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农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函授教学工作暂行规程

发布人:继教首页  发布时间:2015-08-11   动态浏览次数:1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教学工作职责与任务,实现函授教学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保证教学工作顺利进行,不断提高函授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培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合格的农业技术人才,提高他们的政治、业务素质,是我校函授教育的根本任务,也是函授教学管理工作追求的最终目标。

第三条 函授教育是学校继续教育的基本任务之一,学校师资队伍、教学及生活设施、函授教育经费都应保证并服务于函授教育需要。凡承担函授教育任务的院部,都要把函授教育工作列入重要议事议程,并认真组织落实,经常督促、检查。

第四条 教学是函授教育经常性的中心工作。无特别重大原因,未经批准,教学时间不得占用。要创造和维护良好的育人环境和正常的教学秩序。

第五条 质量是函授教学工作的生命,函授教育及其管理的一切活动,都应围绕保证和提高教学质量这一目的来进行。

第六条 函授教师的根本任务是教书育人,应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政治水平和业务水平,注重为人师表,不断探索函授教学规律,掌握成人学习特点,积极完成函授教学任务。 函授教学管理人员,应树立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思想,熟悉业务工作,热情为函 授教学服务,想教学所需,解教学所急,提高工作效率,做好各项工作。

第二章 教学计划

第七条 教学计划是指导函授教育和教学工作的基本文件,是实现培养目标和组织、管理教学工作的主要依据。各专业应根据培养目标、学制、教学时间、课程设置、教学环节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和安排。

第八条 制定或修订教学计划的原则是:坚持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服务,正确处理基础理论与专业知识的关系;加强理论与实践的联系;构建适合成人特点的课程体系。基础理论教育要以应用为目的,以必要、够用为度,在保证必要的理论知识教育的同时,突出主干课程,增设专业课、选修课,加强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建立适合成人特点,着力培养学生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的新型课程体系。

第九条 各专业三年学制专科和专科起点本科教学计划中,总学时1400—1600;高起专(文科)两年半学制总学时1200—1400;高起本五年学制,总学时2300—2500;其中各门课面授及辅导时数原则上不低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一,各专业实践教学时数应占总学时的20%左右,主干课程不低于40%

第十条 课程设置是组织教学工作、实现培养目标的基本依据。开设课程必须符合下列原则:凡国家颁发的教学计划规定的基本必修课程尤其是主干课程,必须开齐开足,不得轻易减少或合并;本着“确保基础,突出主干,注重技能,适应发展”的原则,保证函授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有较强的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贯彻“少而精”,体现成人特点的教育教学体系。

第十一条 专科起点本科的课程,设置应注意与本科课程的衔接,一般以“交叉后续型”为好,既避免照搬重复,又有合理的“梯度。有的开设综合型过渡课程;有的可开设一二门与专科同名主要专业基础课,但应根据后续可需要对原学知识予以巩固提高。#p#分页标题#e#

第十二条 凡函授本、专科个专业,均应开设《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计算机课程,提高学生全面素质。

第十三条 实验教学时间一般不少于相关理论课面授时间的1/5。集中实习活动宜由需进行实习的各门课程综合进行。

第十四条 各个专业均应设置两门选修课,可从4-5门课程中选学。选修课要符合培养规格和专业方向,不宜过偏、过窄。选修课类型为:应用类;拓宽知识面类;专业提高类型。

第十五条 一般每学期开设课程2—4门,并适当注意主要理论课不要过于集中,各门课程应按照课程结构的逻辑性,循序渐进的安排。课程顺序排定后,无特殊原因不应变动。

第十六条 课程教学时数应根据其地位及作用,充分考虑函授教学特点,予以合理分配。对于主干专业课程,要保证占较大的学时比例。各门课时数经教学计划确定后,不得任意增减。

第十七条 所设的各门课程均须安排好自学、面授、辅导、实验(实习)、考核等各个教学环节,合理分配学时。教学计划规定开设的课程一律要进行考试,并应在教学计划中安排考试学期及其方式。

第十八条 每年招生计划已经确定,继续教育学院即应布置制定或修订教学计划工作,同时提出有关原则性意见。教学计划由所开专业的学院负责制定或修订草案,经院长签署后由继续教育学院审核,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后呈分管校长审定,并报省教委备案。新开专业或举办跨系科专业时,制定教学计划前,继续教育学院与有关学院做好论证工作。

第十九条 要维护教学工作的严肃性和教学计划的权威性。教学计划经审定后必须认真执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变动(包括课程、时间、教学环节等具体安排)。在执行过程中,如确需调整,应提前二个月由有关学院呈文报告继续教育学院,经学校同意后,方可实施。如遇上级指示调整时,由继续教育学院协同有关学院研究办理,经学校同意后执行,并上报备案。教学计划及其调整情况,均应由继续教育学院书面通知个学院、函授站(教学点)和函授生。

第三章 教学大纲

第二十条 教学大纲是依据教学计划、用纲要形式编制的某一学科教学的指导性文件,是教师编写教材及自学指导书、实施教学的基本依据,是检验教学质量的重要标准。各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开设的课程,都应有规范的函授教学大纲;课程各项教学活动均须严格按照教学大纲进行。

第二十一条 暂无国家教委颁发的统编函授教学大纲的课程,应依据教学计划,参照全日制教学大纲,制定具有成人特点的规范的函授教学大纲,并暂付试行。函授教学大纲应明确规定本课程的任务、主要内容的范围与要求、时间安排、教学进度以及教学上应遵循的原则等。自编函授教学大纲须有关系研究提出,院长审批。

第四章教材

第二十二条 教材是课程之本。编写或选用函授教材,必须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必须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遵循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原则,注意教材的思想性、科学性、先进性、启发性和实用性,力求适合自学。

第二十三条 学校和各教学学院应积极创造条件,组织教师自编或参加协作编写函授教材(包括音像教材),鼓励他们为函授教材贡献力量。自编或与外单位合作编写教材,应经学院领导同意,完稿后应组织专家评审,获得通过方可采用。

第二十四条 每学期教材确定后,无论征订统编教材或送印自编教材及辅导资料,必须履行审批手续,填写教材送印(选用)登记表。选用教材由主讲教师提出,系主任同意,教学学院领导批准,送继续教育学院(论证后)统一办理。教材已经确定不应轻易更改#p#分页标题#e#。因教材漏订、错订、重订造成教学事故和经济损失的,根据具体情况,有责任人或责任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或损失。

第二十五条 统编教材至少应提前半年预订,自编教材及自学指导、辅导材料在发放前两个月交付印刷。要研究处理好函授新生第一学期教材的预订和发行工作。

第二十六条 函授教材、辅导资料应在开学或面授前发到学生手中。继续教育学院应会同各个教学学院订好教学计划,积极落实采购、印刷、寄发等事宜,努力作好教材保障工作。教材保管、供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教师

第二十七条 函授师资力量和水平如何是能否办好函授教育的关键。函授教师队伍应由热爱函授教育、具有较高业务水平和教学经验的专、兼职教师组成。学校应按国家教委规定的比例确定函授专职教师编制,并制定分配办法。

第二十八条 根据函授教学的特点和要求,各门课主要教学任务,原则上应由具备讲师以上任职资格、对本课程在全日制已独立主讲过两遍以上的教师承担。主讲教师只能由本校专、兼职教师担任,其中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者不应少于30%。开设专业选修课或专题讲座的教师,必须对该学科的研究领域有较全面、深入地研究或专门系统进修过该课程。辅导、实验(实习)教师,应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中级职称,有一定的教学经验。

第二十九条 选派教师工作对保证函授教育质量起着决定作用。函授教师实行聘任制,每学期聘任一次,提前一学期办理。聘任时,由各教学学院安排推荐(包括外聘教师),教学学院负责人签署意见,继续教育学院审定并颁发聘任书。函授站(教学点)聘请辅导教师亦应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

对不负责任或教学效果差的函授教师,有关学院应及时责其改进,若仍不能胜任,应报继续教育学院予以解聘、调换。

第三十条 函授主讲教师承担编写《自学指导书》、制定《自学进度表》、面授、指导实验(实习)、考试命题、评卷及批改作业等任务,对教学全过程负责。需自编教材的课程,主讲教师应为主要撰写人之一。主讲教师还应指导辅导教师的备课活动。

辅导、实验(实习)教师承担辅导答疑、协助指导实验(实习)、批改作业等教学任务。

第三十一条 每学期一个班的一门课程,只应由一位教师担任主讲。确需多人分担或调换时,须严格按聘任程序办理。

第三十二条 在函授教学中,教师应当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应对函授生严格要求,热情指导,努力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主动性;要依照教学安排与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各教学环节的任务;要积极钻研业务,努力开展教学研究工作,不断总结教学研究工作,探索函授教学规律,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第三十三条 承担函授教学任务的学院,均应有检查、考评函授教师完成教学任务的具体制度、办法,并认真实施,建立有关档案。

第三十四条 各教学学院对承担函授教学任务的教师,鼓励他们在函授教育上做出成绩。应按《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工作条例》规定,在评定职称、晋级、进修等方面,对他们与对其他教师一视同仁。学校对承担函授教学任务的学院,在总体上实行酬金制。

第六章 自学

第三十五条 自学是函授生在教师指导下进行的有计划、有目的的个人学习活动,是主要的教学环节。自学的要求是:函授生按照教学计划、在课程《自学指导书》的指导下,按教学大纲要求钻研教材,阅读辅导教材,做学习笔记,自选练习,完成规定的作业,掌握所学专业的基础理论和基本知识。

第三十六条 凡选用全日制教材的课程,均须编印《自学指导书》配合使用,指导函授生自学。《自学指导书》的内容包括:对教材体系的说明,教学目的、要求,教材内容分析,重点、难点的揭示,教学时间安排,练习,思考题以及参考书目等。《自学指导书》应简明扼要,不宜过细。#p#分页标题#e#

第三十七条 各门课程均须制定《自学进度表》,及时印发给函授生。《自学进度表》按每周不少于20小时安排。函授生要据此制定并实行个人学习计划,完成作业。

第三十八条 函授生相对集中的地方,可组织函授学习小组。学习小组应定期开展交流、讨论活动,起到集思广益、取长补短、共同提高学习效率和及时反馈教学信息的作用。

第三十九条 任课教师应充分重视指导自学工作,勤于和善于指导函授生自学。应注意教育函授生端正学习态度,养成自学习惯,保证学习进度,完成规定的作业。教师在指导自学过程中,应始终注意学习方法的引导和自学能力的培养。

第四十条 教师对函授生的自学情况应有检测手段。除检查作业外,还可采取要求函授生按期寄《自学情况汇报卡》等措施。

第七章 面授

第四十一条 面授是函授教学的重要环节,是主讲教师通过讲授、指导函授生全面掌握教材内容和自学方法的课堂教学活动。函授生均须按规定参加面授活动,并应在面授期间解决自学中存在的问题。

第四十二条 要严格确保面授教学时数,并根据函授生工作的特点安排面授时间。一般主要利用寒暑假进行,面授教学每天不少于6学时。

第四十三条 各门功课面授及辅导、实验(实习)课时应严格教学计划的规定安排,不得随意减少。确需调整时,须经教学学院负责人同意,并以书面报告继续教育学院批准。

第四十四条 面授工作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布置,各教学学院拟定在面授前两个月报继续教育学院审定。面授通知应对课堂讲授、实验实习、考试考查等各项教学活动及其他有关事项一并合理安排。实验课均须安排在本校进行。

面授通知应至少提前一个月寄发给函授生。

第四十五条 认真备课是保证面授质量的关键。教师应明确教学大纲的要求,掌握函授教学特点,注意了解函授生水平,吃透教材,认真研究教学方法,提前撰写好讲稿,做好充分准备。平行班的面授,其教学要求、进度和基本内容应当统一,各班教师应开展集体备课活动。

第四十六条 面授课可设多种类型,如自学提示课、精讲课、辅导答疑课、系统复习课等,或将不同类型结合进行。一门课各次面授任务可各有侧重,但应以重点讲授为主。重点精讲的范围应当是:知识系统性、科学性方面比较重要的章节;自学难度大、不易理解的内容;内容比较分散,须加以归纳,揭示其系统性、规律性的部分。

第四十七条 面授要贯彻少而精的原则。在保证教学内容系统性的前提下,着重讲授教学大纲规定的重点和函授生自学中的难点、疑点、注重培养、提高学生的自学能力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四十八条 每门课面授时,都要进行课堂测验(测验作业),内容为本次面授讲解的基本内容。测验成绩按15%比例计入课程成绩。

第四十九条 各学院和函授站要做好面授教学检查和管理工作。加强纪律教育,严格考勤制度,深入了解教学效果及生活情况,积极解决存在的问题。面授结束后应进行总结,填写《面授情况汇报表》,并于两周内报继续教育学院。

第八章辅导答疑

第五十条 辅导和答疑是函授教师帮助函授生解决自学中出现的疑难问题的经常性教学指导活动。凡教学计划中开设的课程均应进行辅导答疑。

辅导答疑可采取集中、个别、书面等不同形式。#p#分页标题#e#

第五十一条 教师应充分利用面授机会,进行面对面辅导。除个别辅导答案外,可酌情安排辅导课,解决函授生学习中带共同性的问题。学生人数多专业,只要条件许可,还应积极开展巡回辅导。

第五十二条 应鼓励函授生随时来信提出自学中的问题,加强信函辅导。教师收到函授生来信,须在一周内复信解答。信函辅导的来往信件均应登记。

第五十三条 根据教材情况和教学需要,教师可适当编写辅导材料印发函授生自学。

第五十四条 应发挥教学辅导刊物的作用。教师应针对函授生需要,积极撰文通过刊物进行辅导。辅导文章可答疑解惑,可补充阐述教学重点内容,可介绍本学科最新成果,亦可结合本课程指导治学方法。

第五十五条 应积极利用录音、录像、课件等电化教学手段进行辅导教学,以加强教师的指导作用。但电化辅助手段不能取代面授教学。

第五十六条 无论何种形式的辅导,都应重在启发,因材施教,力求举一反三,不应越俎代庖。

第九章作业

第五十七条 作业是帮助、检查函授生自学、巩固和运用知识的重要手段。函授教师都应重视作业的布置与批改。函授生必须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每周用于完成作业的时间应不少于60学时。

第五十八条 作业分为平时练习作业和阶段测验作业。平时练习作业是函授生学完每一章后须完成的练习,用以帮助学生及时消化、理解、巩固所学内容;测验作业是函授生学完若干章节后须完成的综合性练习,用以帮助学生全面掌握该部分内容。

平时作业在自学指导书(或函授专用教材)中布置;测验作业每学期布置一、二次,包括面授结束时的随堂测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