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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者:信息员 发布时间:2016-11-25

校内各单位

    11月24日,我处收到《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 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现予以转发。

   《办法》从总则、支出范围、预算管理、决算管理、监督检查与绩效管理等方面,对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进行了明确规范。《办法》于2016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请认真研读,学习文件精神。

 对于项目负责人特别关注的结转结余资金管理问题,《办法》第四章第二十四条规定:“对于研究项目资金,项目在研期间,年度结转资金可以在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目标任务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可以用于项目最终成果出版及后续研究的直接支出,或由项目依托学校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若项目审核验收2年后结余资金仍有剩余的,应当按原渠道退回教育部。对于非研究项目资金和管理资金,按照财政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针对《办法》更具体实施方案,教育部社会科学司定于11月30日在京举办解读培训会,学校社会科学处、财务处将派人参会。我处将及时转发相关解读培训内容,并调整校内相关管理办法。

因尚不明确以往年度项目是否适用该办法,故在解读培训会之前,对于10月12日在财务处网站公开的年末会作为结余资金被收回的哲学社科繁荣计划项目,仍建议加快预算执行进度,避免资金损失风险。

附件1:关于转发《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附件2: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附件3:一图懂《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务处

                                       2016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