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电人〔2020〕 13 号
各二级学院、部、处、室: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教职工探亲的有关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改善教工福利,经学校讨论通过,制定本规定。
一、探亲假的范围和条件
1.全校在编在岗教职工(不含处于见习期或试用期的教职工)。
2.同户籍在外地的父亲和母亲都不住在一起或者夫妻分居一年以上的教职工(此处所称父母,包括自幼抚养教职工长大的养父母;或教职工父母死亡后,自幼抚养教职工长大、现仍与教职工保持联系的亲属。此类抚养关系应依据教职工本人档案中原始记载确定);已婚教职工探视岳父母(公婆)的,视作探视父母。
3.不能在公休日团聚,或因路途较远不能在一天半往返的教职工。
二、探亲费报销的规定及标准
(一)相关规定
1.探视配偶:结婚的次年开始,每年报销一次探亲费。
2.探视父母:
(1)未婚教职工探视父母,转正后的当年开始,每年报销一次探亲费。
(2)已婚教职工探视父母,结婚的次年开始,每两年报销一次探亲费。
3.教职工应在寒暑假期间探亲。有特殊情况需占用工作日的,由学校分管领导批准。
(二)报销标准
1.职工探视配偶和未婚职工探视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学校报销。已婚教职工探视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学校报销。
2.探亲往返车船费报销的规定
(1)乘火车,可按(除动车、高铁外)硬卧或高铁二等座位席费报销。
(2)乘轮船的,报四等舱位费。
(3)探亲目的地无火车的,可乘长途汽车,直线距离凭据按实报销。
(4)乘飞机的,可按直线车(船)票价报销,多支部分由教职工自理。
(5)归侨、侨眷职工的探亲路费按其境内段(从工作单位至出境口岸)往返路费按上述条款报销。境外路费自理。
三、本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人事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解释。
上海电力大学
2020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