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对于离退休人员使用车辆,暂作如下规定:
一、车辆使用范围
(一)离退休校级领导;享受厅局级待遇的离休干部;原行政15级抗战时期的离休处级干部。
(二)离退休人员公务活动。
(三)离休人员急重病号医院就诊及接送专家会诊、治疗。
二、车辆使用办法及要求
(一)离退休校领导、享受厅局级待遇的离休干部、原行政15级抗战时期的离休处级干部,每月使用里程不超过150公里。
(二)使用车辆一般不安排长途,确实需要出泰城的经请示校办同意后方可安排。
(三)离休人员使用车辆由离休科掌握,其他人员用车由综合科办理,特殊情况须向有关负责人汇报。
2010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