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和完善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学校民主政治建设,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根据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令第32号)、《陕西师范大学章程》、《陕西师范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包括教职工大会,以下简称二级教代会)是学校教代会的延伸,是教职工在本单位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组织形式。
第三条 二级教代会应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本单位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应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依法行使职权,开展工作;应充分调动教职工积极性,促进学校和本单位的改革发展及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四条 二级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二级教代会职权
第五条 二级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本单位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
(二)听取本单位行政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本单位“三重一大”相关事项执行情况报告;
(四)讨论通过本单位教职工收入分配方案、聘任与奖惩办法;
(五)按照学校党委安排和规定,评议本单位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六)监督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和各项决议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二级教代会代表
第六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正式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二级教代会代表,并由二级教代会直接选举产生。
第七条 代表比例按照本单位教职工总数10%-30%确定,并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职工和女教职工代表。
第八条 学校教代会代表为二级教代会当然代表。
第九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到期换届改选,可以连选连任。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本单位、退休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代表职责时,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由所在单位按程序进行更换或补选。
第十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条件参照《陕西师范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第三章第十条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权利和义务参照《陕西师范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第三章第十三条、十四条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根据需要,二级教代会可邀请学校有关领导、离退休教职工和学生代表列席。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三条 二级教代会在本单位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教学科研单位的二级教代会为全体教职工大会。
第十五条 直属、附属单位教职工人数不足80人的,应召开全体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人数超过80人的可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二级教代会每四年为一届,期满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七条 二级教代会于每年年底召开。如遇重大问题,可与党政负责人协商,召开临时二级教代会。
第十八条 召开由教代会代表参加的二级教代会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为有效。讨论通过的事项须有应到会代表过半人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召开二级教代会须成立由单位党、政、工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组成的领导小组,并主持召开本单位二级教代会。领导小组成员一般为5-7人。
第二十条 二级教代会的议题,应当结合本单位中心工作和教职工普遍要求,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由党、政、工协商提出,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二十一条 召开二级教代会前,部门工会须向学校校、院(部)务公开监督小组办公室(设在校工会)提交书面申请备案。内容包括二级教代会领导小组名单、议题、议程、拟召开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二条 提交大会审议通过的决议和方案,应于教代会召开前广泛征求意见,并在正式大会认真讨论的基础上,提交大会通过。
第二十三条 认真执行二级教代会的决议,落实代表提案,并及时将结果向教职工通报,接受教职工监督。
第六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四条 部门工会是本单位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分党委(党总支)领导下,在校工会指导下,做好以下工作:
(一)组织本单位二级教代会代表的换届选举;
(二)做好大会的各项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
(三)负责教代会提案的征集、交办和督办;
(四)督促检查二级教代会决议的执行;
(五)接受教职工的申述和建议,并予以妥善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经学校第六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三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自校党委批准发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颁布的《陕西师范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校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