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农业大学“中文+农业科教发展中心”
管理工作办法(暂行)
华南农办〔2022〕9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文+农业科教发展中心”(下称中心)为非盈利性教育学术机构,致力于适应世界各国(地区)人民对中文学习和农业科教发展的需要,增进世界各国(地区)人民对中国语言文化的了解,促进中外农业科技交流与合作,加强中国与世界各国教育文化交流合作,发展中外友好关系,促进世界多元文化发展,也是学校推进国际化战略的重要平台。
第二条 学校将“中心”工作纳入国际化工作重点。为进一步规范学校与合作院校共建“中心”的相关管理工作,保障和促进“中心”建设工作的长效、稳定和健康发展,参照《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制度
第三条 学校与“中心”合作方共同设立“中心”理事会(下称理事会)。“中心”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理事会是“中心”的管理机构,双方主任共同负责“中心”的日常管理和运营。
第四条 理事会由双方合作机构以及当地合作机构推荐人选组成。理事会主席由合作机构领导和华南农业大学校长轮流担任,两年一换。我校理事会成员原则上应包括分管外事工作的校领导、“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人等。
第五条 理事会职责主要包括:
(一)审议“中心”发展规划。
(二)审议“中心”人事、财务、教学等各项管理制度。
(三)审议“中心”的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
(四)审议“中心”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年终总结报告。
(五)审议“中心”的重大活动及重大建设项目实施方案。
(六)任命“中心”的中方主任和合作方主任,批准“中心”的其他重要人事任命。
(七)重选或补选理事会成员。
(八)理事会认为应该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理事会的召开及议事规则具体包括:
(一)理事会实行年会制,理事会召开的时间地点由双方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由主席召集,一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在必要的情况下,理事会可采取网络会议形式举办。
(三)理事会全体会议的召开事宜可由理事会主席或理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提出,由主席召集。会议召开日期需提前至少一周通知至全体委员。理事会主席根据“中心”双方主任或理事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所提交的工作要点确定理事会议程。理事会由主席主持,采取闭门会议形式。
(四)召开理事会时,理事会成员可以通过本人出席、电话会议或指定代理人代其出席并投票的方式参加理事会会议。参会人数需达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会所作决议方为有效。采用指定代理人方式出席会议的理事,应通过书面委托的形式委托其他理事代其行使权利。
(五)理事会决议以投票方式做出,需获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票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七条 学校“中心”管理办公室是“中心”工作的校内归口管理部门,挂靠国际交流处,负责统筹和协调全校“中心”建设和管理工作。其工作职责包括:
(一)制定学校“中心”建设工作的总体发展规划,拓展新的“中心”项目。
(二)与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派出单位配合,完成“中心”中方主任、中文外派教师和志愿者的招聘、选拔、派出工作。
(三)为学校派出的“中心”中方主任、中文教师、农业专家提供咨询和指导。
(四)与教育部中外语言交流合作中心、驻外使领馆、外方合作机构联系和沟通。
(五)组织相关人员参加教育部中外语言交流合作中心组织的会议及其他相关工作会议。
(六)按照教育部中外语言交流合作中心的要求提交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及其他相关材料。
(七)负责“中心”相关经费管理工作。
(八)“中心”管理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八条 “中心”运营所需经费纳入学校管理。该费用由“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向教育部中外语言交流合作中心申报预算,统一管理,专款专用,确保经费使用效益。
第九条 经费类别及使用范围包括:
(一)“中心”年度经费。拨付至“中心”海外合作方,用于“中心”国际中文推广、农业技术交流与合作、文化交流、中文课程开发、农业技术课程开发、技术培训讲义开发、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人员费、培训费、图书资料费等。
(二)中方人员经费。主要用于发放“中心”中方主任赴任工作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房租、医疗费和国际旅费等,根据财政部和教育部印发的《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执行。
(三)中方承办机构管理费用。主要用于接待来访团组、派员参加教育部中外语言交流合作中心组织的国内外会议、人员培训费、派出人员参加培训的差旅费、办公设备、图书资料购置费及其他与中心工作有关的费用等。
第十条 “中心”筹办重大活动或项目需学校专项资金支持的,应由合作方通过中方主任提前与学校“中心”管理办公室联系沟通,双方议定后由“中心”在“中心”年度预算中向教育部中外语言交流合作中心提出申请,经教育部中外语言交流合作中心研究批准后由“中心”管理办公室向学校申报专项预算支持。
第四章 中方主任的选拔与派出
第十一条 “中心”中方主任选拔和派出流程包括:
(一)“中心”管理办公室根据“中心”岗位需求发布招聘信息。
(二)符合条件的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后,向“中心”管理办公室提交相关审批及证明材料。
(三)“中心”管理办公室及所在单位按照中方主任任职条件和要求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中心”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面试确定候选人名单,确定的候选人接受合作方面试,面试通过后报学校审批。
(四)主任候选人参加教育部中外语言交流合作中心的中方主任岗前培训,熟悉相关业务和工作流程。
(五)主任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出国相关手续及签证。
(六)主任取得签证后通知学校“中心”管理办公室,按要求提交材料后预领国外工资和津贴补贴。
第十二条 “中心”中方主任基本条件包括:
(一)理想信念坚定,热爱国际中文教育和农业科教事业,有较强的使命感、责任感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身心健康,具有较好的环境适应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
(三)熟练掌握英语或驻在国语言,具有良好的跨文化交际能力。
(四)具有较强的领导力、组织管理能力和丰富的行政经验,具有海外学习或工作经历者优先。
(五)符合学校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中心”中方主任岗位职责包括:
(一)遵守纪律,热爱国际中文教育和农业科教发展事业,服从学校管理。与合作方进行有效的沟通与协作,平等相待,友好合作,尊重驻在国风俗习惯,自觉抵制和反对任何损害双方友好合作的言行。
(二)了解学校“中心”预算经费使用的管理规定,与合作方主任共同拟订“中心”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对中方资金年度需求和使用提出建议。
(三)促成双方合作院校定期召开“中心”理事会议,并根据需要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
(四)与合作方主任密切合作,共同依法依规负责“中心”的日常运行、课程设计、教学组织、文化推广活动等,加强与当地政府、学校、企业社团、媒体等的交流与合作。
(五)负责管理“中心”中文/农业教师和志愿者,合理分配工作任务,帮助解决工作和生活上的困难,协助学校“中心”管理办公室做好中方教师和志愿者的申报、选派、测评、考核等。开展所在国本土师资培训工作,建设中文和农业教师队伍。
(六)协调合作方保证学校重点项目的顺利实施;协助学校开展招生宣传及两校师生交流、项目合作,组织夏(冬)令营、来华和赴外团组等活动。
(七)向学校“中心”管理办公室汇报工作,按要求报告重大活动情况并提交相关总结,提交年度工作总结。
(八)做好以下材料的档案管理:有关协议、理事会会议纪要、年度计划和总结、重要信函等,学生、教师等人员档案,宣传材料、活动图片、媒体报道等。每年年终定期向学校报送档案材料。
(九)参加“中心”相关会议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十)原则上与继任主任在“中心”当地完成工作交接,交接时间不超过两周,向学校“中心”管理办公室提交移交工作的书面报告,“中心”管理办公室根据外派人员情况将报告送至学校党委组织部或人力资源处存档。
(十一)学校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中心”中方主任任期最长为4年,2年为一个聘期。任职工作满一年后,主任须参加学校“中心”管理办公室组织的年度考核,提交《“中心”中方主任年度考核表》;学校将根据考核情况决定是否留任。任职2年后实行聘期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续聘。
第十五条 “中心”中方主任若因个人原因提前结束任期,需至少提前6个月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离职。对于未经批准擅离职守者,学校按规定予以相应处分。
第五章 国际中文/农业教师及志愿者的选拔与派出
第十六条 国际中文/农业教师的选拔由“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选拔及派出流程如下:
(一)“中心”管理办公室根据“中心”的岗位需求,不定期发布选拔通知。
(二)申请人经所在单位同意后,向“中心”管理办公室提交相关报名审批材料。
(三)申请人按照学校“中心”管理办公室通知的考试时间、地点,参加选拔考试。
(四)通过选拔考试的申请人按照“中心”管理办公室的通知参加“中心”合作方面试。
(五)通过合作方面试的申请人按照“中心”管理办公室通知提交相关材料并参加岗前培训。
(六)“中心”管理办公室根据申请人填报志愿和选拔考试成绩,与合作方协商确定申请人派出岗位,申请人培训合格后办理出国相关手续及签证。
(七)外派教师赴任前与“中心”管理办公室签订《外派教师任教协议书》。
第十七条 国际中文/农业教师的申请条件包括:
(一)热爱祖国,理想信念坚定,热爱国际中文教育推广事业。
(二)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中文、外语、教育、文化等学科专业学习背景优先,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俄、法、德、西等非通用语种教师年龄可在58岁以下。
(三)来校工作须满2年,出国前两年考核等级为合格或以上,且长期公派出国时间间隔符合学校要求的在职教师(包括在编教师、校聘教师);面向社会对外招聘教师的条件参照在职教师的要求执行。
(四)普通话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能熟练使用英语或所在国语言,有中文作为第二语言教学经验、外国相关工作经历者优先。
(五)符合国外教师岗位要求。
(六)符合学校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国际中文教师的岗位职责包括:
(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外事纪律,热爱“中心”工作和国际中文/农业教育事业,服从学校管理。
(二)遵守“中心”的管理规定,服从“中心”双方主任的领导。
(三)按照“中心”的工作安排,认真完成教学工作,积极参与“中心”开展的学术及文化推广活动及其他相关工作。
(四)协助“中心”中方主任做好以下材料的档案管理:有关协议、理事会会议纪要、年度计划和总结、重要信函等,学生、教师等人员档案,宣传材料、活动图片、媒体报道等。
(五)协助“中心”中方主任开展招生宣传及两校师生交流、项目合作,组织夏(冬)令营、来华和赴外团组等活动。
第十九条 国际中文/农业教师志愿者的选拔由学校“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志愿者的申请条件、选拔派出、岗位职责等,按《国际中文教师志愿者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国际中文/农业教师志愿者享受保留应届毕业生待遇、保留硕士研究生入学资格和学籍、报考硕士研究生初试加分、申请国家公派留学项目优先录取、申请国家公派出国教师和“中心”专职教师优先录取等优惠政策。
第六章 公派人员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一条 “中心”中方主任和国际中文/农业教师在国外服务期间,由学校“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国际中文/农业教师同时接受任职“中心”双方主任的管理;在管理中,学校“中心”管理办公室有最终决定权。
第二十二条 “中心”中方主任任职期间,应及时向学校“中心”管理办公室报告“中心”运营情况和重大事项,包括提交重要活动及事件的文字、图片或视频资料,每年提出全年工作计划和提交年终总结。
第二十三条 “中心”中方主任及国际中文/农业教师在国外服务期间的考核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学校通过年度考核、任期考核、主任年度述职等形式对“中心”发展工作进行督导与考评,由学校“中心”管理办公室组织和实施,并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和人力资源处。
第七章 公派人员待遇
第二十四条 中方主任和国际中文/农业教师国外工资、津贴、补贴、医疗、休假、探亲等有关待遇,按照《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执行;国际中文教师志愿者的住宿、保险、国际旅费等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生活津贴按照《国际中文教师中国志愿者出国待遇暂行规定》执行。
因为疫情等不可抗力原因无法到达中心所在地而通过远程开展管理工作期间,按照《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规定计发国外工资。
第二十五条 派往“中心”工作的教师,同时享受学校的以下待遇:
(一)中方主任和国际中文/农业教师在外任职期间,人力资源处按月正常发放其学校基本工资及岗位工资部分,绩效工资部分由其原所在二级单位根据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核算办法及其工作量完成情况按月正常发放或任职回国后一次性发放。原则上视同完成其所在二级单位相同岗位的平均工作量,对于考核优秀人员按照学院规定予以奖励。若中方主任和国际中文/农业教师的配偶为学校教职员工且随任,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二)若中方主任派出前已具有副处级以上干部身份的,按原有职级享受学校规定的待遇。
(三)外派期间如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应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确需继续任职的,由学校相关部门办理返聘手续,期间享受学校返聘人员相应待遇。
(四)中方主任任期满4年返回校内工作岗位后,在第一个聘期内可适当放宽考核要求。
(五)本校人员担任“中心”中方主任的工作经历可作为应聘学校有关管理岗位的重要参考依据。
(六)派往“中心”工作的在职人员,符合国内职称晋升条件的,可以按要求申报;期间编写并被采用的教材、教学大纲、课程设计方案等,纳入代表性成果。
(七)公派人员具有研究生导师岗位的,学校保留其招生资格;外派期间具备研究生指导条件的,原则上可以继续招收研究生,同时作为实践导师指导所在“中心”在读研究生国际中文/农业教师志愿者。
(八)国际中文/农业教师志愿者如已获硕士学位且外派任教两年并考核合格的,如本人申请,在学校满足条件的教学或行政岗位招聘中给予优先考虑;国际中文/农业教师志愿者为在读硕士生的,如任期满一年且考核合格,在思想综合素质评分相关项目中予以加分;任期满两年且考核合格的由学校颁发华南农业大学优秀志愿者荣誉证书。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参与共建的“中心”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际交流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