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党字〔2015〕36号
第一条 “创先争优”活动是把竞争激励机制引入党的建设的一个重要手段,是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保持和发展共产党员先进性的一个有效载体。为使这项活动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确保活动取得实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原则
(一)实事求是、公开公正的原则。
(二)民主推荐、择优评选的原则。
(三)重实绩、重贡献,向教学科研管理一线倾斜的原则。
第三条 评选范围及名额
(一)先进基层党组织的评选范围是全校各基层党组织,包括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支部。评选名额大致为30个,其中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一般不超过评选名额的五分之一。
(二)优秀共产党员的评选范围是全校正式党员。在职教工优秀党员评选名额为全校教工正式党员数的3%,离退休教工优秀党员评选名额不超过全校离退休教工正式党员数的1%,学生优秀党员评选名额不超过全校学生正式党员数的1%。
(三)优秀党务工作者的评选范围是全校专兼职党务工作者。评选名额为全校专兼职党务工作者总数的3%。
第四条 评选条件
(一)先进基层党组织
1. 领导班子好。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组织落实本单位科学发展规划、思路和举措,团结协作,求真务实,勤政廉洁,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在重大问题面前,立场坚定、旗帜鲜明,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 党员队伍好。党员有较强的党员意识,队伍素质优良、富有活力,先锋模范作用发挥明显。
3. 工作机制好。责任分工明确,规章制度完善,管理措施到位,工作运行顺畅有序。
4. 工作业绩好。紧紧围绕学校中心和大局谋划、推进本单位工作,在推动科学发展、提高办学质量、培育优秀人才中打头阵、作标兵,各项工作成绩突出。
5. 师生反映好。党组织在师生中有较高威信,党员在师生中有良好形象,党群干群关系密切,得到师生员工的拥护和支持。
(二)优秀共产党员
1. 带头学习提高。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自觉坚定理想信念,模范履行党章规定的义务,注重学习本职业务和新知识新技能,成为本职工作的行家里手。
2. 带头争创佳绩。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爱岗敬业、埋头苦干、开拓创新、乐于奉献,在本职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
3. 带头服务师生。牢记党的宗旨,密切联系群众,心系师生员工,积极帮助师生解决实际困难,自觉维护师生员工正当权益,做师生员工的贴心人。
4. 带头遵纪守法。模范执行党组织的各项决议,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校规校纪,积极维护校园稳定。
5. 带头弘扬正气。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正确的荣辱观,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敢于同不良风气、违法违纪现象作斗争。
(三)优秀党务工作者
1. 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特别是关于党的建设理论,忠于党的事业,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模范执行党的决定。
2. 热爱党务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勇于探索新形势下学校党务工作的新途径、新方法,爱岗敬业,奋发有为,为推进学校党建科学化做出突出贡献。
3. 党性观念强,廉洁奉公,继承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自觉抵制不正之风。
4. 密切联系群众,积极开展党员群众思想政治工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在党员群众中具有较高的威信。
第五条 “创先争优”活动评比表彰工作每年举行一次,一般安排在6月份,与每年的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结合进行。
第六条 评选程序
(一)自评。党员个人、各基层党组织进行书面总结;各二级单位党组织组织本单位党员和党组织进行交流、评议。
(二)推荐。各二级单位党组织研究推荐上报人选,其中先进基层党组织的推荐名额,一般是每个二级单位党组织推荐1个,济南校区和泰安校区适当增加2-3个;优秀共产党员的推荐名额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四舍五入计算,不足1人按1人推荐),应从民主评议结果为优秀的党员中推荐;优秀党务工作者的推荐由各二级单位党组织面向全校推荐。
(三)初评。校党委分管书记牵头成立评委会,对各单位推荐的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进行评比,提出初步意见。
(四)审批。评委会将初评意见报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审批。
第七条 表彰奖励
对评出的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在“七一”期间或学校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予以表彰。
第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上级党组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