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体育学院关于教职工子女幼儿园收费报销问题的通知
鲁体院院字〔2016〕94 号
各部、处、室、院、校:
根据《关于明确职工子女幼儿园收费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综〔2013〕89 号)和《关于职工子女幼儿园收费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济财综〔2016〕10 号)文件精神,现就我校教职工子女幼儿园收费报销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教职工计划内生育子女及依法收养子女上幼儿园缴纳的保教费,按通知规定予以报销。计划外生育子女,一切费用自理,学校不予报销。
二、教职工子女幼儿园保教费,由父母双方凭幼儿园开具的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或由税务机关出具的正式发票,按月或按学期到学校报销。具体报销办法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父母同在我校工作的教职工,幼儿入托幼儿园的,费用由学校全部报销,但最高报销额不得超过 330 元 / 生、月。
(二)父母一方在我校工作的教职工,幼儿入托幼儿园的,费用由我校报销一半,但最高报销额不得超过 165 元 / 生、月。
(三)父母一方在我校工作,另一方在外地工作(含现役军人、公费出国的留学生) ,幼儿在本地入园的,费用由我校报销,但最高报销额不得超过 330 元 / 生、月。
(四)父母一方为我校在职教职工,另一方无工作单位,幼儿在本市入园的,费用由我校报销,但最高报销额不得超过 330 元 / 生、月。
(五)丧偶或离婚的我校在职教职工,其幼儿入园费用由抚养方报销,但最高报销额不得超过 330 元 / 生、月。
三、本通知自 2016 年 4 月 1 日起执行,鲁体院院字〔2013〕61 号文件同时废止。
四、本通知由工会和财务处负责解释。
山东体育学院
2016 年 10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