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最新要求,现将2020年5月1日后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鉴定需要提交的材料和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结项申请2份;
(二)《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鉴定结项审批书》(重大项目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艺术学重大项目鉴定结项审批书》)2份。
(三)最终研究成果及相关附件:
1、最终研究成果8份;
2、最终成果简介2份;
3、电子版最终成果、成果简介及鉴定结项审批书(光盘);
4、相关证明(领导批示、获奖情况、媒体报道及决策报告被采纳等的证明文件)、重要变更的申请及相关批复。
鉴定材料须统一用A4纸左侧装订成册,封面标明项目名称及项目批准号。
二、注意事项
(一)申请鉴定的材料应是该项目最终研究成果,且与立项申请书、结项审批书中承诺的成果形式一致,最终研究成果已经出版的不能作为结项成果进入鉴定程序,视情况按终止项目处理。
(二)项目成果需匿名,封面、内容均不得出现项目负责人、成员姓名及责任单位名称。
(三)鉴定结项审批书需使用全国艺规办发布的最新版本,鉴定结项审批书必须原件,不允许提交复印件。
(四)项目负责人需在结项审批书声明和总结报告处手写签名,责任单位审核处需要盖章、签名并签署审核意见。
(五)年度项目项目组成员不得超过10人,项目负责人不作为项目组成员。
(六)结项审批书中经费决算处需盖财务和审计章并签字,如此项经费使用未达到已拨付经费的50%,需要在末尾处详细列支未使用经费的预算。
(七)申请免于鉴定的项目,领导批示、获奖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需加盖责任单位科研处公章。
(八)与鉴定成果无关的音像制品、宣传类资料、学生论文等,无须提交。
不符合上述要求者,视为材料不合格,无法进入结项鉴定程序,材料将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