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与公告

通知公告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新闻与公告 > 通知公告
关于做好会计工作交接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2-11-02
校内各有关单位及全体审计、财会人员:
    根据《陕西师范大学机关机构调整及全校管理岗位(机关第四轮)人员聘用工作实施方案》(陕师党发[2012] 8号)精神,我校全面开展了第四轮审计、财会人员岗位聘任工作,目前此项工作即将结束,为了保证会计工作连续性和会计信息资料的完整性,圆满完成本次聘任委派工作任务,现将会计工作交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轮岗交流审计、财会人员工作交接必须在11月13日以前完成,交接完成后,轮岗交流的审计、财会人员即进入新的工作岗位。
    二、财会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认真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二)尚未登记的账面,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三)汇集整理各类收费事项,对当年各类学费、住宿费等应收和未收情况按院系或办学站点进行汇总,并与学生交费注册情况、办学站点交费情况以及校财务处实际入账情况进行核对,及时办理已交费学生的注册手续,将欠费情况按院系、办学站点或学生姓名列出详细移交清单。对已领取的收费票据进行整理,并编制移交清单。
    (四)认真核对有关账簿,全面清查现金、有价证券、银行存款、往来账款、库存商品、固定资产等,做到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五)整理银行开户证书、税务登记证等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及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六)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以及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三、移交人员离职前,必须将本人经管的会计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向接管人员移交清楚。接管人员应认真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点收。具体要求是:
    (一)现金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余额进行当面点交,不得短缺,接替人员发现不一致或“白条抵库”现象时,移交人员在5日内负责查清处理完毕。
    (二)有价证券的数量要与会计账簿记录一致,有价证券面额与发行价不一致时,按照会计账簿余额交接。
    (三)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加以说明,由移交人负责。
    (四)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如有未达账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的余额核对相符;对重要实物要实地盘点,对余额较大的往来账户要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
    (五)公章、收据、空白支票、发票、科目印章以及其他物品等必须交接清楚。
    (六)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交接双方应在电子计算机上对有关数据进行实际操作,确认有关数字正确无误后,方可交接。
四、审计、财会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员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业务交接由财务科长、主管会计负责监交。
    五、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等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六、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七、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以保证会计记录前后衔接,内容完整。
    八、本次审计、财会人员聘任涉及的单位和个人,凡涉及工作变动的人员必须严格按照以上规定及时办理交接手续,未移交前,不得擅自离岗,否则,所造成的不良后果责任自负,学校将视其情节给予严肃处理。请各单位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及时督促相关人员在规定时间(具体安排分别通知到个人)内顺利完成交接工作。
 
                                   财务处
                             二O一二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