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陕师校发〔2021〕7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精神,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研究生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研﹝2020﹞9 号)《陕西师范大学章程》和《陕西师范大学全面推进一流研究生教育的实施意见》(陕师校发﹝2021﹞1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本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且获得本校正式学籍的研究生。按照层次分为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按照学习形式分为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按照学位类型分为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研究生,按照就业方式分为定向就业和非定向就业研究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研究生新生,应凭我校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及其他有关证件材料,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在新生报到之日前凭相关证明向录取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书面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及时汇总新生请假情况,并报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备案。
第四条 研究生新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一)未请假或请假逾期2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的;
(二)按非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研究生逾期2周未按要求将个人档案调入学校的。
第五条 研究生新生在报到时,各研究生培养单位须对研究生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为其办理入学手续并报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备案并注册学籍;审查发现研究生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研究生新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推迟入学,保留入学资格1年:
(一)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在短期内可治愈的;
(二)已怀孕的(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
(三)根据相关文件被选派支教的;
(四)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按期到校报到,经审查属实的。
研究生新生有下列情形,可以申请推迟入学,保留入学资格至相应年限:
(一)选聘为我校“2+3”学生辅导员者,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2年。
(二)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研究生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须由录取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审查同意,报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审核,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生效。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有在校研究生待遇。
研究生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录取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提交入学申请,因第六条规定第一种情形推迟入学者须提供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录取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同意,报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审查。审查合格后,准予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随当年新生相同专业学习;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研究生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研究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六)按非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考生是否按要求将个人档案调入学校。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核查确定为复查不合格,经由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党政联席会审议、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院务会审核,经合法性审查后,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应按照第六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八条 研究生新生入学后,须按学校规定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进行个人学籍信息自查工作。学籍信息包含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政治面貌、民族、专业、学制、层次、学习形式、入学日期、学号等基本个人信息。
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均须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到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注册者,须向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书面请假,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获批后可暂缓办理注册手续。请假时间不超过2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2周未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按自动退学处理。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派出实习、实践的研究生由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核实情况后予以注册。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研究生,学校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纪律、考勤与考核
第十条 研究生应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研究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时,应当事先向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请假。在校期间的须提供校医院证明,外出期间的须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请病假2周以内者,须经导师和研究生辅导员同意,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领导批准;2周以上者,须由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领导批准,并报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备案。
第十二条 研究生一般不得请事假。若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校或必须离校时,应事先向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请假,且不得超过2周。请事假1周以内者,须经导师和研究生辅导员同意,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领导批准;1周以上者,须由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领导批准,并报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备案。
第十三条 研究生请假期满,应按时销假。有特殊情况者,应及时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手续按照第十一、十二条办理。
第十四条 研究生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而擅自离校,或逾期不到(返)校者,或不参加规定的教学、科研等活动,均按旷课论。对旷课的研究生,由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依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五条 研究生应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参加课程学习、科学研究、教学实践及社会实践等活动,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研究生课程考核成绩需录入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并归入学籍档案。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必修课考核不合格应进行补考或重修,选修课考核不合格允许重修。
第十七条 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无效,成绩记为0分,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给研究生课程重修机会。
第十八条 研究生因退学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十九条 学校对研究生开展诚信教育,对有严重失信行为和违背学术诚信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章 转专业、转导师和转学
第二十条 研究生入学后应按录取的专业学习,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保留入学资格者,入学后原专业停办的;
(二)本人身体条件变化不符合所学专业要求的;
(三)其他特殊原因的。
转专业原则上在一级学科(专业领域)相关专业内进行,转专业后应严格执行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通过以后,一般不再受理转专业的申请。
第二十一条 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研究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学校优先考虑。
第二十二条 转专业需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须由原导师和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审查同意,同时征得拟转入研究生培养单位同意,并落实新导师和培养条件后,报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审核,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在读研究生应服从学校安排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在学习期间若提出更换(变更)研究生指导教师,相关程序按照《陕西师范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一般不受理研究生转学。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1学期或者毕业前1年的;
(二)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三)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我校的;
(四)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休学:
(一)因伤病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1学期内累计须停学治疗、休养超过2个月的;
(二)1学期内请事假累计超过1个月的;
(三)在校期间生育的;
(四)申请参加创新创业活动且获得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批准的;
(五)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在校学习的。
研究生申请休学的,须由导师和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审查同意,报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审核,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办理休学和离校手续。
第二十八条 根据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建议,认为研究生应当休学的,学校可以要求研究生休学。若当事人拒绝休学,学校可以视情况采取强制休学或取消其学籍的措施。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休学期限以1学期(半年)为单位,累计休学不得超过1年。参加创新创业活动且获得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休学批准的,累计休学时间不超过2年。休学起止时间以学校核定为准。
第三十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保留其学籍:
(一)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
(二)研究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研究生申请保留学籍的,须由导师和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审查同意,报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审核,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办理保留学籍手续。
研究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因病休学研究生的医疗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应在期满之前至少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复学或继续休学的申请。
研究生申请复学的,须由导师和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审查同意,报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审核,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
第三十三条 休学半年复学者须延迟半年毕业,休学1年复学者随下一级相同专业学习。
第六章 退学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退学处理:
(一)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和保留学籍)无法完成学业且未办理结业或肄业手续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审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2周及以上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等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当退学的其他情形。
研究生本人申请退学的,须由导师和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审查同意,报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审核,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办理退学手续。退学申请经批准后,不得恢复学籍。
学校对研究生作退学处理的,应由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党政联席会审议、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院务会审核,经合法性审查后,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退学研究生自学校发文之日起不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一切待遇,且须在2周内办完离校手续。
第七章 学习年限
第三十五条 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基本学习年限为3年,最长学习年限为4年;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基本学习年限为2-3年,最长学习年限为4年;博士研究生基本学习年限为4年,最长学习年限为6年;硕博连读研究生基本学习年限为6年,最长学习年限为8年。
上述研究生中,休学创业者的最长学习年限相应增加创业年限,最长不超过2年;在校期间应征入伍者的最长学习年限相应增加其保留学籍的期限;公费师范毕业生在职攻读教育硕士最长学习年限按照相关规定相应增加。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最长学习年限内未达到学位授予要求者,原则上以毕业、结业、肄业等形式之一终止学籍,并办理离校手续。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按照学校和所在学科、专业的要求,德智体美劳等各方面合格,完成各项培养环节且成绩合格,完成学位论文且答辩通过的,准予毕业,并按相关规定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完成学位论文,但答辩委员表决结果为“不同意授予学位,但同意毕业”的或未完成学位论文,但完成毕业论文且答辩通过的,准予毕业, 并按相关规定颁发毕业证书。
不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而获准毕业者可在规定期限内(硕士研究生毕业1年内、博士研究生毕业2年内),向学校申请1次学位论文答辩,经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后可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答辩通过且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按照学位授予的相关规定颁发学位证书。
博士研究生按照学校和所在学科、专业的要求,提前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优良,德智体美劳等各方面优秀,且符合提前进行学位论文答辩条件的,可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申请提前毕业。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全部合格且已经完成学位论文开题,但尚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可申请结业。
第三十九条 硕士研究生结业1年内、博士研究生结业2年内可向学校申请1次学位论文答辩,经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后可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答辩通过者,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按照学位授予的相关规定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条 研究生在校学习时间超过1年,但在最长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研究生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可申请肄业或退学证明;研究生在校学习时间未满1年,经本人申请,学校可发给学习证明。
第九章 证书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研究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研究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不受理研究生非在学期间的个人信息变更。
第四十二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并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研究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四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申诉
第四十五条 研究生对取消学籍或退学等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学校取消学籍或退学等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具体申诉程序依照《陕西师范大学学生申诉工作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取消学籍或退学等处理决定送交之日起,研究生在规定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在我校接受学历教育的港澳台研究生、国际学生,其学籍管理事宜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原《陕西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2006年)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