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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2008-06-03点击量:

为了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依法治校,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2005]21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陕西师范大学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及其他有关证件,按学校的要求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凭有关证明向学校请假并获得学校批准,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政治、业务和体格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

体格复查必须在校医院或校医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指定医院)进行。

第三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研究生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可予保留入学资格:

 (一)因故不能按期到校学习,出具有关单位证明,经审核,确系情况特殊者;

(二)自愿到工矿企业、学校等基层部门工作锻炼,有接收单位者;

(三)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经医院诊断在1年内可治愈的。

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为1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必须在保留期满前3个月以书面形式向研究生处提出入学申请,同时附上新生所在地(单位)对其在保留入学期间的鉴定;因病休学者应同时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健康状况诊断证明。符合以上条件者,由研究生处审核,签发入学报到通知书,按第一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第四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已取得学籍者,取消学籍:

(一)入学进行健康复查不符合国家招生体检标准者或隐瞒具有不符合招生体检标准的既往病史者;

(二)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不合格者;

(三)经查实,有弄虚作假及其他严重学术不端行为者;

(四)经查实,有其他严重问题者。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按学校规定到各学院(系、所、中心)报到并办理注册手续。研究生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注册,应当及时请假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准者以旷课论;逾期两周未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六条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有关费用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纪律、考勤与考核

 

第七条  研究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或批准未通过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八条  研究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时,应当事先请假。因病请假在校期间凭校医院证明,外出期间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请病假两周以内者,须经导师同意,学院(系、所、中心)领导批准;病假两周以上必须经研究生处批准。

第九条  研究生一般不得请事假。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校或必须离校时,应事先请假,事假不得超过两周。请假须本人亲自办理,经导师同意事假一周以内者由学院(系、所、中心)主管领导批准;事假一周以上必须经研究生处批准。

第十条  研究生请假期满,应按时销假。如需续假,应办理续假手续。

第十一条  研究生应当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参加课程学习、科学研究、教学实践及社会实践等活动,严格遵守考试纪律,遵守论文答辩和教学实践、社会实践考核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研究生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而擅自离校,或逾期不到校者,或不参加规定的教学与集体活动,均按旷课论(每天按旷课4学时计算)。对旷课的研究生,由学生所在学院(系、中心)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依照《陕西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三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必修课考核不合格必须重修,选修课考核或考查不合格允许重修。

第十四条  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按照《陕西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休学与复学

 

第十五条  研究生因疾病、出国、生育或其他原因可以申请休学。研究生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研究生应该休学的,经批准后可办理有关手续休学。休学时间计入在校学习总年限内。

第十六条 根据校医院或指定医院的建议认为研究生应当休学的,学校可以要求研究生休学。若当事人拒绝休学,学校可以视情况采取强制休学或取消其学籍的措施。

第十七条 凡申请休学,皆须由本人填写休学审批表,并提供能够证明本人必须休学的相关文件或材料(若因疾病或生育休学,证明材料应由学校医院或指定医院提供),在导师签署意见(委培、定向研究生需所在单位或定向单位签署意见)和学院(系、中心)主管领导同意后,报研究生处审核,并获得主管校长批准。

第十八条 经批准休学的研究生必须离开学校,其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休学期间,休学者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医疗费用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若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由本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休学期限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应在期满之前至少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复学或继续休学的申请。学校在收到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以适当方式将相关决定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在读期间需要出国(境)完成部分学业者,除按规定办理出国(境)审批手续之外,必须按休学办理相关手续,且休学阶段计入其修业年限。期满回国时按第十八条规定办理复学手续,逾期不归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学业未结束的研究生需要出国(境)攻读学位者,应办理退学手续

 

转专业、更换导师和转学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应按录取的专业入校就学。入学后,学校一般不受理研究生调换学科、专业和导师。如因所学专业调整、原指导教师变动、所在专业无法继续培养,或因研究生本人在其他相关专业确有特殊专长,或有其他特殊原因必须调换学科、专业的,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系、中心)审查同意,研究生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研究生因特殊情况需更换导师的,一般应在同一专业内进行。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有关导师同意,学科负责人签署意见,经所在学院(系、中心)审查同意,研究生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研究生本人同意,可以适当调整其所修学科、专业。

研究生调换学科、专业之后,必须按调换之后的学科、专业的培养方案重新制订培养计划。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一般不受理研究生转学。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陕西师范大学学习,需要转学者,经研究生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转学应到专业对口、符合培养研究生条件的单位,接受单位同意接受,并经拟转入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教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转出,同时报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 应予退学的;

()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退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指导教师及院(系、中心)提出,经研究生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予以退学:

(一)硕士研究生一学期有两门必修课程以上考试不及格;或一门必修课程考试不及格经重修后仍不及格者;博士研究生有一门必修课程考试不及格者;

(二)经过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者或学位论文工作中表现出科研能力严重缺乏者;

(三)无故不参加考试或考查者;

(四)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或继续休学申请者;休学期已达一年、申请复学但经复查不合格者;要求继续休学未获批准,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拒不返校履行复学手续者;

(五)经校医院或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办理完注册手续而无正当事由的;

() 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六条  受纪律处分的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校务会议研究决定。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陕西省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八条  因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及第六款的相关规定而作自动退学处理的研究生,或受到退学处分但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办理离校手续者,档案、户口皆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  退学的研究生,一律不予复学。

第三十条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办理。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按照学校和所在学科、专业的要求,完成各项培养环节,成绩合格,完成毕业(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德、智、体合格,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可以申请学位。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按照学校和所在学科、专业的要求,完成各项培养环节,成绩合格,完成毕业(学位)论文但未通过答辩,德、智、体合格,准予结业并发给结业证书。

根据答辩委员会的建议,结业研究生可在离校半年之后至一年以内,回校重新答辩一次,答辩通过者,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可以申请学位。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按照学校和所在学科、专业的要求,完成各项培养环节,修满规定学分,成绩合格,但未完成毕业(学位)论文或未进行答辩,德、智、体合格,准予课程结业并发给课程结业证书。

对课程结业的研究生,经指导小组审核,认为在课程结业离校两年以内,能够完成毕业(学位)论文者,可在离校前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之后,可在结业离校一年之后至两年以内,申请回校进行一次论文答辩。答辩通过者,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可以申请学位。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时,未能按照学校和所在学科、专业的要求完成各项培养环节,修满规定学分,学满一年以上者,准予肄业并发给肄业证书;不满一年者,发给学习证明。

对中途退学的研究生(自动退学者除外),本条同样适用。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将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自动退学者,不发给任何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业证书信息报陕西省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

由结业证书换发的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中的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七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应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全部学业。硕士研究生的基本修业年限一般为三年;博士生的基本修业年限一般为三至四年。

第三十九条  研究生提前完成学业,可以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申请提前毕业。因特殊情况不能按原定的修业年限完成学业者,可以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申请延期毕业。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条  对于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给予表彰和奖励。表彰和奖励包括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品、奖学金、授予荣誉称号等多种形式。

第四十一条  对于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研究生,学校按照《陕西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四十二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警告;

    ()严重警告;

   ()记过;

   ()留校察看;

   ()开除学籍。

在对研究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听取研究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对研究生作出的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校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十三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四十四条  研究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五条  学校对研究生作出处分,将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及相关部门。无法送达给本人的,应送达给其成年亲属或在校内进行公告。研究生拒绝接收处分决定书的,应由送达人书面说明情况,并由其院系出具书面证明。学校对研究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决定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对研究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上报陕西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研究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四十七条  研究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陕西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八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当事人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后提出的申诉。

第四十九条  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研究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十条  对研究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研究生本人档案。

 

 

 

第五十一条  在我校接受学历教育的港澳台研究生、留学研究生和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人员,其学籍管理事宜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五十二条  学校授权研究生处对本细则进行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自二零零五年九月一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此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

                                    

陕西师范大学

〇〇六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