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科研成果

    山东商务职业学院科研管理暂行办法

    2017-02-20 08:45:30  点击: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术队伍建设,规范科研管理,提高科研水平,根据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科研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科研计划与项目管理

    第二条 科研计划管理的主要内容是编制学院科研规划和科研计划,组织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申报、评审与立项工作。

    第三条 项目管理的主要内容是组织实施学院年度科研工作计划,督促、检查项目组的计划落实情况,协调项目研究过程中各方面联系,组织项目结项验收工作,负责专利申报工作。

    第四条 科研计划管理主要包括纵向项目、横向项目和校级项目的管理。

    纵向项目是指各级政府机关下达的各类科研计划。

    横向项目是指与工矿企业、农村组织合作研究或委托研究课题;与兄弟校院、研究院所合作研究或委托研究课题;各级党政部门委托或合作研究课题;国际合作或委托科研课题;部委省市级以上高层次课题子项目既可以按纵向对待,也可以按横向对待,如按纵向对待则相应降低级别,一般按照子项目来源单位的级别定级。

    院级项目是指学院内部下达的科研计划。

    第五条 纵向项目和院级项目由学院统一组织,各教学及研究单位负责具体实施。横向项目由学院监督,课题组按技术合同实施。

    第六条 学院鼓励申报各级各类纵向项目和横向项目,申报的原则要求为:

    (一)必须围绕学科专业建设定位和长远发展申报项目。

    (二)具有重要学术意义。在哲学社会科学领域,围绕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点、难点和亟待解决的问题开展科学研究,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各级政府决策提供参考;在科学技术领域,瞄准国内科学技术发展前沿,有重要应用前景的应用研究项目,有广阔应用前景、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应用、开发研究项目。

    (三)有稳定的研究队伍、较深厚的研究基础,课题组成员具有较高的研究水平和可靠的时间保证。

    (四)学术思想新颖,创新性强,立论依据充分,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合理可行,近期可望取得成果的研究项目。院级项目尤其支持创新研究,校企紧密结合为行业地方服务的调查研究。

    第七条 院内资助项目申请的其他规定

    院内资助项目设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获得校级重点项目的教师必须在当年或下年申报省部级及国家级项目,学院最多资助每个主持人 2次,已经获得国家级项目的不再资助。

    年龄在 35 岁以下教师可申报青年项目。

    第八条 学院鼓励教职工与区域内企事业单位联合进行横向项目研究,项目负责人须出具委托单位的委托任务书报送科研处,经科研处审查合同内容后,方能签订技术合同书。

    第九条 技术合同一经办理审查、登记手续,应按科技合同中约定的条款认真履行,法定代表人所委托的代理人及管理人员有权检查、督促科技合同的执行情况;当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当事人需向我院法人代表或其所委托的代理人提出书面申请和有关变更或解除的原因材料,当事人应协同委托代理人交涉解决;任何单位对外签订的合同,必须使用统一制定的合同书;执行以上条款并且经费必须打到我院账户的,才能享受我院所规定的一切权益。

    第十条 各级各类项目的日常管理

    (一)为保证科研计划的严肃性,科研处将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即每年于 6月份、12月份全面检查一次,对重大、重点项目还要进行不定期检查。

    (二)项目的研究内容不得随意更改,如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改内容的,课题组负责人应提出书面报告,经科研处审查并签署意见后上报项目下达部门审批。

    (三)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随意变更。因特殊情况(如出国、死亡、调动等)离开该项目时间过长或其他原因需变更项目负责人的,须经科研处同意并上报项目下达部门审批。

    (四)项目应按时完成,因故需要延长时间的,项目负责人应在结题期限之前三个月向科研处提交“科研项目延期申请报告” ,经所在部门、科研处签署意见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延期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半年。

    第十一条 项目鉴定和评审

    列入国家、省、国务院有关部委科技计划取得的应用技术成果和计划之外重大应用技术成果以及涉及安全生产的技术成果,需由相关的科技管理部门组织鉴定,具体程序和办法参照科技部的《科技成果鉴定规程》和《科技成果鉴定办法》进行。

    列入国家、国务院各部门、省软科学研究计划,对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促进科技、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起重大作用,具有创造性和实用型的软科学研究成果,需由相应的科技管理机构组织评审。具体做法按照科技部的《软科学评审办法》进行。

    科研处根据成果性质与完成人商定具体鉴定或评审的形式。按任务来源和项目性质分别报科研成果鉴定的归口单位(各级政府科技管理部门和国务院、省直有关部门的科技管理机构)报送材料时,由科研处报送。非科研管理机构或未经科研管理机构委托所组织的科技成果鉴定或评审一律无效。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基金项目和理论性成果一般不组织鉴定或评审,只进行验收。

    学院集中组织院级项目的结题评议。院级项目的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著作以及学术论文或职务发明等,非职务发明不得作为成果。

    第三章 科研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科研经费管理权限的划分

    本办法所指科研经费包括纵向经费、横向经费及学院拨付经费。

    纵向经费是指各级政府部门批准立项并纳入国家财政拨款支持的科研资助经费和科研项目经费,如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费用、自然科学基金、社科基金、社科规划项目经费、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经费及预算类科研经费等。

    横向经费是指各类企业、民间组织委托我院研究的研究经费、技术服务费、科技成果转让和专利许可使用费等。

    院拨经费是指学院安排的专项科研经费及财政拨付科研经费的配套经费。

    纵向科研经费和院拨经费由科研处负责管理,横向科研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管理,科研处依据技术合同对经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 科研经费收入管理

    科研经费收入是指学院为开展科研活动所取得的各类经费,包括科研经费拨款和科研事业收入。

    科研经费拨款(即纵向科研)是学院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各级财政拨款。

    科研事业收入(即横向科研)是学院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各种非财政拨款收入,包括联合研究、科技攻关、科技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取得的收入。

    凡以山东商务职业学院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均为学院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院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集中核算,并确保科研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十四条 科研经费支出管理

    科研经费支出是指为完成所承担的科研任务以及所属科研机构所发生的费用开支。科研经费开支范围包括:

    (一)科研管理费:指为争取更多科研项目和奖励所支出的机动经费,由科研处掌握使用。

    (二)资料费:指开展项目研究所需要的资料收集、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图书购置费用和版面费。

    (三)国内调研差旅费:指为完成项目研究而进行的国内调研活动开支的费用,纵向科研经费严格按照预算控制报销燃油费;横向科研经费中燃油费的报销额度控制在总经费的10%以内。

    (四)小型会议费:指围绕项目研究举行的小型研讨会经费支出。

    (五)设备费:指为开展项目研究而购置或租赁使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六)计算机使用费:指上机费、录入费及用于项目研究的资料查询、信息交流等上网费和软件使用费。

    (七)咨询费:指为开展项目研究而进行的专家咨询等活动支出的费用。

    (八)印刷费:指项目研究成果的印刷费、打印费和撰写费等。

    (九)协作费:指研究过程中请校外单位协作研究、加工试验等支付的费用。

    (十)接待费:指邀请专家和合作、协作人员以及外出咨询等支出的食宿费。科研经费报销招待费,可不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单次招待费不超过800元(含)的,由项目负责人签字报销;单次招待费超过800元的,需经所在单位领导审核并在发票上签字,经办人为部门领导,须经学院分管领导签字。

    (十一)鉴定费:指围绕项目鉴定发生的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 科研经费使用比例管理

    (一)学院取得的纵向科研经费,除国家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外,学院按 5%提取管理费。以学院名义取得的所有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学院按6%提取管理费,其中包括项目承担系(部)提取的管理费:

    (二)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的支出总额,纵向课题不超过项目资助额的30%,横向课题不超过资助额的40%。

    (三)接待费的支出总额,纵向课题不超过项目资助额的5%;横向课题不超过 10%。

    (四)校内资助课题经费只能用于研究经费支出,不得提取管理费和劳务酬金。

    (五) 横向科研项目及成果转让如发生中介, 应由出资方、研究方、中介人(不参与该科研项目)三方签订合同,写明中介人的责任及应提取中介费的比例。经科研处审查同意后,可按下列比例给中介人提取中介费,列入科研成本开支,提取的比例为:横向科研项目按总经费的 0.5~5%提取;成果转让按总收入的 1~15%提取。

    (六)科技创收活动取得收入,按毛收入上缴学院 20%,系(部、所)10%;课题组分配 70%(其中课题组劳务酬金不超过 40%,其余作为科研发展基金)。非职务发明取得收入,学院提取 5%的管理费,其余部分归发明人。

    (七)凡有专项管理办法的科研经费,其提成和列支按专项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八) 由校内奖励基金转入科研经费项目,不能列支餐费,其他支出项目不受上述支出比例限制。

    第十六条 科研经费转拨管理

    学院科研经费转拨包括联合申请转拨和协作转拨。联合申请转拨是指科研项目由多个单位联合申请,且经费先由资助方拨至其中一个单位,再由该单位按协议将经费拨至其他联合申请单位的行为。协作转拨是指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需将部分研究工作委托给项目参加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所发生的经费转拨行为。

    所有科研经费的转拨,必须由科研部门和财务部门共同审批。申请转拨经费的项目负责人应向学院科研、财务部门提供科研项目批复、项目合同和其他必要的资料;不得借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或转入与项目负责人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经费转拨业务由学院财务处统一办理,并设立专门支出科目用以核算科研经费的转拨业务。

    校内各科研项目之间转帐必须要有与项目有关的实质性业务内容,不得随意相互转帐科研经费。

    横向科研经费的外拨合作经费原则上不超过到账经费的50%。

    第十七条 科研经费的匹配

    匹配的科研项目仅限于国际合作项目、省(部)级及以上纵向课题、省教育厅项目和省教育科学规划项目。

    (一)具体范围:

    主持国家级项目: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含单列学科项目)、国家软科学项目、科技部“863” 、 “973”项目、科技部科技攻关项目。

    主持省部级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省社科规划、省软科学、省科技攻关、省中青年科学家科研奖励基金(博士基金)、省重大科技招标、省重大软科学招标项目;主持中央及国务院各部、委(局)研究项目。

    主持省教育厅自筹项目、省教育科学规划自筹项目。

    合作项目: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软科学和国际合作重大项目的子项目及中央及国务院各部、委(局)重大招标子项目、省重大招标子项目。

    (二)匹配依据

    学院为主持单位的项目应提供原始批文(复印件无效)。

    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软科学重大项目的子项目分别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全国社科规划管理办公室、科技部直接下达我院的立项通知书及子项目的资助额度、到帐经费为依据。

    主持中央及国务院各部委(局)重大招标子项目、国际合作、省重大招标子项目以立项机构直接下达到我院的立项通知书及子项目的资助额度、到帐经费为依据。

    (三)匹配比例

    省部级及以上有资项目按一比一匹配,每个省部级项目、国家级一般项目、国家重点重大项目(资助经费 50万元以上)的匹配额分别为 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国家级自筹经费项目按 5万元资助,省部级自筹经费项目按 3万元资助,省教育厅自筹经费项目按照社会科学0.5万元,自然科学1万元资助,其他纵向来源项目参照同一类别匹配。

    第十八条 责任

    课题组不得使用校外账号,一经发现除通报外,将追究当事人责任;课题组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时结题的,将给予如下处分:

    延期半年以上的项目,学院视为科研事故,扣除全部结余经费,课题组所有成员的科研工作量不予承认;项目负责人调动工作,学院对该项目的所有权仍有效。原课题负责人同意继续研究的,可与学院签订合同继续牵头进行研究,经费可继续使用,但成果权归学院所有。如有争议报请课题下达部门做出处理。

    第四章 科研成果管理

    第十九条 科研成果是指由出版社正式出版发行的著作,或在公开发行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或在研究与开发活动中所取得的具有新颖性、创造性,通过专家鉴定或评审的研究成果或获得国家专利或得到社会公认的具有一定学术价值的研究成果。科研成果管理内容包括:科研成果的鉴定、评审、登记、建档、保密检查、技术推广、交流咨询、有偿转让、申报各级科技奖励、组织本校科技评奖等。

    第二十条 高水平学术专著的界定

    具备以下条件可视为高水平学术专著:理工科须有以书中内容为主要内容的 1篇论文发表在学院审定的 B类及以上的期刊上;人文社会科学须有以书中内容为主要内容的 2篇论文发表在我院审定的 B类及以上的期刊上。

    第二十一条 科研成果权限的界定

    完成列入我院科研计划的科研成果以及我院职工在进行本职工作中或执行学院分配的任务或利用工作时间或主要利用学院的物质条件所取得的科技成果,其成果权归学院所有;我院与外单位合作研究取得的科研成果,其成果权归双方共同所有;对各自完成部分的成果权,应在协议书或合同书中明确其权利与义务;我院接受企事业单位委托研究开发项目所取得的科研成果权,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成果权属于我院。

    第二十二条 成果权归我院的科研成果,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原研究人员)都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转让或泄漏,如需转让必须到科研处办理手续,并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凡因擅自转让或泄漏,损害我院利益者,视为侵犯我院的权益,要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科研成果的登记、建档

    我院在职的教师和科技人员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正式出版的著作;我院完成的科研课题在鉴定、评审或验收后,课题组应在一个月内将全部鉴定、评审、验收材料一套送交科研处进行登记存档;科研成果的建档和管理,按我院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凡已登记存档且资料齐全的科技成果,可申报各级奖励;凡未登记存档的科技成果,学院不承认其成果,也不推荐申报各级奖励。

    第二十四条 科研成果的保密

    (一)科研成果的保密内容

    已申报批准的科研成果材料中的保密要点;正在研究中的项目,可能成为发明专利的技术;已申请国家专利后在十八个月内未公开的科技成果;未申请专利的技术秘密和诀窍。

    (二)科研成果密级的确定

    在成果鉴定时,根据查阅专利文献和有关资料的情况,由专家小组提出建议密级,每年由科研处填写 《科技保密审定表》报省科技厅保密机关。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国内外已经公开或已不属先进的技术,要及时解除保密或降低密级。

    (三)保密成果的鉴定

    属于保密范畴的科技成果,首先向组织鉴定单位说明,采取措施,缩小保密资料的发放范围,并在鉴定后收回。参加鉴定人员承担保密责任。

    (四)研究人员、成果管理人员、资料档案员要严守保密制度,要制定专人做好保密档案工作。

    第五章 科技成果转化

    第二十五条 我院科技人员以技术转让方式向社会转让其科研成果的,学院提取成果转让收入(包括入门费及提成费)的 20%作为管理费(院科研管理费 10%,院科研基金 10%)。

    余款由课题组支配。技术转让中的各项成本开支,由课题组承担。技术转让的净收益,由课题组自行分配,对研究开发第一完成人,其收益应不低于课题组收益总额的 40%以上。技术转让因各种原因造成的经济纠纷,按上述管理分配比例分摊风险责任。

    第二十六条 我院科研人员以科技成果向有限责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出资入股的,我院科技成果的作价金额可达该公司注册资本的 35% (另有约定的除外),课题组可占学院股份收益的70%,其中第一完成人股份应占课题组股份的 40%以上。

    第二十七条 我院科技人员可根据“自愿组合、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原则自行兼职或离岗创办企业转化其科技成果。兼职或离岗创办企业的应遵守以下规定:

    科技人员自行创办企业, 要与学院签订协议, 对产权关系、双方责任及义务等予以约定;科技人员创办的科技型企业(从事科技开发工作,不从事大规模定型产品及经营贸易活动),如其名称前冠以“山东商务职业学院”字样的,必须经学院批准;科技人员创办企业,如未经学院批准、认定,学院不承担责任。如果使用了学院的知识产权,学院应有相应的股份,并在与学院的协议中予以约定;允许科技人员在科技企业中参股,以增强企业凝聚力。

    第二十八条 我院科技人员可利用节假日及工作日在其他单位兼职从事研究开发及成果转化活动。从事上述活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我院科技人员从事研究开发及成果转化活动,应以不影响本职工作为前提。对拒不接受系(部)安排的工作,长期不参加系(部)活动及政治业务学习、对本职工作敷衍塞责影响工作质量,以及年度考核不合格等情况,均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二)不得侵害学院的知识产权及我院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我院科技人员在企业任兼职专家,企业与我院签约,由我院介绍并派出,则该专家需向学院缴纳管理费(16%),学院将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企业未经学院同意私下聘任我院科技人员,则学院不承担任何风险责任。

    (四)兼职人员在兼职单位所发生的意外伤害,由用人单位负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已立项课题按原文件执行,以前相应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教科研课题(项目)及成果分级标准

    类别

    自然科学类

    (以财政资金为准)

    社会科学类

    (以财政资金为准)

    教学研究

    成果奖

    横向课题

    (非财政资金)

    技术

    转让

    一类

    (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为标杆的教科研课题和成果)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研究计划项目(到校经费50万元以上。);

    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

    863课题或973课题(到校经费50万元以上);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到校经费50万元以上)。

    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

    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重大项目;

    高等学校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专项资金。

    国家科技奖。

     

    企事业单位委托研发类课题(到校经费50万元以上);

    企事业单位委托研发类课题委托咨询类课题(到校经费25万元以上)。

    专利转让费50万元以上;技术转让费50万元以上。

    二类

    (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为标杆的教科研课题和成果)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其他项目;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科学部主任基金;

    863课题(到校经费15万元以上);

    973课题(到校经费15万元以上);

    霍英东教育基金会高等院校青年教师基金;

    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

    国家政策引导类科技计划(星火计划、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支持项目、火炬计划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国际科技合作计划);

    国家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托专项课题(到校经费20万元以上);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到校经费15万元以上)。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

    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

    霍英东教育基金会高等院校青年教师基金;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

    国家政策引导类科技计划(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

    国家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托专项课题(到校经费10万以上)。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重大课题;

    教育部的教改课题。

    国家社科项目成果奖;教育部人文社科一等奖;省科技一等奖;教育部科技一等奖;省社科优秀成果一等奖;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教育部教育科学成果一等奖。

    企事业单位委托研发类课题委托研发类课题(到校经费20万元以上);

    企事业单位委托研发类课题委托咨询类课题(到校经费10万元以上)。

    专利转让费20万元以上;技术转让费20万元以上。

    三类

    (以“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为标杆的教科研课题和成果)

    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863课题(到校经费15万元以下);

    973课题(到校经费15万元以下);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到校经费15万元以下);

    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

    教育部留学回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

    省优秀青年科技基金;

    省科技攻关计划项目;

    省教育厅自然科学研究重点项目;

    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开放基金;

    国家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托专项课题(到校经费10万元及以上)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教育部留学回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

    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

    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

    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

    国家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托专项课题(到校经费5万元及以上)。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其它课题;中国教育学会(不含分会)重大课题;

    教育部的教研课题;

    省教育厅教改课题;

    省教育科学规划重大课题。

    省科技二、三等奖;教育部人文社科二、三等奖;

    省社科二、三等奖;教育部科技二、三等奖;市科技一等奖;省教育厅科技一等奖;省教育厅社科优秀成果一等奖;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教育部教育科学成果二、三等奖;省教育厅教育教学成果一等奖;

    发明专利。

    企事业单位委托研发类课题(到校经费10万元以上);

    企事业单位委托咨询类课题(到校经费5万元以上)

    专利转让费10万元以上;

    技术转让费10万元以上。

    四类

    (以“省教育厅高校科技计划项目”、“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为标杆的教科研课题和成果)

    省教育厅高校科技计划项目;

    省高校青年教师科研资助计划;

    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和省部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开放基金;

    国家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托专项课题(到校经费10万元以下);

    各地市级政府、科技厅以外的其它厅局级单位委托专项课题(到校经费5万元以上)。

     

    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省高校青年教师科研资助计划;

    国家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托专项课题(到校经费5万元以下);

    地市级政府、科技厅以外的其它厅局级单位委托专项课题(到校经费2.5万元以上)。

    中国教育学会(不含分会)其它课题;教育部直属机构课题;省教育厅教研课题;

    中国教育学会直属机构的教研课题;省教育科学规划其它课题;设区的市教育局课题。

    市科技二、三等奖;省教育厅科技二、三等奖;市社科优秀成果一等奖;省教育厅社科优秀成果二、三等奖;省教育厅教育教学成果二、三等奖;设区的市教育局的教育成果一等奖;其它厅局设立的一等奖项;实用新型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企事业单位委托研发类课题(到校经费5万元以上);

    企事业单位委托咨询类课题(到校经费2.5万元以上)。

    专利转让费5万元以上;

    技术转让费5万元以上。

    五类

    各类单位设立或立项的课题;

    学院立项的科研项目

    各类单位设立或立项的课题;

    学院立项的科研项目。

    学院立项的教研课题;其它学会、协会、教指委设立的项目。

    市社科优秀成果二、三等奖;其它厅局设立的二、三等奖项;

    学院设立的教研成果奖、科研成果奖;

    各类社会力量设立奖;

    各类协会奖;

    外观设计专利。

    企事业单位委托研发类课题(到校经费2万元以上);

    企事业单位委托咨询类课题(到校经费1万元以上)。

    专利转让费2万元以上;

    技术转让费2万元以上。

     

    注:

        1、成果奖设有一、二、三等奖,又设有优秀奖的,优秀奖不计。

    2、与政府机构有隶属关系的下属单位设立的奖项、课题、项目下调一类。

    3、横向课题主持人的经费在规定的有效期内可以累计计算。

    4、需增加的项目,经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归类。


    山东商务职业学院教科研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形成学术创新和教学改革氛围,充分调动教职工教科研工作的积极性,培养和提高教职工学术素养和教学能力,提升学院的学术水平和学术地位,结合学院实际,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范围

    (一)学术成果奖励

    (二)科研奖奖励

    (三)教学奖奖励

    (四)项目结题奖励

    (五)横向课题和成果转让奖励

    (六)学院优秀科研成果奖奖励

    (七)学院优秀教研成果奖奖励

    第二章  学术成果奖励

    第三条 国际期刊论文奖励

    1、在国际权威期刊《SCIENCE》、《NATURE》上发表的论文,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我校教师为首位作者的,每篇奖励20万元。

    2、在SCI(科学引文索引)期刊分区表中一区期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5万元;在SCI期刊分区表中二区期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2万元;在SCI期刊分区表中三区期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1万元;在SCI期刊分区表中四区期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6000元。

    3、被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AHCI(艺术及人文学引文索引)检索收录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5万元;

    4、被EI Compendex (工程索引光盘版或核心版)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5000元;

    5、被ISR(科学评论索引)收录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4000元。

    6、被ISTP(科学与技术会议录索引,现改为CPCI)收录的论文,被ISSHP(社会科学及人文科学会议录索引)收录,每篇奖励3000元。

    第四条  国内期刊论文奖励

    1、在《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2万元;在人文社科和自然科学A类期刊(每个一级学科确定一种)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8000元。

    2、 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的论文,每篇奖励8000元; 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文转载的论文,每篇奖励4000元; 被《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全文转载的论文,每篇奖励3000元。

    3、被《新华文摘》论点摘编、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摘编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3000元。

    4、在北大核心期刊(非A类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2000元。

    第五条  论文奖励说明

    1、上述奖励中所指的论文必须是作者所从事学科的学术论文,每篇“论文”指2个页面以上的学术论文。书评、介绍类文章及发表在增刊等上的文章不予奖励。

    2、论文的确认,以科技部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每年发布的数据库为准,我院依据该数据库提供的我院作者名单予以奖励。

    3、SCI影响因子登记分区采用中科院JCR(期刊引用报告)分区为标准,按照论文发表的前一年度分区来确定。期刊类别按照附件执行。

    4、会议学术论文的收录一律以ISTP为标准奖励。

    第六条 学术著作奖励

    (一)科学出版社、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中华书局、商务印书馆、人民出版社正式出版的学术专著,每部奖励8,000元。

    (二)其他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每部奖励4,000元。

    (三)非学术性著作(含文集、教材等)不予奖励。是否属于学术著作,由校学术委员会及其聘请的专家鉴定。

    第七条 技术成果奖

    以我院为独立专利权人的职务发明授权专利学校给予奖励,每项发明专利奖励6,000元,每项实用新型专利奖励2,000元,每项外观设计专利奖励500元。

    第八条 音像作品奖

    音像作品(未获学院资金支持,下同)在国家级广播、电视节目中播出,每件作品奖励制作人员3,000元,在省级广播、电视节目中播出,每件作品奖励制作人员2,000元。

    第三章  科研奖励奖

    第九条  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每项按照所获奖金数的150%奖励。获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的,每项按照所获奖金数的120%奖励。

    第十条  获得山东省自然科学奖、山东省技术发明奖、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国务院各部委评定的科研成果奖励的,每项按照所获奖金数的100%奖励;获得厅局级科研成果奖励的,每项按照所获奖金数的80%奖励。

    第四章  教学奖奖励

    第十一条 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按照获奖级别分别奖励:特等奖6,000元,一等奖5,000元,二等奖4,000元;

    第十二条 获山东省教学成果奖,按照获奖级别分别奖励:一等奖4,000元,二等奖3,000元,三等奖2,000元。

    第五章  项目结题奖

    第十三条 国家级项目结题,每项奖励2,000元;省部级项目结题,每项奖励1,000元;省教育厅项目结题,每项奖励500元。

    第十四条 对于省部级以上项目,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会议鉴定的应用技术成果,鉴定成果达到国际领先水平的,学校给予每项奖励8,000元的奖励;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每项奖励4,000元;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每项奖励2,000元;市厅级项目折半奖励。

    第十五条  国家自然基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结题,经鉴定达到优秀水平的,每项奖励8,000元。

    第十六条 所奖励的结题项目必须是按计划完成且以规定方式结题的项目,对延期结题项目一律不予奖励。

    第六章 横向课题和成果转让奖励

    第十七条  横向科研课题按照合同实际到账金额的40%进行奖励。

    第十八条  学院科研成果鉴定后,具有较大社会效益,经科研处或个人对外联系,成功对社会实施转让,按照转让收入到账额度的80%进行奖励。

    上述奖励资金发给各课题组,由课题组负责人按照成员的贡献大小自行分配。

    第七章  学院优秀科研成果奖奖励

    第十九条  学院科研成果奖由科研处组织校内外专家评审。奖励标准:应用技术类一、二等奖,每项分别奖励2,000元、1,000元;著作类一、二等奖、论文类一、二等奖,每项分别奖励1,500元、800元。

    第八章  学院优秀教研成果奖奖励

    第二十条 学院教学成果奖由科研处组织评审,获得院级优秀教学成果奖的奖励标准为:一等奖2,000元,二等奖1,000元,三等奖500元。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奖励的成果,除特别说明外,均指第一署名单位为“山东商务职业学院”、第一署名者为我院教师的成果。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列奖励,每章单独设奖。每章内如一项成果符合多项奖励条件时,按最高一级进行奖励,不重复发奖。

    第二十三条  奖励申报、审批的程序

    每年3-4月份对上一年度的成果进行奖励。具体流程如下:

    1.个人或项目组自愿填写申报表;

    2.由所在单位汇总并签署意见后,附相关证明材料报科研处;

    3.科研处审核后并在全校范围进行公示;

    4.公示无异议后,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予以奖励。

    第二十四条  奖励兑现时已调离我校的教师,不再予以奖励。

    第二十五条  在申报各项奖励中,如发现有弄虚作假、重复申报、剽窃他人成果者,一经查实,学校将追回所发奖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如有与此前学校有关文件冲突之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具体内容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山东商务职业学院

    科研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科研工作,整合优化科研资源,搭建科研工作平台,规范科研机构管理,根据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学院科研机构,旨在吸纳各学科领域优秀科研人员,培养形成具有特色的学术团队,发挥专业特长和技术优势,通过开展科技研究、学术交流、专业咨询和技术服务活动,增强各专业核心竞争力,提高我院的学术地位和社会服务能力。

    第三条 提倡跨专业、跨部门组建面向行业或企业服务的科研机构,鼓励与企事业单位以及校外其他科研机构开展横向联合,在我院资助设立(分支)研究机构。

    第二章  科研机构设立

    第四条 科研机构按照隶属关系,分为学院科研处统一管理的科研机构(简称院级科研机构)和各系部管理的内设科研机构两种形式(简称系部级科研机构)。

    第五条 院级科研机构,研究重点侧重于影响学校长远发展或服务行业地方所需的宏观战略或关键共性技术等领域。系部级科研机构,主要侧重于专业领域、横向合作、应用技术等研究方向。不同隶属关系的科研机构,在研究方向上不得重叠。

    第六条 科研机构设立的条件

    (一)对促进行业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理论和现实意义。

    (二)有特色鲜明的研究方向,对促进人才培养、专业建设和产学研合作具有推动作用。

    (三)具有长期的科研积累或经过近期建设能够产生具有一定学术优势和科技特色的成果。

    (四)具有稳定的骨干成员,学缘结构合理,学术梯队合作关系融洽。

    1、机构负责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在本研究领域,有一定的科研实力或取得一定的科研成果。

    2、每个科研机构原则上由 5-9位专兼职研究人员组成,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研究人员不少于 2 人。

    3、院级科研机构聘任的研究人员,不能同时在院级两家以上科研机构兼职,但可以在系部级机构兼职。

    (五)科研机构应根据行业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学校专业建设的需要合理设置,原则上院级科研机构数量不超过12个,系部级科研机构在本部门内数量不超过4个。

    第三章  科研机构审批

    第七条 依据科研机构的隶属关系和级别差异,拟设立的科研机构分别按照以下程序申报和审批。

    (一)院级科研机构的审批程序

    1、拟申请成立的院级科研机构,由所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填写《山东商务职业学院科研机构设置申请书》,报学院科研处审核。

    2、经科研处审核通过后,上报分管院长并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审批,发文公布研究机构的工作职责和人员安排。

    (二)系部级科研机构的审批程序

    1、拟设立的系部级科研机构,由所在系部的科研机构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填写《山东商务职业学院科研机构设置申报书》,报所在部门初审。

    2、经所在部门同意后,上报科研处备案,分管院长审批。

    第八条 经批准成立的院级科研机构,对外通称为“山东商务职业学院×××研究中心(所)”,在学院科研处统一管理下,依法对外开展横向联合的科技研究、学术交流咨询和科技服务活动。

    第九条 经批准设立的系部级科研机构,可称为“山东商务职业学院×××研究室(工作室)”,一般不得独立对外开展活动。必要时,经所在部门同意并经分管院长批准后,可以所在部门的名义,对外开展适当的学术交流和技术服务活动。

    第四章  科研机构管理

    第十条 学院科研处对科研机构进行宏观指导和业务管理,所在部门配合研究机构负责人做好日常督导和检查。通过年度检查学院定期评估,建立科研业绩和人员培养相结合的目标考核办法,形成优胜劣汰机制,不断优化科研机构人员组成,动态调整科研机构的级别,以期创造高水平的研究成果。

    第十一条 科研机构的科研工作实行计划管理。各科研机构每年年初提出该年度研究工作计划,年末提交工作总结,报学校科研处备案。

    第十二条 科研机构的经费实行多渠道筹集方式,统一纳入学院财务专门账户,接受学院财务审计处和科研处管理。

    (一)各级科研机构的初期研究经费,可通过申报各级科研项目获得,同时学院按照相关项目管理办法要求,给予配套经费进行资助扶持。

    (二)学院鼓励科研机构向政府部门、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提供智力支持或技术服务,通过项目立项或成果转化等方式,拓宽科研经费来源渠道。

    (三)科研机构争取到企事业单位捐助或联合开发科研经费的,全额用于项目研究,按照预算要求合理使用经费,做好项目经费支出的专帐管理。

    第十三条 科研机构在开展各项科研活动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及机构声誉。

    第十四条 学院科研处负责组织院级科研机构的检查和评估工作。

    (一)按照科研机构的年度研究工作计划和实际科研成果情况,每学年由科研处对科研机构进行一次检查考核。

    (二)按照科研机构设置条件和已经完成的科研项目及成果水平,每三学年对科研机构进行一次全面评估。评估内容包括:科研立项、研究经费、科研成果、学术队伍、学术会议、学术影响等方面。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三)评估工作采取科研机构自评和专家组实地考察相结合的办法。在科研机构自评的基础上,经专家组实地考察后,对科研机构的各项工作情况进行评定,做出客观公允评价。

    (四)系部级科研机构可参照学院检查评估办法,由所在部门进行年度检查和定期评估,评估结论为“优秀”的科研机构,经过学院复评认定后,将按照学院的整体规划,入选院级科研机构。

    第十五条 对年度检查评比优秀的科研机构,学校参照“优秀教学团队”的奖励政策进行适当奖励。

    第十六条 定期评估优秀的科研机构,学校将在研究场所或实验条件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定期评估不合格的科研机构,应进行为期一年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院级科研机构,经院长办公会批准后予以降级或撤销。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研处负责解释。

    附件:山东商务职业学院科研机构设置申报书

     

     

     

     

                                      

     

    山东商务职业学院

    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院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进一步调动教职工的科研积极性,促进学院内涵建设和发展,根据山东省财政厅、教育厅《山东省高校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鲁财教〔2008〕16号)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教财〔2011〕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权限

    第一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即在院长的统一领导下,分管科研、财务的院领导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分工负责,学院科研处、财务审计处等部门和科研项目所在单位(系、处室,下同)及项目负责人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科研经费管理工作。

    第二条  科研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项目预算和决算,严格按规定使用科研经费,并对经费开支的相关性、真实性、有效性、合理性和合法性承担直接责任。

    第三条  科研项目所在单位是科研经费管理的主体单位。负责管理本单位的科研经费,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立项书、合同和预算开展科研工作,审查经费开支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四条  科研处是学院科研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监督、审查项目合同执行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并配合财务处做好科研经费管理。

    第五条  财务处是学院科研经费的主管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与科研处共同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科研经费预算,审查项目决算,监督各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按规定使用科研经费。财务审计人员负责对科研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六条  科研合同是高校和资金提供方权利义务的法律约定。科研项目负责人对外签订科研合同时,必须签写《科研合同审批表》,经所在单位审核批准后,报科研处进行合同审查,审查通过后报请主管院长和院长审批。审批通过的科研合同,由院长或其授权委托人代表学院签订,未经授权的单位和个人一律无权代表学院签署科研合同。

    第二章  科研经费的来源

    第七条  科研经费的来源分为以下几类:

    1.纵向科研经费:指各级政府部门或社团组织(学会、协会、研究会)通过财政渠道下达的科研项目经费;

    2.横向科研经费:指校外企事业单位拨入的合作承担或受其委托的科研项目经费;

    3.学院匹配经费:指学院对带资金的纵向科研项目的匹配经费;

    4.院级项目经费:指学院对院级科研项目划拨的经费;

    5.学院资助经费:指学院对不带资金的纵向科研项目的资助经费。

    第三章  科研经费的分配及标准

    第八条  学院设立科研发展基金,纳入学院年度财务预算,用于对带资金科研项目的经费匹配和奖励。

    第九条  学院设立院级项目经费、学院资助经费,按年度分配至科研处,用于院级项目研究和对不带资金的纵向项目资助。

    第十条  学院对带资金的纵向科研项目给予匹配经费,匹配额度按照到账经费1:1配套。

    第十一条  对到账的纵向和横向科研经费,按到账金额的一定比例予以奖励,具体标准依照学院教科研奖励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奖金发给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具体分配。

    第十二条  学院匹配经费和奖励标准,均扣除合作承担项目中的外拨资金后计算。匹配应在经费到账且需要时由项目负责人及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奖励在经费到账和完成项目并结题验收后各发放50%。

    第十三条  对纵向科研经费,学院提取5%的管理费;对横向科研经费,学院提取5%的管理费,项目所在单位提取5%的管理费。其中,科技类项目经费低于1万元和社科类项目经费低于0.5万元的,学院和项目所在单位均不提管理费。

    第十四条  对院级科研项目,学院划拨院级项目研究经费;对不带资金的纵向科研项目,学院提供资助经费。具体标准根据学院教科研管理办法规定来确定。其中学院资助经费不予划拨,由科研处统一管理。

    第四章  科研经费的支出范围

    第十五条  科研经费要严格用于指定用途,并按照预算标准执行。具体支出范围为: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专项经费要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

    2.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6.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发生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时,应当事先报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9.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10.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专项经费及其项目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11.管理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对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

    12.其他支出 项目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五章  科研经费的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  凡以学院及下属单位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均为学院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院科研经费账户,不得设立帐外资金和“小金库”,并确保科研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七条  科研经费支出,应与科研任务具有相关性,不得将无关的支出在科研经费中列支;必须取得真实、合法票据进行财务报销,不得使用假发票;必须按照实际开展的科研活动据实支出,不得虚构经济业务或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票据套取科研经费。

    第十八条  使用科研经费购置与形成的固定和无形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统一纳入学院资产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或谋取私利。购置仪器设备的论证、招标、验收、管理、使用等按学院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购置图书资料,需经图书馆登记馆藏后,方可报销。

    第十九条  项目劳务费支出比例,纵向科研项目不得超过10%,横向科研项目不得超过20%。劳务费须由本人签收或发至本人个人银行账户,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得由他人以任何理由代签。学院匹配经费、院级项目经费、学院资助经费只能用于项目研究,不得列支劳务费。

    第二十条  科研经费的常规支出,纵向经费、横向经费、匹配经费、院级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和所在单位领导签字;学院资助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领导和科研处长签字。

    第二十一条  凡大额科研经费支出,均应事先提出申请,由项目负责人和所在单位领导签字、科研处长审核,经分管科研院领导批准后方可使用。其报销程序与申请相同。具体额度按学院财务制度执行。

    第二十二条  科研经费转拨必须订立合同,严格执行项目预算,不得层层转拨、变相转拨经费,不得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或转入与项目负责人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

    转拨科研经费,需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领导、科研处长、财务处长、分管科研院领导和分管财务院领导签字后,由学校财务处统一办理。财务处依据经费转拨批件、项目合同、协作单位的合法有效财务凭据办理转拨手续。财务处设立外拨经费支出科目核算科研经费的转拨业务。学院匹配经费、院级项目经费、学院资助经费不得转拨。

    第二十三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及所在单位,要切实履行科研经费管理主体的责任,严格遵守项目下达机构或委托单位关于项目经费使用的规定,严格执行项目合同书,不得超范围、超预算开支。

    第二十四条  科研处、财务审计处根据各自职责,监督和检查科研经费的使用情况,对弄虚作假、浪费、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纪律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终止经费、收回经费、限制申报新项目等处罚,视其情节严重情况,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或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章  科研经费的决算与结余管理

    第二十五条  科研经费实行项目完成情况备案制度。项目负责人要在项目结束二个月内到财务处办理经费决算手续,如实填写“项目经费决算表”,经所在单位领导签字,财务审计处审核后盖章,由科研处备案或上报项目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科研项目因故中止或被撤销,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写出阶段工作总结,经所在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连同已拨经费的财务决算交财务处、科研处。剩余经费退回项目来源机构,或由学院收回作为科研基金。科研项目被撤销,除按上述办法处理外,取消项目负责人三年各类科研项目申报权,不得享受学院科研资助。

    第二十七条  科研经费结余的处理

    1.纵向科研经费结余,按科研项目下达机构的经费管理办法及合同书规定执行。无明确规定的,项目组留用30%用于后续研究,项目所在单位提取20%作为科研基金,其余转入学院科研基金。

    2.横向科研经费结余,按科研项目委托单位及合同书规定执行。无明确规定的,项目组留用 50%用于后续研究,项目所在单位提取30%作为科研基金,其余转入学院科研基金。

    3.学院匹配经费、院级项目经费结余,项目所在单位提取50%作为科研基金,其余转入学院科研基金。

    4.学院资助经费结余,不在上述处理办法之内,全部按原出资渠道转回。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之规定,与上级科研经费管理规定或科研项目下达机构经费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上级科研经费管理规定或科研项目下达机构经费管理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科研处在各自职责权限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联系方式
地址:山东省烟台市高新区海兴路 15 号    邮箱:jcb@sdbi.edu.cn    
电话:0535-6925081    招生热线:0535-6925121 / 6925081
copyright(c) 山东商务职业学院      鲁ICP备090536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