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农业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办法(试行)
华南农办〔2008〕5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建设和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管理工作,更好地吸收、培养和发挥高学历人才的作用,促进我校学科建设和产学研结合,根据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主要职责
第二条 学校博士后管理工作实行校、院及合作导师三级管理。学校成立以一名校领导为组长、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博士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博士后流动站的领导、组织、协调、规划、建设等重要和重大问题的研究决策。
第三条 领导小组下设博士后管理办公室,挂靠人事处,具体负责博士后流动站申报,流动站科研基地的申报和审核,办理博士后进站、出站和退站手续,负责博士后的在站管理、博士后联谊会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在学校博士后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学校各有关职能部门协助做好博士后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1.人事处负责博士后上报审批、报到、工资待遇、社会保险、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定、子女上学等工作。
2.财务处负责博士后日常经费及科学基金等经费的管理工作。
3.科技处负责博士后科研项目申报立项、科研工作阶段性检查和科研成果的鉴定、申报、管理以及知识产权管理等工作。
4.国际交流处负责外籍博士后相关证件的办理、进出站的相关管理及在站博士后出国合作研究、考察等工作。
5.后勤管理处负责博士后住房安排、配套家具等生活用品的配备及管理等工作。
6.保卫处负责博士后的户口迁移工作,并协助办理留校工作的博士后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落手续。
7.后勤服务集团负责博士后子女的入托、博士后公寓公用部分卫生清理等工作。
第五条 各流动站所在学院由一名院领导分管博士后管理工作,流动站所在学院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1.对申请入站的博士后的业务水平、拟定的研究课题计划进行审查,遴选并初定入站博士后人选。
2.根据博士后的意愿和科研工作内容为博士后联系合作导师,组织博士后的科研开题报告。
3.组织对博士后科研工作的中期检查和学术报告会,对博士后科研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及时提供帮助。
4.审查博士后科学基金、短期出国等的申请,并提出意见。
5.对博士后申请延期、退站等提出意见。
6.组织对博士后的出站考核,对即将出站博士后在站期间的政治思想表现、工作情况、科研能力做出全面恰当的评价,对其职称评定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六条 博士后合作导师是博士后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指导者及合作者,为博士后提供必要的科研工作条件。博士后合作导师负责审核博士后日常经费开支结构中日常公用经费部分,不足部分可由合作导师补充;负责确定博士后工作协议中主持课题及发表论文数量;负责对所招收的博士后人员的科研工作进行全面指导,并给予适当的经费支持。
第三章 博士后招收类型
第七条 流动站计划内招收博士后:由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或广东省政府拨款资助的博士后。博士后的日常经费按照工作协议执行。
第八条 自筹经费博士后:由所在单位或合作导师自筹经费招收的博士后。博士后的各项经费(包括博士后基本薪酬、福利待遇、科研经费等)均由所在单位或合作导师自筹解决。
第九条 企业、基地博士后:由工作站或科研基地与我校联合招收的博士后。博士后的各项经费(包括博士后基本薪酬、福利待遇、科研经费等)均由企业或基地承担。
第十条 留学回国博士后:指在国外获得博士学位后回国从事博士后研究的人员。留学回国博士后可以自主选择设站学科或具有开展博士后研究条件的非设站学科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其日常经费参照计划内招收博士后标准。
第十一条 外籍博士后:在国外知名大学毕业、学术水平较高的外籍博士来校从事博士后研究的人员。其经费由学校按计划内博士后标准拔付,除往返路费、探亲、医疗保健和意外保险等费用自理外,其他开支与国内博士后标准一致。外籍博士后的管理参照国内博士后的管理办法,由人事处与国际交流处共同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博士后:经中国博士后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依托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非设站学科招收的博士后。项目博士后的各项经费(包括博士后基本薪酬、福利待遇、科研经费等)由项目经费承担。
第四章 博士后的申请资格
第十三条 取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具备良好的科研能力,身心健康,年龄一般在四十岁以下。各博士后流动站所在学院可根据本学科的特点和学科发展规划,制订本流动站博士后申请人应具备的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的基本条件。
第十四条 计划内博士后原则上不接受在职人员的申请。
第十五条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在本校获得博士学位的毕业生,不得申请进入校内相同一级学科的流动站做博士后。
第十六条 学校鼓励本校毕业的博士申请企业工作站和科研基地博士后。
第五章 申请手续和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 申请人可根据自己所学专业和意愿,将材料寄送我校人事处博士后管理办公室,由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初审后将材料转相关流动站所在学院进行遴选,初步确定招收意向。如已有合作意向的导师,也可直接将材料寄送相关流动站所在学院进行初审。
第十八条 申请人需向我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递交以下材料:
1.《博士后申请表》(流动站招收或企业联合招收);
2.《专家推荐信》(由申请人博士生导师出具);
3.《申请到华南农业大学从事博士后研究人员政治审查表》;
4.《博士后进站审查表》(申请人身份一栏需盖单位人事部门章);
5.《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教育处推荐意见表》(限归国留学博士);
6.身份证复印件;
7.博士学位证书或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书、毕业证书复印件(无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者在进站后补交)。申请做第二站博士后者,应有第一站工作的证明和博士后证书;
8.结婚证、独生子女证复印件及县级以上医院体检证明(申请日期前3个月内有效);
9.发表论文复印件;
10.在职、委培人员和现役军人应出具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所在部队师以上干部部门出具的同意其全脱产做博士后意见,以及对出站后去向的意见和同意将其人事、工资和档案关系在博士后人员进站后转入进站单位的意见;
11.转业(复员)军人须提供军官转业证(复员证),或是原军队单位师以上干部部门出具的同意转业(复员)的证明,或是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的转业(复员)批函;
12.辞职人员须提供原单位人事部门同意辞职的证明或原单位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出具的《辞职证明书》(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的京外事单位,可由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机构出具);
13.企业博士后还需提供《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招收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表》、《企业工作站考核意见表》、《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申请进入工作站的企业是开发区所属分站,须在《企业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表》上加盖开发区的公章。
以上材料均需一式五份(第8、9项一式一份)。
第十九条 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将申请材料转到相关学院审核,学院组织3~5名专家组成考核小组,对申请人进行遴选,形成考核意见,出具《学术部门考核意见表》,同时拟合作导师出具《专家推荐信》,将材料返回博士后管理办公室。
第二十条 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将申请材料整理后上报省人事厅,待省人事厅批复后通知博士后进站。
第六章 博士后进站及在站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为保证博士后研究工作的顺利开展,各相关学院、合作导师可根据本学科的自身特点,在博士后进站时与其签订《工作协议书》。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限为24个月。如博士后提前完成研究计划,经批准,可以提前出站,但在站时间不得少于21个月,工资发至出站当月。如确因科研需要推迟出站者,须经学校批准,延长期间的各项费用学校不予支付,住房按《华南农业大学博士后公寓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进站两个月内应完成开题报告,提交《工作计划》。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进站半年之内,应将本人的博士学位证书和博士毕业证书原件交博士后管理办公室验证。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博士后在站期间取得的科技成果享有所有权。博士后在站期间在国内外发表有关论文、出版著作时,应标注“华南农业大学”。其他涉及知识产权的成果应按《华南农业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博士后进站后,视同教职工管理,在站期间,必须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配合合作导师开展科学研究,按规定完成学校和学院要求的各项任务。博士后在站期间的学术道德行为规范应按《华南农业大学学术道德规范管理办法》执行。博士后在站期间的考勤按学校现行教职工考勤规定执行。如有违反,按《华南农业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规定》给予相关处理。情节严重者,给予退站处理。在站期间因病或其他原因连续请假半年以上者,学校有权解除工作协议,办理退站手续。
第七章 博士后科学基金申请
第二十七条 在站博士后可以根据国家、省市等基金的管理办法申请各类科学基金,具体事宜由学校科技处负责。
第八章 博士后出国交流
第二十八条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博士后因科研工作需要,经合作导师、所在学院同意和学校批准,可以出国参加学术会议及短期学术交流,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如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延长的,需经学校批准,延长期间工资等生活费用停发。申请延期的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原批准期限的一半。经学校批准同意后方可延期,且只能延期一次。出国逾期不归超过一个月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作自动退站处理。出国交流1个月以上的博士后人员回国后,本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持机票或回国有效证明到人事处报到,并在1个月内填报《因公出国(境)人员出访汇报表》。进站后和出站前的两个月内一般不受理出国申请。
第九章 博士后工作考核
第二十九条 博士后进站一年后由所在学院组成专家组对其进行中期考核,中期考核合格方能继续从事博士后工作。中期考核不合格者,作退站处理。博士后人员纳入学院的年度考核范围,主要考核内容为政治思想、工作表现和出勤情况,教学课时量不作为主要考核内容。博士后研究人员经年度考核合格后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
第三十条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对博士后工作的有关评估标准和要求,加强对博士后流动站、流动站科研基地及合作导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博士后指标分配的主要依据。对于考核不合格的科研基地,可以取消合作协议,并函告当地人事局。
第十章 博士后日常经费和公寓管理
第三十一条 博士后日常经费按照《华南农业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专项经费管理细则》执行,实行经费包干,超出部分学校不予支付。校内津贴部分由各学院根据博士后的工作表现、考核情况,可自行确定发放标准。合作导师可根据博士后的工作业绩为博士后提供适当的岗位津贴。薪酬从签订工作协议之月开始起薪,至出站时止(不超过24个月)。
第三十二条 学校为博士后在站两年期间提供基本的住房条件,入住博士后公寓的博士后人员须遵守《华南农业大学博士后公寓管理办法》。
第十一章 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
第三十三条 博士后中期考核合格后,方可申报专业技术职务。每年上半年为学校组织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时间,下半年为全省统一的职称评审时间,博士后研究人员可选择任一时间段进行申报。
第三十四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考核时,考核小组可根据其在站期间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工作成果,作出考核意见,并建议申报何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三十五条 在我校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含当年出站博士后)原则上应在本校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企业博士后和基地博士后可根据本人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我校或联合培养的单位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参照我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办法及标准执行。对学校评审通过人员,评审结果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统一报送广东省人事厅审核并颁发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第十二章 档案、户口迁移及其配偶、子女的随迁
第三十六条 博士后进站时一般须将人事、组织关系和户口转来我校。
第三十七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其流动,按广东省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八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其未成年子女入托、入学有关事宜,按广东省及我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博士后期满出站后,凭广东省人事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的介绍信和其它有效证明材料,到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办理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出和落户手续。
第十三章 退 站
第四十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站:
1.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在站期间发生重大工作责任事故,情节严重者;
2.不能履行协议所规定的各项任务或考核不合格的;
3.在学术上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4.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5.因病连续请假6个月、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
6.擅自离校或出国逾期1个月未归者;
7.在站工作期满,未经同意仍滞留不办理出站手续者;
8.因其他情况不适合继续从事博士后研究者。
退站博士后,不再享受博士后待遇,人事关系转广东省人才交流中心。如在站期间因个人行为对学校造成损失或其他影响者,学校有权视情况要求退站者赔偿或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四章 出 站
第四十一条 博士后期满出站,除有协议的以外,其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第四十二条 博士后应在完成出站报告后1个月内办理完出站离校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其人事关系转往广东省人才交流中心。
第四十三条 博士后在出站时必须根据协议书的工作任务和目标接受专家组的考核,考核合格者准予出站,考核不合格者可申请延期,延期期间停发工资及其它福利待遇。延期最多不超过12个月。延期期满考核仍不合格者,做退站处理。
第四十四条 博士后的出站报告需当作一次公开的学术报告,由学院组织5-7名专家组成考核小组,根据其在站期间的政治思想、科研成果、学术水平、工作表现、业务能力形成考核意见,按照学校相应职务的标准提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建议。
第四十五条 博士后出站应提供以下材料:
1.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流动站设站单位招收或工作站联合招收);
2.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审批表;
3.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业务考核表;
4.工作报告;
5.接收单位意见(人事部门盖章);
6.身份证、结婚证、独生子女证复印件;
7.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总结报告;
8.在站工作期限少于二十一个月或超过三年的,根据研究工作实际情况,提交情况说明,由导师和学院签署意见;
9.发表论文复印件、出站博士后研究人员联系卡、广东省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信息登记表。
以上材料一式五份(第9项一式一份)。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华南农业大学关于博士后管理工作的规定》(华南农办〔2001〕12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