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医科大学本专科生
考试违纪和作弊的认定及处理暂行办法
2004年8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建设良好的考风、学风和校风,建立学生的公平竞争机制;提高学生的道德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学校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取得南方医科大学学籍、在校注册的全日制本、专科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考试违纪是指学生在考试中违反学校的考试纪律,但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考试作弊是指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四条 对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的处理,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
第五条 学生对学校所给予的处理,享有陈述权、申诉权。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申述委员会,学生对学校的处理不服,可以向该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申述办理详见《南方医科大学学生申述制度规定》。
第二章 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认定
第七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不服从监考教师调整座位者。
(二)闭卷考试开始前仍未按规定将书包、衣物、书籍、笔记、复习资料、各种电子通讯工具或电子记事本等放在指定地点者。
(三)拒绝出示学生证者。
(四)在考场内大声喧哗、吸烟或者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者。
(五)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说话,或以暗号、手势、动作或表情示意互相传递信息者。
(六)将答卷及有字迹的草稿纸移向邻座,为窥视者提供方便者。
(七)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者。
(八)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将试卷、答卷带出考场者。
(九)未经批准无故不参加考试者。
(十)开卷考试向他人提供考试课程材料者。
(十一)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试作弊的认定: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认定为作弊:
(一)在桌面、身体、衣物或其他身边物品上写有与考试有关字样者。
(二)闭卷考试中试卷下或抽屉内藏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讲义、笔记、复习资料及字条等物品者。
(三)违反考场规则,将文曲星、快译通、商务通、掌上电脑等有存储功能的电子器材以及手机、小灵通、BP机等通讯工具随身携带或置于身旁者。
(四)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者。
(五)抢夺、窃取、抄袭他人试卷、答卷、草稿纸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
(六)他人拿走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未加拒绝或未及时向监考老师报告者。
(七)考试中传接纸条或试卷的行为双方。
(八)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等信息者。
(九)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者。
(十)学年论文、毕业论文(设计)有剽窃抄袭或伪造数据行为者。
(十一)开卷考试借用他人的考试课程材料,上机考试擅自上网者。
(十二)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者。
(十三)利用上厕所或其他机会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考试内容的资料、或与其他考生交谈有关考试内容者。
(十四)请他人代考或替他人考试者。
(十五)私自参加考试者。
(十六)有其他作弊行为者。
第三章 处理的种类及实施机关
第九条 对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的处理分为通报批评和行政处分。行政处分的种类有: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十条 各学院、学校教务处为考试违纪和作弊处理的实施机关。通报批评和警告处分由考试违纪学生所在学院作出处理决定,并报教务处审核、备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及开除学籍处分,由考试作弊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处理意见,经学校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后,向全校通报。
第四章 考试违纪、作弊的处理
第十一条 对违反考场纪律、作弊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批评或处分。第一次违纪,予以通报批评;同一场考试,第二次违纪,或同一学年内不同场次考试累计有三次违纪者,予以严重警告处分;受处分后仍然出现违纪现象者,予以留校察看处分。考试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或第二次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违纪、作弊情况记录在案。
第十二条 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门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计,不准正常补考;对确有悔改表现者,经学院同意报教务处备案,在毕业前视情况可给一次补考机会。
第十三条 凡发现诸如请人代考、替考、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偷窃试卷等情节特别恶劣的作弊者,予以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凡有违纪作弊行为者,拒绝在《南方医科大学学生考试违纪舞弊情况登记告知书》及《南方医科大学学生考试违纪舞弊情况登记表》签名,予以加重处分处理。
第十五条 凡有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学生,不能评为优秀学生,不能评奖学金。党团员学生作弊,应受党、团纪律处分。学生干部作弊则撤销其职务。
第十六条 凡属考试作弊者,一律要做出书面检讨、写明作弊情节及本人认识,学生所在学院要将作弊者的书面检讨和有关材料及对其处理的意见于事情发生后48小时内报教务处。
第十七条 考试中的违纪和作弊行为应以监考人员的当场认定为准。监考人员应将当事人姓名、学号、违纪和作弊的主要情节在《考场记录》中如实记录并签名,填写《南方医科大学学生考试违纪舞弊情况登记告知书》明确告知学生本人,同时填写《南方医科大学学生考试违纪舞弊情况登记表》连同试卷和其他物证材料及时交学生所在学院。必要时可附加补充说明材料。巡视人员发现考生违纪作弊,应立即向考场监考人员说明情况,按上述办法处理。巡考人员应在《考场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 对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的处理,实施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纪和作弊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处理。
第十九条 实施机关审核有关材料,确认形成考试违纪和作弊事实,在做出处理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纪和作弊学生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实施机关对学生的申辩,应当进行复核;学生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实施机关应当采纳。实施机关不得因学生的申辩而加重处理。
第二十条 对于学生违纪和作弊事实清楚的;学生所在学院应当在学生违纪和作弊行为发生之时起48小时内将有关材料和处理意见报学校教务处;违纪和作弊事实需要进一步查实的,学生所在学院须在学生违纪和作弊行为发生之时起48小时内向学校教务处提交延期处理的申请。
第二十一条 留校察看处分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一年内如未再次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由本人申请,经学院提出意见,报教务处审核并报主管校长批准,可终止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因考试违纪受到处理之后再次违纪的学生,给予更重行政处分,直至留校察看或处分;对因考试作弊受到留校察看处分之后再次违纪或作弊的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非直属临床医学院、非直属附属医院的考试纪律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提请注意,一旦作弊,取消学位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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