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数字经济改变了市场主体的生存范式和规训秩序,并一定程度重塑了主体间的权益配置和强弱势差异。数字平台通过成瘾性技术构造用户黏性、干预用户心理、影响行为选择,从而超越单一契约正当场景、现实损害构成要件,侵害用户数字权益并形成数字风险。数字成瘾风险不以“有形损害”为判断基准,其可以类型化为数字伦理失范风险、个人信息与数据滥用风险、侵害用户健康权风险以及扰乱市场秩序风险。数字成瘾的域外规制模式具有立法理念、治理模式及预防措施层面的经验启示。数字成瘾风险的发现和形成既包括数字市场中的主要参与主体(用户、平台),又取决于数字市场中的规制主体(政府、社会中间层主体),因而构建“用户-平台-政府-社会”中间层的主体规制体系,对于提高规制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作者:向超、卢娴
文章来源:《电子政务》(录用定稿)网络首发时间:2024-09-27 15:1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