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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补位机制 做好衔接工作
[中国食品报]我国进一步完善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
来源:中国食品报
时间:2024.12.12

日前,日本丸美屋食品工业株式会社发布相关声明,因食品安全问题召回“鸡肉牛蒡蒸饭调味品”,这引发了消费者对跨境流通食品安全的担忧。“食品召回是非常态下的应急措施,但其效果有赖于日常的制度建设与有效执行。”相关专家表示,我国已通过《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基于动态的食品安全信息分析,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召回和处置义务。市场监管总局日前在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7968号建议《关于建立不安全食品行政监管机关强制召回补位制度的建议》作出答复时进一步表示,要适时对《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健全更加规范高效的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

食品召回是保障食安重要举措

据了解,日本丸美屋食品工业株式会社召回“鸡肉牛蒡蒸饭调味品”,是因部分商品中疑似混入蟑螂,此次应召回相关产品1.5万件。我国多个电商平台的商家销售此款产品,记者搜索发现,有店铺已销售近3万单。

“无论在国内还是国外,食品召回都是食品生产经营者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举措。作为企业危机公关管理的内容之一,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发生食品安全问题时,召回引发该问题的相关产品。”中国人民大学食品安全治理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孙娟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食品召回是指对于已经到了消费端的产品,需要通过公告等方式,提示消费者避免继续购买、食用;对于尚未销售的不安全食品,生产经营者需要及时下架、撤回并处理。

市场监管总局表示,对于不安全食品的召回,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作出了明确规定和制度性设计,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和监管部门提出了要求。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义务。当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开展召回时,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因食品生产者无法确定或者破产等原因无法召回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范围内主动召回不安全食品。

让消费者了解并关注食品召回

在2023年的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中,针对抽检发现的不合格食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督促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及时采取封存、下架、召回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累计封存、下架、召回不合格食品4500余吨。

“根据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抽检结果,我国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会召回相关问题食品。例如,去年9月,胖东来召回山海好兄弟鲜椒酱,因为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监督抽检发现该产品邻苯二甲酸二丁酯超标。”孙娟娟说。

相较于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抽检发现的问题食品的召回,生产经营者通过公告等方式召回不安全食品的行为知晓度则相对较低。孙娟娟认为,这不利于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治理工作。“让消费者了解并关注食品召回,既能提升他们的自我保护能力,也能督促生产经营者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注重不安全食品的召回、处置。如何让消费者获取食品召回信息,以进行自我保护,值得思考。”

值得关注的是,由于其他信息分析引发的食品召回事件更为少见,这使得消费者本身对召回制度的认知度相对较低。据介绍,食品召回因食品安全风险的严重和紧急程度不同而分为3个等级。其中,三级召回涉及的问题产品是标签、标识存在虚假标注的食品。如果是标签、标识存在瑕疵,食用后不会造成健康损害的食品,生产者可自行决定是否召回这些产品。

不安全食品召回涉及范围增大

随着跨境电商的发展,我国消费者实现了“买全球”。由于这些食品直接从境外到达消费者手中,一些国外食品召回事件引起了国内消费者的关注。例如,今年10月,可口可乐公司因为担心其奥地利工厂在生产过程中出现技术缺陷,可能导致部分饮料产品中含有金属碎片,随即召回部分产品。此外,还有我国出口食品被要求召回的事件。如卫龙的亲嘴烧因被检测出日本禁用的食品添加剂而在日本被召回。

孙娟娟介绍,从合规管理的角度来说,首先,食品生产者应当保持召回不安全食品的主动性,通过自检自查、公众投诉举报、政府监管信息等方式,发现、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其次,各类食品经营者应当配合生产者主动召回不安全食品,通过共治来避免不安全食品流向消费终端。尤其随着跨境电商的发展,食品经营者召回不安全食品时应当及时告知供应商,供应商则应及时告知生产者。因为产品有可能跨省、跨国流通,或者线下、线上同时销售,这涉及更大范围的食品召回。最后,当自主召回失灵时,监管部门可以责令相关主体召回不安全食品。例如,2017年,因可能含有食品污染源沙门氏菌,法国召回7000吨问题奶粉。当时的进口食品监管部门发布了消费提示,既提升了消费者的自我保护能力,也通过消费自觉督促了生产经营者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注重不安全食品的召回、处置。“但这仅限于通过一般贸易进入中国的产品,无法涵盖那些通过海外代购等方式购买的产品。”孙娟娟指出。

此外,有时食品生产者、经营者均不能承担召回责任。对此,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印萍建议,在现行不安全食品召回机制中增加以行政监管机关为主体的召回补位机制,以及做好司法职权与召回机制衔接工作。这对于推动不安全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召回主体责任,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行政,更好保障食品安全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市场监管总局对此表示,市场监管部门将根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需要,适时对《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健全更加规范高效的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加强与司法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监管合力,进一步推动不安全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有效防控食品安全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原文刊载于《中国食品报》2024年12月12日第03版。)

原文链接:[中国食品报]我国进一步完善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


编辑:张胜强
责任编辑:董涵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