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力大学老教授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上海电力大学老教授协会,是本校年龄在55岁以上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老教授或老讲师、副处级以上的资深教育工作者自愿参加的群众团体,挂靠校行政退管会。
第二条 本会宗旨是:组织会员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组织推动会员发挥智力优势和专业特长,力所能及地为教育事业、为科技兴国振兴中华继续作出贡献;关心会员身心健康,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的“老有所乐、老有所学、老有所为”服务。
第二章 会 员
第三条 申请入会者需填写入会申请表,经理事会审批后即成为本会会员。
第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的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协会工作有批评和建议权、监督权、咨询权;
3.参加本协会召开的会议,举办的各种学习、文体以及其它集体活动;
4.享受本协会为会员提供的各种服务;
5.会员有退出本协会的自由。
第五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的义务:
1.遵守本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
2.积极承担并完成协会委托的任务。
第三章 组 织
第六条 本协会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权力机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听取并审议本届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状况报告;
2.讨论、决定协会的工作思路和重点、要点;
3.修改协会章程;
4.选举理事会。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行使职权。
第七条 理事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四年。
理事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组成常务理事会,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理事会的职责是:
1.组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并向大会作工作报告,贯彻大会决议;
2.讨论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经费收支报告等;
3.修改本协会章程(草案),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4.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5.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和副会长;
6.在必要时补选理事,再经下一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理事会设组织、宣传教育、老有所为、生活福利等工作小组,分别由副会长主持,理事分工负责,必要时聘请会员参加。
第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本协会可聘请名誉会长、顾问,指导、协助本会工作。
第四章 经 费
第九条 经费来源:
1.由校行政(退管会)和校工会拨给的活动经费;
2.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的资助与捐赠。
第十条 经费使用应按照量入为出、财务公开、厉行节约、有利开展协会工作,有利推动本会活动的原则。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中共上海电力大学委员会和上海市老教授协会后生效执行,进行修改时亦按此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