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力大学老教授协会章程

上海电力大学老教授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上海电力大学老教授协会,是本校年龄在55岁以上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老教授或老讲师、副处级以上的资深教育工作者自愿参加的群众团体,挂靠校行政退管会。

第二条  本会宗旨是:组织会员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组织推动会员发挥智力优势和专业特长,力所能及地为教育事业、为科技兴国振兴中华继续作出贡献;关心会员身心健康,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的“老有所乐、老有所学、老有所为”服务。

第二章  会  员

第三条  申请入会者需填写入会申请表,经理事会审批后即成为本会会员。

第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的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协会工作有批评和建议权、监督权、咨询权;

3.参加本协会召开的会议,举办的各种学习、文体以及其它集体活动;

4.享受本协会为会员提供的各种服务;

5.会员有退出本协会的自由。

第五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的义务:

1.遵守本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

2.积极承担并完成协会委托的任务。

第三章  组  织

第六条  本协会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权力机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听取并审议本届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状况报告;

2.讨论、决定协会的工作思路和重点、要点;

3.修改协会章程;

4.选举理事会。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行使职权。

第七条 理事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四年。

理事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组成常务理事会,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理事会的职责是:

1.组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并向大会作工作报告,贯彻大会决议;

2.讨论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经费收支报告等;

3.修改本协会章程(草案),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4.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5.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和副会长;

6.在必要时补选理事,再经下一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理事会设组织、宣传教育、老有所为、生活福利等工作小组,分别由副会长主持,理事分工负责,必要时聘请会员参加。

第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本协会可聘请名誉会长、顾问,指导、协助本会工作。

第四章  经  费

第九条  经费来源:

1.由校行政(退管会)和校工会拨给的活动经费;

2.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的资助捐赠。

第十条  经费使用应按照量入为出、财务公开、厉行节约、有利开展协会工作,有利推动本会活动的原则。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中共上海电力大学委员会和上海市老教授协会后生效执行,进行修改时亦按此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