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农业大学本科实验教学条件建设项目
管理办法(试行)
华南农办〔2022〕6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本科实验教学条件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申报、立项程序和建设行为,提高投入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实验教学条件建设项目实行“总体规划、分步实施、分级管理”的工作模式,建设立项原则上应由各教学单位牵头申报,建设经费以学校投入为主,各教学单位配套为辅,遵循硬件建设与软件配套并重的原则。
第三条 本科实验教学条件建设项目重点支持和优先考虑新建专业实验教学平台、学生受益面大的公共实验教学平台、跨专业(跨学科、跨学院)开放共享实验教学平台建设。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四条 学校根据学校改革与发展总体规划和人才培养专项规划,制定本科实验教学条件建设总体方向和工作要求。根据各单位建设项目申报情况,统筹兼顾、合理安排、保证重点,确定学校年度建设计划。
第五条 各单位根据学校本科实验教学条件建设总体方向和工作要求,制定本单位本科实验教学条件建设规划,建立动态管理的项目库,区分轻重缓急,有计划地分批组织申报和建设,并根据本科教学改革情况及时更新项目库。
第六条 项目建设周期一般为一年,最多不超过两年。项目原则上依托各单位实验教学中心建设。项目负责人应由牵头申报学院(教学部)的院长(主任)或分管教学副院长(副主任)担任。
第七条 申报项目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一)符合本科教学改革与建设要求。与人才培养方案中所列的实验(实习)教学环节及其相应的实验(实习)课程教学大纲要求相一致,与实践教学方法和手段改革的要求相一致。
(二)预算经济合理。仪器设备选型、教学环境改造实施方案等经济合理,能满足教学需求。
(三)实施条件具备。所需用房、安装条件(水、电、通风等设施)、实验技术人员能满足设备使用和维护需要;能及时完成采购、安装、验收手续,按期投入使用。
(四)预期效益良好。能提高实验室开放程度,仪器设备等利用率高,师生受益面广,资源共享度高;能提高实验项目开出率及综合性、创新性实验项目增加率。
第八条 各单位申报项目前必须进行可行性研究,填写《华南农业大学本科实验教学条件建设项目申报书》(下称项目申报书),明确预期目标、建设内容、实施步骤、考核指标等内容。
第三章 项目论证
第九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论证,出具论证意见。经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党政联席会审定后,在规定时间内将《项目申报书》及专家组论证意见提交至本科生院。
第十条 实验教学条件建设需求论证应密切结合教学实际,以能满足本科教学基本需要为原则,兼顾实验内容更新、使用维护成本、教学手段改革等效益要求后,确定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等名称、技术指标和购置数量。
第十一条 项目应慎重考虑购置教学时数少、受益面窄的演示性实验所需仪器设备,非本科实验教学用仪器设备不纳入本科实验教学条件建设。
第四章 项目审批
第十二条 本科生院对申报项目进行初步审查后,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在学校教学经费下达预算额度内,确定立项项目及经费额度,报分管本科教学校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十三条 项目审批通过后,各项目实施单位根据下达的建设经费额度和使用计划开展建设。
第十四条 未列入学校年度建设计划的申报项目纳入各单位本科实验教学条件建设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日常管理和检查监督工作,做好条件保障,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督促和保证项目的顺利完成。
第十六条 项目设施设备采购、环境改造实施与验收等工作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组织人员认真制定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完善实验室(基地)管理规章制度,做好仪器设备使用记录;要建立和完善设备共享、开放管理的相关制度,积极接纳本科生科技创新活动使用。
第十八条 项目应严格按照学校下达的建设经费额度和使用计划执行,原则上不许变更。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加强项目的过程管理和监督,定期检查项目实施进度。应于项目建设期满时组织人员检查项目完成情况,并向学校提交项目进展报告。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经费必须严格按预算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经费超支部分由项目申报单位自行负责,剩余部分由学校收回,不得购置非计划内仪器设备等。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费主要支持以下费用,其他费用原则上不予支持。
(一)实验教学仪器设备费。主要包括新采购实验教学仪器设备费用,含仪器设备本身的价格、运输费、安装调试费、保险费等;自制教学仪器设备的研制成本费用;已有教学仪器设备增加功能或加工改制的费用。
(二)实验用家具购置费。主要包括采购供实验教学使用的实验台、家具等费用。
(三)实验教学专用软件购置费。主要包括仪器设备装置应用软件以及实验教学软件的研制、开发、购买费用。
(四)实验教学环境改造费。主要包括对已有实验室(基地)教学环境进行装修、改造工程时产生的费用。
第二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根据学校财务、采购招标、资产设备管理等有关规定,在项目采购设备、工程验收通过后,持相关合同、票据等,经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及本科生院领导审批,到财务处办理借款、报销手续。
第七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期满后,学校组织项目验收工作。项目验收的内容包括项目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项目效益等方面。
第二十四条 项目验收程序
(一)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准备验收材料,并填写《华南农业大学本科实验教学条件建设项目验收报告书》(下称项目验收报告书)。
(二)项目实施单位依据项目验收考核指标对项目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在《项目验收报告书》上出具预验收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将项目验收材料提交至本科生院。
(三)学校组织专家对申请验收项目进行审查,通过审阅验收材料、现场检查等形式,审查项目完成情况。
(四)学校召开项目验收会,综合专家审查意见,对申请验收项目进行综合评审,确定项目验收结论和整改意见。
第二十五条 项目因客观原因无法按期完成预期目标的,应提交项目延期验收申请,经学校审批同意后,继续开展项目建设。项目延期申请仅限一次,且延期期限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六条 对无故不参加验收、验收不通过或延期后仍无法完成建设要求的项目,将终止该项目,收回剩余经费;情节严重者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七条 项目验收情况纳入教学单位本科教学工作状态考核内容中,并作为下一轮本科实验教学条件建设项目立项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八条 所购置教学仪器设备6个月内未投入本科教学使用的,由学校依据相关管理办法对仪器设备进行调拨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未列入学校年度建设计划,但属于本科教学急需的实验教学仪器设备采购项目,申报单位需填写《项目申报书》,经本科生院审核,报请分管本科教学校领导审批同意后,参照本办法进行项目建设与管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本科生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