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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具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者: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06-16

校内各单位及个人: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16号)相关要求,现将开具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771日起,购买商品、服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须将本单位纳税人识别号告知对方,机打到发票指定位置上(见下图),否则发票无效。

名称:陕西师范大学

纳税人识别号:61011343523253X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销售方开具发票时,应如实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相符的发票。购买方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但是目前发现部分销售方允许购买方可通过其销售平台,自行选择需要开具发票的商品服务名称等内容,并按照购买方的要求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对此问题,本公告再次明确,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财务处

          2017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