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试纪律
第一条 考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考场参加考试,迟到15分钟者不得进入考场,作旷考论,考试开始后不得随意离开考场。
第二条 参加闭卷考试,除带任课教师指定的考试用具外,不准携带任何书籍、笔记、图表、草稿纸等物,已带入者应放在指定位置。通讯设备必须关闭。
第三条 保持考场安静,考生不得离开座位任意起立与走动,有问题时应在原座位举手示意,等待教师处理。
第四条 考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交卷,不得随意延长时间。交卷后,考生应立即离开考场。
二、违纪处分规定
第五条 在考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考试违纪,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不按指定位置就坐,且不听从监考教师调动;
2.不按规定将书包以及与考试有关的笔记、资料放在指定地点,且不听从监考教师劝告;监考教师要求出示研究生证明拒绝出示;
3.未关闭通讯设备;
4.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教师同意而擅自进出考场。
第六条 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属考试作弊,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1.抄袭或偷看邻座答卷、稿纸;
2.包括故意移动答卷让邻座偷看和抄袭;
3.传递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纸条,或进行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谈话或相互对答案;
4.闭卷考试中翻看书籍、笔记、资料或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东西;开卷考试中交换书、笔记本或有关考试的资料(包括交换的双方);
5.参与集体作弊。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考试严重作弊,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1.请人代考或代他人考试;
2.涂改他人试卷姓名占为己有;
3.组织集体作弊;
4.第二次受违纪处分者。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加重处分。
1.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者;
2.对检举人、证人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第九条 对犯错误的研究生,要批评教育,热情帮助,严格要求。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处分要适当。处理结论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研究生在处理结论与本人见面后五天内,可向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诉,有关部门在接到申诉后的十五日内复审完毕并予以答复。一旦处分决定文件下达后不得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