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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劳务费支出管理的意见》

校财发〔2016〕448号


一、合理合规发放劳务费

二、恰当适用劳务费标准

三、规范劳务费发放管理

四、其他要求

为进一步加强财务收支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根据《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令2013年第31号),学校《财务管理办法》(校财发〔2016〕368号)、《财务报销管理规定》(校财发〔2016〕394号)等,结合学校实际,就规范劳务费支出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合理合规发放劳务费

劳务费一般是指个人独立从事各种非雇佣劳务的所得。是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独立的、自由的劳务活动所得,即指非工资性的收入。

结合学校实际,教职工、学生在从事正常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之外,参与特定工作或参与非职责范围内的有关工作等、学校现行薪酬制度或工作量没有体现的,可以领取一定数额的合理劳务报酬。发放劳务报酬(以下称劳务费)应遵循合理合规、标准(金额)适当、发放规范的原则。

二、恰当适用劳务费标准

学校对经常性发放的各类劳务费的合理性和合规性调研分析后,对费用项目进行了整合和归类,对标准进行了合理统一,在严格区分值(加)班、工作性津贴、改革性补贴、绩效奖励等各类人员费用支出的基础上,按照“规范统一,标准适当,内外有别”的原则制定了“劳务费支出清单”(见附件),以清单所列项目和标准作为发放劳务费的参考。

(一)培训讲课劳务费:组织报告会、开展培训等,邀请专家讲课所支付的必要劳务费,标准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23号)的规定执行。

(二)评审费:聘请专家评审项目、进行专业咨询等所支付的必要劳务费,其标准参考《科技部科技计划管理费管理试行办法》(国科发财字〔2005〕484号)的规定。

(三)其他劳务费:招生考试、教育教学活动等有关环节以会议形式或通讯方式进行的资格、水平测试等(如考试考务、监考、命题、阅卷、评审、鉴定、论文答辩等),校内专家和有关人员的劳务费支出,能记入工作量的尽量记入工作量,通过业绩津贴发放。学校没有出台相关正式规定以前,从严掌握,参照“清单”项目和标准(见附件)执行。

三、规范劳务费发放管理

(一)教职工参加学校各类工作会议、教学科研活动等,不得发放劳务费。

(二)凡属各单位工作职责及教职工岗位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参与者均不得发放劳务费。

(三)党政管理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参加各类会议(如:评审、鉴定、论证、评比、表彰、总结、布置、协调等会议,招投标活动、工作调研等活动),不得领取劳务费。

(四)各单位不得以值(加)班补助、酬金、津补贴、奖励、等形式替代劳务费发放。

(五)劳务费应按《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由计财处代扣代缴。

(六)劳务费通过“财务收入申报系统”申报发放,采取无现金方式支付。确因特殊情况需以现金支付的,应书面如实说明情况,由有关负责人批准。

四、其他要求

劳务费与值(加)班、工作性津贴、改革性补贴、绩效奖励等有着本质的区别,应严格执行学校的有关规定。值(加)班、工作性补贴、改革性补贴等执行学校统一的标准和规定,奖励性支出在学校核定的额度内考核发放。

 

附件:劳务费支出清单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2016年12月30日


  

  劳务费支出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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