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规章

山东商务职业学院收费管理办法
作者:添加:[cw] 来源:[]时间:[2021-10-12][字号: ]

山东商务职业学院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加强收费管理,保障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16]133号)、《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8]98号)、《山东省高等学校住宿费收费管理办法》(鲁发改成本[2019]804号)、《关于重新明确高等学校学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0]1085号)、《山东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鲁财税[2020]51号)和《关于开展公办高校自主定价专业收费标准备案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处室、二级学院、教学部、济南校区(以下简称“各单位”)以及各单位以学校名义委托校外单位向学生等服务对象收取的各类费用,主要包括学费、住宿费、考试考务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等。

(一)学费是指学校按照规定项目向受教育者收取的应由其承担的培养费用。收取学费的学生范围包括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收的各类普通高职生、成人教育专科生等。

(二)住宿费是指按照规定为在学校接受各类教育的全日制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三)考试考务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代教育行政部门或自行组织各类考试向学生收取的费用。主要包括普通话测试费、单独招生考试费和综合测评考试费等。

(四)服务性收费是指为在校学生、校外人员和单位提供由学生或其他服务对象自愿选择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五)代收费是指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统一代收代付的费用。

第三条 学校收费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列入学校预算收入,所有收费收入必须及时、全额上缴学校财务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坐收坐支,严禁公款私存或私设“小金库”。

第二章 收费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相关责任单位是落实学校相关收费的责任主体。校内各责任单位应与财务处通力合作,采取有效措施共同做好收费组织工作,保障学校各项收费任务按时完成。

(一)学校财务处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在分管校领导的直接领导下,是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学校收费管理的相关工作。其工作职责主要包括制定、修改和发布学校收费管理工作规章制度;管理和监督全校各项收费的立项、报批、审核、公示、收取、检查、年审等工作;管理和监督全校各类收费票据的申领、使用、核销等工作;负责受理违规收费举报;负责与学校收费管理相关的其他工作。

(二)收费项目所涉及的主要业务单位,是收费项目相关责任部门。其工作职责主要包括负责收费项目立项申报,提供收费必要的文件依据以及收费标准、收费对象、收费流程等;负责收费项目成本测算,分别编报收支预算和决算;协助学校财务处做好收费通知及公示;协助学校财务处做好收费项目欠费催缴工作;积极配合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及学校财务、审计、纪检等部门开展各类收费检查工作。

第三章 收费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学校收费实行收费审批和备案制度。学校各单位收费项目均应按时按要求履行审批和备案程序,方可组织收费。

(一)审批规定。新增加的收费项目,收费业务单位应在收费启动前,填报《山东商务职业学院收费立项审批表》(见附件1),由财务处代表学校按规定履行程序并经核准和公示(或授权公示)后,准予收费。学费、住宿费等收费项目涉及收费标准调整、变更或审批有效期截止的,须重新办理立项审批手续。确需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批或报备的收费项目,在校内审批无误后,由财务处代表学校统一向政府主管部门申报,经核准和公示(或授权公示)后,准予收费。

(二)备案规定。学校批准的收费项目,须将合同(协议)、收费通知及收费明细等相关材料报送学校财务处备案后执行。

第六条 学校各项收费应严格按照审批规定执行,业务单位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在未批准情况下自行收费。确有特殊情况,须由业务单位代收款的收费项目,须经业务单位分管校领导及学校主要领导批准,并经向财务处报备后执行。涉及款项应在收款当日上缴财务处;其他零星小额收费,按照备案授权,定期上交。收费业务单位采取集中汇缴方式向财务处缴款时,须同时报送《山东商务职业学院收费缴款单》(见附件2)及缴费明细,明确缴款的收费项目、收费金额、收费依据及标准、签批文件、缴费人信息等,并加盖收费业务部门公章及负责人签字(或印章)。学校财务处按照规定向缴费单位出具票据。

第七条 严格控制代收费。未经学校财务处核准,任何单位不得替校外单位收取费用。

第八条 学校严格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通过多种形式向学生和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和举报电话等。原则上学校收费项目及标准由学校财务处统一公示,确有需要的,可由财务处代表学校授权相关单位进行公示。

第九条 学校财务人员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收费业务,对于不按照规定立项审批的收费事项,应拒绝办理。

第四章 收费项目及要求

第十条 学校学费、住宿费、考试考务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国家、山东省公布的目录清单相关规定执行。学校财务处按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山东省财政票据,收费收入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和财政票据管理系统”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第十一条 学费、住宿费的管理。

(一)学费、住宿费的收费管理。学校学费按学年收取,住宿费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原则上,费用收取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财务处于每年秋季学期开始前统一收取学费及住宿费,学生应在返校前,将学费、住宿费通过学校缴费平台自行缴费。成人教育相关学费应于每年4月份以前收取。

特殊说明:学校每年学费标准的制定、公示须严格按国家、省的最新规定执行。文法财经类、理工农医类和艺术类等一般专业及学校可自主确定的中外合作办学、校企合作办学、成人教育等学费标准,无论是否有调整,学校招生等责任单位均须在规定时间内到财务处报备,由学校核准,并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部门备案后,方可对外公布。每年招生部门应在招生简章中注明经学校核准的各项收费标准和学费减免政策,并与入学通知书一并寄达学生,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二)学费、住宿费的退费管理。学生学习时间按每学年10个月计算,实际学习或住宿时间不足一个月时按照一个月计算并收取学费或住宿费。

1.学生因故退学或受校纪处分开除学籍的,持学籍异动审批单及缴费票据至学校财务处办理退费手续,学校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

2.学生因外出实习或访学1个学期以上不返校住宿,且办理退宿手续的,由二级学院汇总名单,经学生工作处(公寓管理中心)核准,报学校分管校领导审批后,至财务处备案,可免收取学生未住宿学期的住宿费。对寒暑假期间不离校的学生,学校不加收住宿费用。

3.学生申请走读的,持家长签字的校外住宿申请、承诺书及等相关材料,报所在二级学院批准,并由二级学院汇总,经学生工作处(公寓管理中心)核准,报学校分管校领导审批后,至财务处备案,可减免当期住宿费。

4.学生休学、参军、经批准转学或提前毕业离校的,可以比照退学规定退还有关费用。休学期间,学生不交纳学费、住宿费等。复学后,学生按照随读年级相关专业的收费标准交纳有关费用。

(三)学费、住宿费的缓缴管理。对于家庭经济困难,不能在每学年开学前一次缴纳学费、住宿费的学生,可办理部分或全部缓交手续。

1.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审查后报学生工作处,经批准后,将缓交通知书交到学校财务处备案。经批准缓交的学生应在缓交期内积极缴纳所欠学费、住宿费或申请助学贷款。缓交期一般为三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学期。

2.对少数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力缴费的学生,学校主要通过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即通过助学贷款、助学金、奖学金、特困生补助、勤工助学等方式,确保学生不因经济原因而中断学业。对仍有困难的学生,学校可以适当减免其部分学费、住宿费。学费减免办法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非规定范围内的特困学生由学校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通过生效。

(四)学费、住宿费收费的奖励规定。为保证学费、住宿费收费工作依法有序开展,学校对收费工作完成好的二级学院进行量化考核(纳入学校绩效考核体系),秋季学期内缴费率达到99.7%以上且不存在无原因不缴纳学宿费情况的二级学院,学校次年度分配至该部门预算指标总额上调0.1个百分点。

(五)学费、住宿费的其他管理。高校进修、自考助学、校际交流、访学学生学费标准按照规定由学校自主确定,但不得重复收取。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生在国外就读期间,向国外高校交纳学费的,学校不得重复收取学费。

第十二条 考试考务费管理。学校单独招生考试费和综合测评考试费等考试考务费,由学校财务处直接收取。特殊原因需委托其他单位收款的情况,由财务处和相关单位按照规定及协议约定进行统一结算。

第十三条 服务性收费与代收费管理。服务性收费属于经营性收费,服务性收费与代收费均应遵循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多退少补,由学校财务处或经批准委托校外单位统一收取,统一核算。不得与学费合并收取,不得强制服务或者只收费不服务。代收费项目不得在代办过程中加收其他费用。

(一)服务性收费管理内容及规定。

1.上机、上网服务费。学校按照教学计划规定,在保证学生完成学习任务必需的计算机上机、上网时间外,在课余时间为学生提供计算机操作和互联网服务的,可收取上机、上网服务费。上机上网服务费每小时不超过1元,实行包月的,每生每月不超过30元。任何部门不得以定额方式向所有在校学生统一收取上机、上网服务费。
   2.补办证卡工本费。学校首次为学生办理学生证、图书证、校园卡、就餐卡、校徽、毕业证书等各类证卡不得收费。学生因丢失需要补办的,学校可按证卡工本费收取补办费用,其中校园一卡通每卡不超过15元,校徽每枚不超过2元,其他每证卡不超过6元。

3.档案查证及翻译费。学校为在校学生查阅学习成绩并提供书面证明的,不得收费。学校为校外单位或已毕业学生查阅有关档案并提供书面证明的,可适当收取费用,3项及以下每人次不超过10元,3项以上的每人次不超过20元。证明材料需翻译成外文的,按照补偿成本的原则收取翻译服务费。

4.信息检索查询。学校为在校学生正常完成课业提供图书馆资料检索、查询等,不得收费。对外提供查询图书馆文献资料、学术论文查重服务的,可按成本收取信息检索查询费。

5.资料打(复)印及其他印务服务费。学校为学生或对外提供打(复)印教学、科研、技术资料以及其他印务服务等,可按成本收取服务费用。

6.培训费。学校按照自愿原则向在校生,或接受委托对外提供各类培训服务的,可收取培训费。收费标准由学校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自主确定。学校不得将正常教学计划内的理论和实践课程内容转为有偿培训。

7.校医院收费。学校医院、医务室为学生提供体检和医疗服务的,按相关规定收取费用。

8.其他服务项目。学校教室、实验室、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对外开放的,可适当收取费用。

(二)代收费管理内容及规定。

1.教材费。学校按教学大纲或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为学生代购教材,可按学年或学期预收教材费。在学年或学期结束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另外,为学生印刷校本教材,按照成本补偿原则,据实收取,据实结算。

2.军训服装费。学校组织新生军训,可按国家规定统一为学生代购军训服装,并按实际进价收取服装费。

3.公寓用品费。学校为学生代购公寓用品,应在寄发学生录取通知书时,注明代购公寓用品的项目与价格,供学生选择,不得强制统一配备。

4.超定额水电费。在保证学生正常生活和科学计量的前提下,学校可对学生宿舍用电、用水实行定额管理,超过定额部分可以收费。具体定额为每生每月2.5吨水、5度电,一年按10个月计。

5.学生防疫费。涉及学生个人除第一类疫苗以外的其它防疫费用,由学校代防疫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收取。
  6.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学生自愿购买,由学校代收代付。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学校各类收费实行民主监督,收费对象有权拒绝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收费,并可向学校财务、审计、纪检等部门举报。

第十五条 学校财务、审计和纪检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对学校各项收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和不定期开展校内收费专项检查。各单位应积极配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学校的检查工作。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或者截留、挤占、挪用学校收费收入等行为,学校按相关规定严肃查处,并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租赁和利用国有资产(资源)开展对外服务、对外合作及有偿使用活动等取得的收入,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明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综〔2013〕103号)文件执行。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全额上缴同级国库。学校接收的捐赠收入,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捐赠收入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鲁财税函[2020]1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执行国家、省及学校有关规定。

 

附件:1.山东商务职业学院收费立项审批表

      2.山东商务职业学院收费缴款单

 

加入收藏】 【返回主页】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
友情链接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税务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物价局
国家税务总局烟台市税务局 烟台市物价局 胶东在线网
联系方式
电话:0535-6925021(结算科)     地址:烟台市高新区海兴路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