故预警预案实行“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分级响应、责任到人”的目标管理责任制,事故共分三级:
一般事故:未造成人员伤害,财产损失在二万元以下的为一般事故。一般事故由实验中心(室)处置,报院系和主管部门备案。
重大事故:造成人员伤害但未致残,财产损失在2万元­—10万元;对剧毒药品、放射性源等易造成人员伤害物品疏与管理的为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由院(系)处置,同时向报主管部门报告。
特重大事故:造成人员伤残,财产损失在10万元以上;丢失剧毒药品、放射性源等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为特重大事故,特重大事故由学校组织调查组调查,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特重大事故以院(系)为主,会同学校相关部门处置。
3、无论发生哪一级事故,当事人和院(系)都必须以书面形式如实反映事故发生的原因、处置及整改措施等报主管部门,对隐瞒事实真相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二零零五年十二月再次修订,并自发布日起施行,原发布的相关文件即行废止。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陕西师范大学
                                2005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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