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部门领导干部离任交接工作,推进干部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确保部门工作的连续性,根据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离任领导干部(以下简称离任者)是指因提职、调动、免职、辞职等离开原工作部门的各处室、系部正职及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 成立学校部门领导干部离任工作交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离任交接领导小组),由纪委书记任组长,成员由组织人事处、财务审计处、总务处等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组成,办公室设在组织人事处。
第四条 离任者须按照本规定,在职务任免文件公布7日内书面办理离任工作交接手续,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交接的,须经离任交接领导小组批准可推迟交接,但一般不得超过15日。
第五条 干部离任工作交接主要包括行政及人事工作交接、资产交接和财务工作交接及其他未尽重要事项。
(一)行政及人事工作交接内容主要包括:
1.整体工作情况。本部门及本岗位的工作职责、工作特点;所负责工作的进展情况、任期责任目标的完成情况、重要事务的办理程序及进展情况等;工作思路、工作举措、经验和体会;遗留问题;对今后工作的设想和建议等。
2.人事情况。主要包括部门的工作分工、岗位设置、人员基本状况(含思想情况、家庭特殊情况、团结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等)。
3.离任者所经手的重要文件、档案、资料的整理归档情况;
4.所在部门对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及部门内部各项规章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
(二)资产交接内容主要包括:
1.个人使用和保管的资产。离任者原个人使用的所有学校资产、办公设备除计算机外,一般不得带走,应向部门物资管理员移交,确因工作需要带到新履职部门的,经交接领导小组同意后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资产转移手续。
2.部门管理的资产。部门主要负责人离任,所在部门要组织资产管理等人员对部门管理的资产进行清查,要求资产账卡物相符。账卡物不符或者不能以实物交接的资产,离任者按照学校资产管理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和相关的说明材料。
3.部门的经营性资产。包括经营性资产的经营情况及合同执行情况。
4.离任者与接任者办理资产交接手续,并形成书面交接材料,重新确认本部门资产管理责任。对账卡物不相符或者不能以实物交接的资产,接任领导可以不予接收。
(三)财务工作交接
主要部门领导干部离任时,应提前与财务审计处联系,就所在部门有关财务方面的情况进行检查、审计,由财务审计处出具检查、审计结论,对审计出的经济问题由财务审计处视情况提交学院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处理。经审计无问题后方可办理财务工作交接。
部门主要领导离任,办理财务工作交接时,按以下内容单独形成书面材料附在交接表上,并由部门其他领导共同签字:
1.截至移交日的部门各项公用经费开支及结余情况:包括学生活动经费(学生生活补贴)、各项包干经费、专项经费;
2.截至移交日的部门自有、创收资金开支及结余情况:包括短期培训、联合办学、劳务输出、技能鉴定提取的收入以及自主经营收入;
3.实行财务独立核算部门负责人,应同时提交任职期间财务情况的说明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重点理清资金往来账项;
4.部门对外经济担保、承诺等情况;
5.部门同其他单位签订的经济合同、契约及其履行情况;
6.部门收支未入账情况:包括应收未收的各类收入、应付未付的各种费用;
7.部门未结经济纠纷和诉讼事项;
8.部门其他未尽重要事项。
(四)其它需要说明的公务事项
第六条 离任交接工作程序:
(一)离任者填写《山东商务职业学院领导干部离任交接工作登记表》(以下简称《交接登记表》),其中,财务部门负责人移交工作时,必须严格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
(二)离任交接领导小组指定监交人主持交接工作。离任者就移交内容进行逐项说明,然后由接任者签字认可。接任者可以就有关问题提出疑问,离任者应做出具体说明。交接结束后,离任者、接任者、监交人分别确认签字。交接过程及事项由所在部门记录在案。
(三)《交接登记表》一式七份,离任者、接任者及所在单位各留一份,同时报人事处、财务处、总务处、档案室各一份,作为党委对干部进行监督、考核、任用的基础资料。
(四)交接情况上报离任交接领导小组。
第七条 对未办理交接的各项债权债务和担保、承诺等情况,由离任者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已办理交接手续的未了事项,接任者应组织继续办理,不得拖延不办。
第八条 离任工作交接纪律要求
(一)离任干部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有关同志,有责任积极配合工作交接,以保证所在单位工作的稳定性和延续性。
(二)对工作交接后发现的遗漏事项,离任干部必须配合做好补充交接工作。
(三)离任干部在学校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必须配合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四)离任部门领导干部应按本规定要求,严肃认真地履行交接手续。对于无故拒不履行工作交接手续,或有意隐瞒实际情况,或工作交接不彻底的干部,要予以批评教育,直至予以组织处理。
(五)交接后在工作中发现离任前发生的违规、违纪问题,由离任者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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