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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农业大学印刷品、办公用品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07-10-10 作者: 浏览次数:198

山东农业大学校长办公室

关于印发《山东农业大学印刷品、办公用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现将《山东农业大学印刷品、办公用品管理办法(试行)》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农业大学校长办公室

二ΟΟ七年十月十日

 

山东农业大学印刷品、办公用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适应学校内涵式发展的需要,规范管理,节约经费,堵塞漏洞,提高办公经费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是由学校教育事业费、科研经费、专项经费、自筹经费等纳入学校财务管理经费支出的印刷品、办公用品,均应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 学校在资产管理处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印刷品、办公用品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印刷品、办公用品等管理要体现效率与效益并重的原则,处理好经费节约与办事效率的关系。

    第五条 各单位包干使用的印刷费、办公经费管理体制不变,对教学单位仍然按照学校实行校院二级管理体制进行管理。

    第六条 印刷品、办公用品实行分类招标管理。

  (一)大宗印刷业务实行招标管理。

  1、大宗印刷业务是指一次性印刷金额在2000 元以上,或定期出版物的印刷业务。包括学报、校报、各类试卷、各类图书、各类学习资料以及其他大宗印刷资料。

  2、大宗印刷业务实行定点招标与项目招标的办法进行招标管理。

  3、纳入项目管理的大宗印刷业务按照《山东农业大学招标管理办法》规定进行项目招标管理。

  4、大宗印刷业务的费用结算依照协议约定进行。

  (二)日常及零星印刷及办公用品实行定点、定价招标管理。

  1、日常及零星印刷及办公用品采购业务,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结算价格、供应单位。

  2、各单位需要的日常零星印刷及办公用品必须到定点单位办理相应业务,按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3、日常及零星印刷及办公用品采购业务的费用结算原则上实行定期结算制度,按季度集中报销结算,业务量较少的,结算周期不得超过6 个月。

  第七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学习等出差在外地发生的此类费用,由学院依照实际情况自主管理,据实报销。

  第八条 纳入本办法管理的印刷品、办公用品的报销按照山东农业大学《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印刷费、交通差旅费、接待经费管理的规定〉的通知》(山农大校字[2007]27 号)规定执行,并经资产管理处验证后加盖“印刷业务许可专用章”。

  未经验证许可,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第九条 对提供服务单位的管理考核由资产管理处负责。

  1、所有单位依照本办法规定招标确定,并签订协议。

  2、对不按协议履行义务、以次充好、提供假冒商品、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中标单位,学校依照有关规定依法终止其校内服务业务。

  3、严格中标单位的管理考核,对服务质量差、违反协议约定的,一经查实,5 年内不得参与学校的投标工作。

  第十条 本办法实施后,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办理非定点单位费用结算。

  第十一条 各单位、各部门要严格管理工作,严禁工作人员公物私用,或变相以办公用品名义购买个人用消费品,不得购买与工作无关的用品及消费品。

  第十二条 各级财务部门应按照相关会计制度和本办法规定办理报销事项。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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