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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校区地下车库收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2-10-12   作者:shilei   点击数:

一、为了规范地下车库管理,保障学校和车主合法利益,根据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已经购买地下车库停车位的车主,其停车服务费按照学校招标确定的标准缴纳,由负责地下车库物业服务的企业全额收取和管理使用。

三、未购买地下车库停车位,需要在地下车库停车的,分别按以下办法收取停车费:

1.停车12小时及其以下(不过夜)的,按每车每次3元收费,其所收费用由负责地下车库物业服务的企业收取和管理使用。

2.停车超过12小时在5天之内,且过夜的,按每车每天6元收费;停车在5天至10天之内,且过夜的,按每车每天12元收费。其所收费用由负责地下车库物业服务的企业收取和管理使用。当月停车超过10天(无论是否过夜)的,按短期租用对待。

3.短期租用的,按每车每月300元收费,费用由负责地下车库物业服务的企业收取后,其中220元作为资源占用费交学校,80元由负责地下车库物业服务的企业管理使用。短期租用车位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向学校资产管理和后勤管理部门备案。

4.办理短期租用停车位时,当月不超过15天(含15天)按半月收费,超过15天按全月收费。

四、短期租用停车位,每次最长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如需要续租时,按最新价格办理。

五、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后勤管理部门按其违规金额的3—5倍处罚;情节严重的,中止合同。

六、资产管理部门会同后勤管理部门每年定期对短期租用地下车库车位的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七、本办法从2012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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