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商务职业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年07月19日 16:27 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社团(以下简称学生社团)的管理,推动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繁荣校园文化,全面提高学生素质,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依照有关规定和我校学生社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社团是由学生自愿、自觉组建,具有一定规模,开展业余文化活动的大学生社团。各学生社团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自己的行动指南。

第三条 学生社团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学校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二)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服务和凝聚学生,丰富校园文化。

(三)发挥沟通广大同学与学校党政联系的桥梁纽带作用,参与校内民主协商对话和民主管理。

第五条 校团委承担对全校学生社团的监督管理考核工作。

 

第二章  社团成立

第六条 学生社团登记成立时,均需按照学生社团的公益慈善类、兴趣爱好类、社会实践类、文化艺术类、体育运动类、学术创新类等类别进行申请。一个社团只能进行一类申请登记。

第七条 成立学生社团必须由发起人向学生社团联合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报校团委审核、备案。

第八条 学生社团的成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15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至少1名(不超过2名)社团指导老师,校级及以上类型社团在审批通过后可增至3名;

(四)有规范的章程,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

第九条 学生社团的申请登记

(一)各新发起的学生社团由其发起人到学生社团联合会填写《学生社团申请表》进行登记;

(二)申请筹备成立的学生社团,发起人应持本人学生证,并向学生社团联合会提交下列材料:

(1)筹备申请书;

(2)章程草案;

(3)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

(4)指导教师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三)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名称、活动场所;

(2)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3)学生社团类别;

(4)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5)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6)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7)章程的修改程序;

(8)社团终止的程序;

(9)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以上书面材料经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核,并经校团委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社团试建。试建期为六个月,试建期内为兴趣小组(不得称为某某社团),满六个月之后,接受校团委和学生社团联合会的监督和考查。考查合格者以公告或其它形式宣布正式成立。

第十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批准社团成立:

(一)校内已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没有必要成立的;

(二)发起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

(三)在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四)批准试建期限届满,社团的人数未超过20人的。

 

第三章  社团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校团委、学生社团联合会负责下列监督管理工作:

(一)负责学生社团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和备案;

(二)对学生社团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学生社团聘请校内外专家(或教师)担任顾问的申请进行审查批准;

(四)对学生社团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第十二条 学校所有社团一律不准收取任何费用,如有拨款、捐赠等外来经费,一律纳入学校财务专项经费管理使用,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生社团的财产。   

学生社团接受捐赠、资助,必须向校团委、学生社团联合会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向全体社团成员公开。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的注册。各学生社团每年向学生社团联合会申请注册两次,时间分别为每学期正式开学两周内。注册时应携带下列有关材料:

(一)上一学期社团活动情况总结。

(二)社团变更情况(包括负责人、社员的变动);

(三)社团本学期工作计划,注册完成后,各社团方可正式开展各种工作和活动。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不得刻制公章,可以自备艺术图章和其它标志,但须由校团委、学生社团联合会批准和备案。

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开展除内部活动以外的开放性活动,必须报校团委、学生社团联合会批准。学生社团跨校进行交流活动,必须经学生社团联合会、所在系团总支、校团委审核。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可以创办内部刊物,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内部刊物的编印和发行必须由所在系团总支、校团委审查通过。校团委、学生社团联合会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社团刊物进行整改和停刊。

 

第四章  社团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会员大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利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二)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三)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作出决定;

(四)修改社团章程。

第十九条 社团会员大会应当每学年召开一次,并将大会形成的决议报学生社团联合会批准和备案。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半数以上通过;对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社团执行机构是会员大会领导下的社团日常事务处理机构。执行机构由社团负责人组成。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主要是指社团正副社长,学生社团负责人由本社团成员通过首次会员大会选举通过,经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查后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一)在校期间曾经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

(二)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的;

(三)社团被宣布解散,应该承担主要责任的社团负责人;

(四)其他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有关事项。

 

第五章  社团成员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我校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社团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二十五条 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执行机构负责人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损害成员利益的,社团成员有权向学生社团联合会反映问题和情况。

第二十七条 学生社团成员应当接受社团定期注册。

第二十八条 社团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章程担任社团职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二十九条 社团成员应当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并有权向社团提出批评和建议,促进社团的健康发展。

 

第六章  社团变更和注销

第三十条 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在15日内向学生社团联合会申请变更登记。学生社团修改章程,应当在15日内报学生社团联合会核准。

 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向学生社团联合会申请注销登记:

(一)未完成学生社团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社团被责令停止或解散的;

(五)由于其它原因终止的。

第三十二条 学生社团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应当提交由社团负责人签名、经会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

第三十三条 学生社团应当自提交注销申请书之日起7天内向学生社团联合会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四条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完成后,应在3日内以公告形式宣布。

 

第七章  社团活动

第三十五条 学生社团开展活动奉行自主、公开原则,但必须接受校团委及学生社团联合会的管理、监督。社团的活动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符合国家的教育方针,有益于学生的身心健康。

第三十六条 学生社团必须在每学期开学第二周内将计划交至学生社团联合会办公室,一式二份,一份各社团存档,一份学生社团联合会办公室存档。

第三十七条 学生社团在每一次活动前一周填写活动申请表,经系团总支、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核批准,校团委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活动。社团及活动组织者要对活动的秩序、安全及合法性负责。活动结束后,社团要做好活动的总结和报道宣传工作。原则上每学期不低于两次活动 。活动结束后提交本次活动的照片、新闻、视频、总结等,交由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查和备案。

 

第八章  社团奖惩

第三十八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定期对全校学生社团进行综合评估,评选出校级“优秀社团”、“优秀社团活动”、“优秀社团干部”“优秀社团指导教师”等荣誉称号。

第三十九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生社团联合会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改。

(一)活动范围和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的;

(二)不接受本条例规定和学生社团联合会管理的;

(三)私自向会员收取费用的;

(四)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的;

(五)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的;

(六)其他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形。

第四十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予以注销和解散:

(一)社团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除解散外,根据性质,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社团执行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有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而未予以有效制止的;

(三)背弃社团宗旨,情节恶劣的;

(四)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进行整改后仍未注册的;

(五)社团成员连续两学期不足20人的;

(六)社团连续两学期未开展活动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2014年8月制定,自2018年5月第二次修订,于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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