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 东 体 育 学 院
体 育 社 会 科 学 学 院
体育社会科学学院学生活动管理办法
体社院字[2017]5号
学生活动是第二课堂的主要内容,是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加强学生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提高综合素质、优化校风学风的重要途径,为便于加强学生活动的管理,使各类学生活动有序、规范开展,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中的学生活动主要指团学组织的学生活动和各专业教研室组织的学生活动。
第二条 团学组织的学生(校内外)活动先由分管各团学组织的负责老师或团总支书记在活动审批表签字后再由分管学生工作的主管领导签字方可开展。
第三条 各专业教研室组织的学生(校内外)活动先由各专业教研室组织者在活动审批表签字后再由分管相关专业的主管领导签字方可开展。
第四条 无论开展何类学生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活动应积极健康向上,主题鲜明。
第五条 组织学生活动应有明确的指导老师或活动负责人,指导老师或活动负责人对活动的内容、形式、参加人员的安全等负总责。
第六条 组织学生活动的指导老师或活动负责人如在校内开展活动、有社会外来人员参加等情况应向保卫处、校园管理中心等单位或部门提交申请,在获得批准后方可举办。
第七条 如活动需要报告厅(多媒体教室)、场馆、器材,指导老师或活动负责人应按照要求向相关部门申请,如需主管领导签字,参照第二条执行。
第八条 组织学生活动原则上应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的前提开展。
第九条 不论何人举办何活动,如牵涉外来合作方对我院以任何理由有财、物支出,活动指导教师或活动负责人应如实上报相关主管领导,不得擅自分配、藏匿。
第十条 明显带有商业性质的摆卖、促销等活动原则上不予审批;不论举办校内、校外学生活动,明显有安全隐患的活动原则上应慎重审批。
第十一条 开展活动时所有参加人员应爱护公共设备设施,保护场馆、报告厅(多媒体)等公共卫生,活动结束后应按时归还借用设施设备,清理卫生;对于未按规定非正常情况使用致使设施设备、场馆损坏的,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赔偿。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拟自2017年4月起正式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体育社会科学学院负责解释。
体育社会科学学院
2017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