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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票据报销规定
发布者:信息员 发布时间:2015-11-20
       对于丢失税务发票和财政专用票据的,经办人必须到出票单位索取原票据复印件,并加盖开票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红印)。在复印件背面写明丢失原因并由本单位经手人、验收人(证明人)、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
       丢失票据报销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经财务科长签字报销,并按报销金额的5%加扣罚款;5000元—10000元经财务处处长签字报销,并按报销金额的4%加扣罚款;10000元以上的经主管财务的校长审批报销,并按报销金额的3%加扣罚款。罚款实行分段计算,金额最多不超过1000元。
       如丢失票据报销金额为2000元,需缴纳罚款2000*5%=100元;丢失票据报销金额为8000元,需缴纳罚款5000*5%+3000*4%=370元。
       对于丢失车船票的,要书面写出事实经过,经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签字批准后,学生按硬座票价的80%予以报销;职工按硬卧票价的80%予以报销。
       对于丢失飞机票的,需提供行程单或由航空公司出具证明,经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签字批准后,按飞机票价的80%予以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